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施工引发交通事故 施工单位被判承担责任
2014-11-15 08:38:38 | 来源:中国法院网北京频道
中国法院网讯 (杜鹏) 杨某骑行电动自行车正常行驶于正在施工的路段,张某驾驶卡车正要通过该路段,由于道路施工过程中的车辆分流措施不当,张某避让不及,将杨某撞死。杨某家属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和道桥集团赔偿损失。日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判决张某和道桥集团均有责任对杨某家属进行赔偿。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2日9时,在通州区孔兴路3公里300米处,杨某驾驶电动自行车由北向南行驶时,适有被告张某驾驶轻型普通货车由后驶来,轻型普通货车右前部将杨某连人带车撞出,造成两车损坏,杨某当场死亡。2013年11月7日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通州区交通支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被告张某没有保障安全速度和足够注意导致事故发生,被告道桥集团在施工过程中没有安排合理的车辆限流、分流、警示义务,导致事故发生。被告张某和道桥集团为同等责任,杨某无责任。经核实杨某家属的合理损失共计610161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道桥集团坚持认为其施工方案经过交管部门备案,符合操作规范,不应该对事故承担责任,但是其并不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其已尽到合理警示义务,安排合理的分流限流措施,不能推翻交管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故法院判决道桥集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2日9时,在通州区孔兴路3公里300米处,杨某驾驶电动自行车由北向南行驶时,适有被告张某驾驶轻型普通货车由后驶来,轻型普通货车右前部将杨某连人带车撞出,造成两车损坏,杨某当场死亡。2013年11月7日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通州区交通支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被告张某没有保障安全速度和足够注意导致事故发生,被告道桥集团在施工过程中没有安排合理的车辆限流、分流、警示义务,导致事故发生。被告张某和道桥集团为同等责任,杨某无责任。经核实杨某家属的合理损失共计610161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道桥集团坚持认为其施工方案经过交管部门备案,符合操作规范,不应该对事故承担责任,但是其并不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其已尽到合理警示义务,安排合理的分流限流措施,不能推翻交管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故法院判决道桥集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孙剑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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