雇工清洁开荒意外摔伤 雇主违反安全义务赔偿
2014-11-20 11:11:09 | 来源:中国法院网重庆频道
中国法院网讯 (郝绍彬 屈冬梅) 刘女士帮雇主做清洁时,意外从脚手架上摔下造成伤残,该责任如何负担?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近日对此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作出一审判决,判令雇主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承担八成责任,赔偿刘女士15万余元。
2012年7月22日,个体工商户徐女士承接了渝北区某办公楼的开荒清洁服务工作。当日下午,徐女士打电话联系刘女士的工友,要求组织11人于第二天到该办公楼从事清洁开荒工作。
7月23日,刘女士等到办公楼清洁开荒。工作过程中,刘女士从脚手架上摔下受伤,送入医院治疗。
2014年4月3日,经司法鉴定所鉴定,刘女士目前遗有左眼盲目4级及左腕关节活动功能障碍后遗症,分别构成八级和十级伤残。
刘女士将徐女士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赔偿其医疗费等各项费用21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徐女士通过其他人组织,临时雇用刘女士至现场实施清洁工作,双方个人之间依法形成劳务关系。刘女士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因忽视自身安全注意义务导致受伤,其自身具有一定过错,对此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徐女士在刘女士提供劳务过程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亦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故依法确定刘女士承担20%的责任,徐女士承担80%的责任。
2012年7月22日,个体工商户徐女士承接了渝北区某办公楼的开荒清洁服务工作。当日下午,徐女士打电话联系刘女士的工友,要求组织11人于第二天到该办公楼从事清洁开荒工作。
7月23日,刘女士等到办公楼清洁开荒。工作过程中,刘女士从脚手架上摔下受伤,送入医院治疗。
2014年4月3日,经司法鉴定所鉴定,刘女士目前遗有左眼盲目4级及左腕关节活动功能障碍后遗症,分别构成八级和十级伤残。
刘女士将徐女士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赔偿其医疗费等各项费用21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徐女士通过其他人组织,临时雇用刘女士至现场实施清洁工作,双方个人之间依法形成劳务关系。刘女士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因忽视自身安全注意义务导致受伤,其自身具有一定过错,对此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徐女士在刘女士提供劳务过程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亦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故依法确定刘女士承担20%的责任,徐女士承担80%的责任。
责任编辑:孙剑岚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