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高院探索建立交通行业纠纷诉调对接机制
2014-11-20 08:56:21 | 来源:中国法院网辽宁频道
     中国法院网讯 (严怡娜)  针对交通行业纠纷,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积极探索建立诉讼调解与交通行业调解对接解决纠纷机制。日前,该院与省交通厅联合出台《关于开展交通行业纠纷诉调对接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妥善处理各类交通行业纠纷。

  为保障诉讼、调解工作无缝衔接,《意见》确定了各中级法院和各市交通局、港口与口岸局沟通方式。明确专门机构负责,各自确定专人负责日常工作;召开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建立信息通报交流制度,对经各市交通局、港口与口岸局调解组织调解未能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案件,各市交通局、港口与口岸局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通报调解工作的有关情况,对经审查不予确认的调解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不予确认的原因、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及有关调解建议通报各市交通局、港口与口岸局。

  《意见》还确立了诉前、诉中调解和执行和解对接制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的涉及交通行业的纠纷,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可以委派各市交通局、港口与口岸局设立的调解机构进行诉前调解,当事人不同意委派调解或者自人民法院委派之日起15日内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立案;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在立案后或执行中与各市交通局、港口与口岸局调解组织协商,将有关的交通行业纠纷,委托各市交通局、港口与口岸局调解组织进行调解,自人民法院委托之日起30日内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恢复审理或执行,法院可以在审理或执行中邀请各市、交通局、港口与口岸局工作人员协助调解。

  关于交通局、港口与口岸局调解效力问题,《意见》明确,经各市交通局、港口与口岸局调解组织调解达成协议后,应当告知双方当事人,对调解协议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或申请公正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经司法确认的决定或者公证文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责任编辑:孙剑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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