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证代表起诉国土局 要求公开听证会记录
法院:应通过行使卷宗阅览请求权来获取信息
2014-11-05 09:05:42 | 来源:人民法院报第三版 | 作者:顾建兵 曹俊
一村民在参加听证会后,要求公开听证会会议记录,行政机关答复称不属于应公开的政府信息范畴,村民为此提起行政诉讼。近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政府信息公开案作出维持一审裁定的终审行政裁定,原告陈某应通过行使卷宗阅览请求权的方式获取需要的信息,驳回其诉讼请求。
2013年12月10日,陈某作为听证会代表参加了在如皋市国土资源局举行的关于如皋市丁堰镇皋南村十四组三宗土地确定土地所有权听证会。听证会结束后第3天,陈某向如皋市国土资源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听证会会议记录复印件。
12月24日,如皋市国土资源局答复称,听证会会议记录属于内部管理信息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不属于应公开的政府信息范畴,故决定不予公开。陈某不服,遂提起行政诉讼。
法庭上,如皋市国土资源局辩称,听证会后,涉诉土地权属争议相关案卷材料正在审查中,市政府尚未作出确权决定,会议记录属于正在讨论、研究和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并非正式、准确的政府信息。
一审另查明,截至一审审理终结,上述土地权属争议确权程序尚未终结。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丁堰镇皋南村十四组三宗土地权属争议确权程序尚未终结,陈某作为听证会代表,其以政府信息公开名义申请获得听证会记录的复印件而引起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听证会代表应当亲自参加听证,并有权对拟听证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具体内容发表意见和质询,查阅听证纪要。陈某作为听证会代表,有权查阅听证会记录。如皋市国土资源局在收到涉诉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履行告知义务,指引陈某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建议在今后工作中加以改进。据此,一审法院裁定驳回陈某的起诉。
陈某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原裁定。
■法官说法■
行政程序当事人可行使卷宗阅览请求权
该案二审承办法官刘羽梅介绍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四)项规定,行政程序中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政府信息公开名义申请查阅案卷材料,行政机关告知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本案主要涉及卷宗阅览请求权与政府信息公开请求权的竞合问题。”刘羽梅说,卷宗阅览请求权,是处于特定的行政程序中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为主张或维护其法律上利益的必要,有向行政机关申请阅览、抄写、复印或者摄影有关资料或者卷宗的权利。具体到本案,陈某作为听证会代表,在土地权属争议确权程序尚未终结时提出信息公开申请,如皋市国土资源局应当告知其按照相关卷宗阅览的法律、法规规定办理,陈某不能对此单独提起诉讼。
刘羽梅介绍说,之所以作出这种限制,一是防止当事人在行政程序进行期间,利用法律漏洞动辄提起诉讼,从而阻滞行政程序的运行;二是避免不当增加行政机关的负担,损害诉讼的公平;三是保证卷宗阅览制度不在事实上被废除。故陈某作为听证会代表,有权查阅听证会会议记录,但应当通过行使卷宗阅览请求权的方式获取需要的信息。
2013年12月10日,陈某作为听证会代表参加了在如皋市国土资源局举行的关于如皋市丁堰镇皋南村十四组三宗土地确定土地所有权听证会。听证会结束后第3天,陈某向如皋市国土资源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听证会会议记录复印件。
12月24日,如皋市国土资源局答复称,听证会会议记录属于内部管理信息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不属于应公开的政府信息范畴,故决定不予公开。陈某不服,遂提起行政诉讼。
法庭上,如皋市国土资源局辩称,听证会后,涉诉土地权属争议相关案卷材料正在审查中,市政府尚未作出确权决定,会议记录属于正在讨论、研究和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并非正式、准确的政府信息。
一审另查明,截至一审审理终结,上述土地权属争议确权程序尚未终结。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丁堰镇皋南村十四组三宗土地权属争议确权程序尚未终结,陈某作为听证会代表,其以政府信息公开名义申请获得听证会记录的复印件而引起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听证会代表应当亲自参加听证,并有权对拟听证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具体内容发表意见和质询,查阅听证纪要。陈某作为听证会代表,有权查阅听证会记录。如皋市国土资源局在收到涉诉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履行告知义务,指引陈某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建议在今后工作中加以改进。据此,一审法院裁定驳回陈某的起诉。
陈某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原裁定。
■法官说法■
行政程序当事人可行使卷宗阅览请求权
该案二审承办法官刘羽梅介绍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四)项规定,行政程序中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政府信息公开名义申请查阅案卷材料,行政机关告知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本案主要涉及卷宗阅览请求权与政府信息公开请求权的竞合问题。”刘羽梅说,卷宗阅览请求权,是处于特定的行政程序中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为主张或维护其法律上利益的必要,有向行政机关申请阅览、抄写、复印或者摄影有关资料或者卷宗的权利。具体到本案,陈某作为听证会代表,在土地权属争议确权程序尚未终结时提出信息公开申请,如皋市国土资源局应当告知其按照相关卷宗阅览的法律、法规规定办理,陈某不能对此单独提起诉讼。
刘羽梅介绍说,之所以作出这种限制,一是防止当事人在行政程序进行期间,利用法律漏洞动辄提起诉讼,从而阻滞行政程序的运行;二是避免不当增加行政机关的负担,损害诉讼的公平;三是保证卷宗阅览制度不在事实上被废除。故陈某作为听证会代表,有权查阅听证会会议记录,但应当通过行使卷宗阅览请求权的方式获取需要的信息。
责任编辑:孙剑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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