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法院以“四高”标准发挥
党员在审判工作中的示范引领作用
2014-11-17 08:39:42 | 来源:中国法院网北京大兴频道
     中国法院网讯 (吴霄)  为发挥党员在审判执行工作中的“旗帜”作用,近期,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在总结近年来开展党员办案标兵评选活动经验的基础上,修改完善了《关于开展“人民满意的党员办案标兵”评比活动的办法》,定于每年12月底评选本年度“人民满意的党员办案标兵”10名,将评比活动推进为长效化机制,对党员办案标兵规定了“四高”标准。

  政治素质高。要求党员办案标兵做到爱岗敬业,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审判作风好,廉洁办案,公正执法;无违法违纪和违反其他审判纪律及审判工作规则的行为;涉诉信访率和信访投诉率均低于承办同类案件人员的平均值。

  审判质效高。在效率方面,要求党员办案标兵做到结案数高于同类型案件法官人均结案数,结案率高于同类型案件法官人均结案率,并无超审限案件;在质量方面,要求党员办案标兵原则上无发回重审案件、再审案件、执行回转案件,差错案件率低于承办同类案件人员的平均值。

  审判技能高。要求党员办案标兵的开庭程序规范,庭审效率高,法律文书制作在审判人员中被公认为水平较高;或在北京高院组织的司法业务技能比赛和大兴法院优秀裁判文书评比中获奖。同时,要求党员办案标兵全面指导书记员做好审判辅助工作,包括承办案件的卷宗和庭审光盘按要求归档,每月和年度归档率达到100%;上诉卷宗按要求及时移送,审判信息录入合格。

  群众满意度高。要求党员办案标兵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善于做群众工作,办案过程中能够主动联系群众、服务群众,案件审理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得到当事人的一致认可。在评选过程中,大兴法院高度重视群众满意度测评,由监察室随机抽取参评人员本年度已结案件的双方当事人进行回访调查,满意率未达到90%以的取消参评资格。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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