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拟取消9个死刑罪名 新增23个犯罪类型
2014-11-03 08:15:53 | 来源:中国新闻网-检察日报 | 作者:谢文英
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下称草案)首次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这是自2011年5月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时隔3年半,刑法再度启动修改。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表示,此次修改刑法要解决三个问题:针对近年来多次发生的严重暴力恐怖案件,统筹考虑刑法与拟制定的反恐怖主义法、反间谍法维护国家安全方面法律的衔接配套;进一步完善刑法的相关规定,为惩腐肃贪提供法律支持;落实党中央关于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的要求,并做好劳动教养制度废除后法律上的衔接。
“不伤及人命的犯罪将会陆续被取消死刑”
如果罪不致死,会不会刺激犯罪分子铤而走险,致使犯罪率激增?自2010年刑法修正案(八)开始讨论取消死刑罪名至今,这种疑虑一直存在。2014年10月27日启动的刑法第九次修改,给出了答案。
李适时在作草案说明时介绍:“2011年出台的刑法修正案(八)取消13个经济非暴力犯罪的死刑以来,我国社会治安形势总体稳定可控,一些严重犯罪稳中有降。实践表明,取消13个罪名的死刑,没有对社会治安形势造成负面影响。这次修法,准备再取消9个死刑罪名。”
9个死刑罪名包括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和战时造谣惑众罪。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称,两次修法取消的死刑罪名的共性是“社会危险性有限、发案率低”。
然而,在审议草案时,李安东、迟万春、杨卫等多位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及部分全国人大代表考虑到核扩散的危险性极高、危害极大,加之我国反恐形势日益严峻等现状,强烈建议保留走私武器、弹药罪和走私核材料罪的死刑。
周光权认为,对死刑的依赖和迷恋是没有根据的。因为一个社会的治理靠方方面面,不能依赖死刑,死刑对犯罪的威胁极其有限。他举例说,在早期的欧洲,伪造货币犯罪是要判死刑的,但是那些伪造货币的人会认真地用笔圈上法律这条规定,继续实施犯罪。
“近年来司法实务中对死刑适用控制非常严,最高人民法院一直是用最严格的判案标准、最高的证明要求来核准死刑。总的来说,不涉及人命的案子一般不适用死刑。”周光权说,在其他保留死刑的国家中,基本适用原则也是暴力侵害人身致人死亡的情况。我国现存的罪名中,不伤及人命的犯罪将会陆续被取消死刑。
增加23个犯罪类型多与社会热点相关
草案共修改47条,除拟取消9个死刑罪名外,大部分修改内容涉及新的犯罪类型。记者梳理发现,草案增加了23个犯罪类型。从这些新型犯罪中能看到近年来社会热点的影子。比如,暴力恐怖活动、虐待老年人、网络诈骗、个人信息泄漏等。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曲新久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解释说,在社会转型时期,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侵犯公民财产权的犯罪会越来越多,刑法修改时往往要针对涉及民生、社会诚信、网络安全等方面出现的新情况增设罪名。
针对近年来暴力恐怖犯罪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草案拟增加规定以制作资料、散发资料、发布信息、当面讲授等方式或者通过音频视频、信息网络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暴力恐怖活动的犯罪;增加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的犯罪等。
针对网络违法犯罪行为的新情况,增加规定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对为实施诈骗、销售违禁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网站、通讯群组、发布信息的行为,进一步明确规定如何追究刑事责任。
针对猥亵儿童、虐待儿童和老年人的案件时有发生,草案修改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和猥亵儿童罪,扩大适用范围,同时加大对情节恶劣情形的惩处力度。修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对于收买妇女、儿童的行为一律认定为犯罪。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明确刑事责任。
草案还将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和多次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审议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陈竺和温孚江等委员认为,针对实践中一些个人缠访、闹访,屡教不改,严重扰乱国家机关秩序的情况,增加规定本罪,实现了劳动教养制度废除后法律上的衔接。
陈竺以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同北京大学所做的一项研究课题为例说:“各地公开报道的恶性暴力伤医事件数量近十年来年均增长30%。2013年前8个月,全国伤医事件已达到2240件,比2012年全年的1865件还多了20%。”他同温孚江等委员表示,希望通过刑事手段打击医闹,保障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贪污罪受贿罪拟取消具体数额限定
草案加大了对行贿罪的打击力度,规定行贿人即使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也应受到处罚。除非犯罪较轻且检举揭发行为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才可以免除处罚。
审议时,与会人员普遍赞成对行贿犯罪加大打击力度。为织密惩治行贿犯罪法网,草案拟增加为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力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其近亲属等关系密切人员行贿的犯罪。这意味着,向退休官员或者“官太太”、“官家公子”行贿,也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对行贿罪的惩罚方式,草案拟增加罚金和没收财产。
曲新久解释说,现行刑法是按贪污受贿的数额来定罪,分四个档次判罚。数额规定过死,有时难以根据案件不同情况做到罪刑相适应。实践中,贪污受贿犯罪情节差异大,情况复杂,单纯考虑数额,难以全面反映具体个案的社会危害性。比如,贪污的是什么财产,是重大救灾物资,还是公共财产,其危害程度大不一样。
最显著的变化是,贪污罪和受贿罪均拟取消原来的具体数额限制,以“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和“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代替。莫文秀委员说,这是对司法实践经验的有益总结和提升,为统一量刑奠定了基础。但是,取消了贪污贿赂犯罪量刑的具体数额规定,无论是由立法机关通过立法解释,还是由司法机关通过司法解释重新作出具体数额规定,都要对变更现行数额标准慎重考虑。
草案还完善了预防措施,对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五年内从事相关职业。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表示,此次修改刑法要解决三个问题:针对近年来多次发生的严重暴力恐怖案件,统筹考虑刑法与拟制定的反恐怖主义法、反间谍法维护国家安全方面法律的衔接配套;进一步完善刑法的相关规定,为惩腐肃贪提供法律支持;落实党中央关于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的要求,并做好劳动教养制度废除后法律上的衔接。
“不伤及人命的犯罪将会陆续被取消死刑”
如果罪不致死,会不会刺激犯罪分子铤而走险,致使犯罪率激增?自2010年刑法修正案(八)开始讨论取消死刑罪名至今,这种疑虑一直存在。2014年10月27日启动的刑法第九次修改,给出了答案。
李适时在作草案说明时介绍:“2011年出台的刑法修正案(八)取消13个经济非暴力犯罪的死刑以来,我国社会治安形势总体稳定可控,一些严重犯罪稳中有降。实践表明,取消13个罪名的死刑,没有对社会治安形势造成负面影响。这次修法,准备再取消9个死刑罪名。”
9个死刑罪名包括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和战时造谣惑众罪。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称,两次修法取消的死刑罪名的共性是“社会危险性有限、发案率低”。
然而,在审议草案时,李安东、迟万春、杨卫等多位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及部分全国人大代表考虑到核扩散的危险性极高、危害极大,加之我国反恐形势日益严峻等现状,强烈建议保留走私武器、弹药罪和走私核材料罪的死刑。
周光权认为,对死刑的依赖和迷恋是没有根据的。因为一个社会的治理靠方方面面,不能依赖死刑,死刑对犯罪的威胁极其有限。他举例说,在早期的欧洲,伪造货币犯罪是要判死刑的,但是那些伪造货币的人会认真地用笔圈上法律这条规定,继续实施犯罪。
“近年来司法实务中对死刑适用控制非常严,最高人民法院一直是用最严格的判案标准、最高的证明要求来核准死刑。总的来说,不涉及人命的案子一般不适用死刑。”周光权说,在其他保留死刑的国家中,基本适用原则也是暴力侵害人身致人死亡的情况。我国现存的罪名中,不伤及人命的犯罪将会陆续被取消死刑。
增加23个犯罪类型多与社会热点相关
草案共修改47条,除拟取消9个死刑罪名外,大部分修改内容涉及新的犯罪类型。记者梳理发现,草案增加了23个犯罪类型。从这些新型犯罪中能看到近年来社会热点的影子。比如,暴力恐怖活动、虐待老年人、网络诈骗、个人信息泄漏等。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曲新久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解释说,在社会转型时期,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侵犯公民财产权的犯罪会越来越多,刑法修改时往往要针对涉及民生、社会诚信、网络安全等方面出现的新情况增设罪名。
针对近年来暴力恐怖犯罪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草案拟增加规定以制作资料、散发资料、发布信息、当面讲授等方式或者通过音频视频、信息网络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暴力恐怖活动的犯罪;增加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的犯罪等。
针对网络违法犯罪行为的新情况,增加规定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对为实施诈骗、销售违禁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网站、通讯群组、发布信息的行为,进一步明确规定如何追究刑事责任。
针对猥亵儿童、虐待儿童和老年人的案件时有发生,草案修改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和猥亵儿童罪,扩大适用范围,同时加大对情节恶劣情形的惩处力度。修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对于收买妇女、儿童的行为一律认定为犯罪。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明确刑事责任。
草案还将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和多次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审议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陈竺和温孚江等委员认为,针对实践中一些个人缠访、闹访,屡教不改,严重扰乱国家机关秩序的情况,增加规定本罪,实现了劳动教养制度废除后法律上的衔接。
陈竺以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同北京大学所做的一项研究课题为例说:“各地公开报道的恶性暴力伤医事件数量近十年来年均增长30%。2013年前8个月,全国伤医事件已达到2240件,比2012年全年的1865件还多了20%。”他同温孚江等委员表示,希望通过刑事手段打击医闹,保障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贪污罪受贿罪拟取消具体数额限定
草案加大了对行贿罪的打击力度,规定行贿人即使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也应受到处罚。除非犯罪较轻且检举揭发行为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才可以免除处罚。
审议时,与会人员普遍赞成对行贿犯罪加大打击力度。为织密惩治行贿犯罪法网,草案拟增加为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力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其近亲属等关系密切人员行贿的犯罪。这意味着,向退休官员或者“官太太”、“官家公子”行贿,也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对行贿罪的惩罚方式,草案拟增加罚金和没收财产。
曲新久解释说,现行刑法是按贪污受贿的数额来定罪,分四个档次判罚。数额规定过死,有时难以根据案件不同情况做到罪刑相适应。实践中,贪污受贿犯罪情节差异大,情况复杂,单纯考虑数额,难以全面反映具体个案的社会危害性。比如,贪污的是什么财产,是重大救灾物资,还是公共财产,其危害程度大不一样。
最显著的变化是,贪污罪和受贿罪均拟取消原来的具体数额限制,以“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和“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代替。莫文秀委员说,这是对司法实践经验的有益总结和提升,为统一量刑奠定了基础。但是,取消了贪污贿赂犯罪量刑的具体数额规定,无论是由立法机关通过立法解释,还是由司法机关通过司法解释重新作出具体数额规定,都要对变更现行数额标准慎重考虑。
草案还完善了预防措施,对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五年内从事相关职业。
责任编辑: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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