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山调研涉残疾人专用车辆事故频发的原因并提出建议
2014-10-31 09:12:28 | 来源:中国法院网北京频道
中国法院网讯 (赵红巧) 2013年以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在执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以及侵害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类案件中,发现存在33起涉残疾人专用车辆交通事故案件。其中,驾驶残疾人专用车辆一方有责任的为25起,占全部案件的75%。通过对该类案件的统计发现,造成该类事故频发的原因如下:
一是残疾人专用车辆本身存在的质量问题。残疾人专用车本是给残疾消费者提供出行方便的交通工具,然而就法院审理的该类案件以及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该类事故看,大概有超过三成的事故是因残疾人专用车辆本身质量原因造成的。该质量问题既有残疾人专用车辆出厂就存在的缺陷,也有驾驶者后期维修保养不当造成的。
二是驾驶者自身健康状况的欠缺。残疾人专用车辆的设计虽考虑到残疾人的现实身体状况,但因人的身体状况是处于实时变化的,加之残疾人专用车辆驾驶者本身就存在某种程度的缺陷,其身体发生不适合驾驶的可能性更大。
三是残疾人专用车辆证照的管理漏洞。目前,残疾人专用车辆驾照的申请只需向相关部门提供残疾证就可以申请办理。而申请人在取得残疾证至申请残疾人专用车辆证照存在时间差,在该时间内证照申请者的身体状况可能已与残疾证载明的情况不同,因此,仅提供残疾证便可申请牌照是欠妥的。
为有效减少涉残疾人专用车辆交通事故的发生,房山法院执行法官提出如下三点建议:
相关部门严控残疾人专用车辆质量标准。目前,残疾人专用车辆的生产缺乏统一的标准和管理办法,甚至有些企业根本不具备生产残疾人专用车辆的生产条件。鉴于此,对于生产残疾人专用车的生产实施许可证制度,只有取得相应生产资质的单位才能生产该类车辆。同时,要健全残疾人专用车质量检测手段。对于生产出的残疾人专用车辆在出售前,必须经专业机构对其质量进行检测,只有检测合格的才能上市销售。
驾驶者定期提供体检报告。残疾人专用车驾驶者应在驾驶期间内,承担向监管部门提供其适合驾驶车辆相关证明的义务。考虑到驾驶者身体功能欠缺的不同,监管部门应对驾驶者作区别对待,即根据残疾人专用车的类型、驾驶者残疾的具体情况,监管部门可区分类别要求驾驶者定期提供体检报告。同时,考虑到驾驶者身体存在的不方便,相关部门在驾驶者体检的过程中应承担通知、组织的职责。
严格把控残疾人专用车辆证照申请。残疾人专用车辆驾驶证照首次申请时除需提供残疾证外,还需要申请人本人去现场办理,并提供本人近一个月内的体检报告。
一是残疾人专用车辆本身存在的质量问题。残疾人专用车本是给残疾消费者提供出行方便的交通工具,然而就法院审理的该类案件以及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该类事故看,大概有超过三成的事故是因残疾人专用车辆本身质量原因造成的。该质量问题既有残疾人专用车辆出厂就存在的缺陷,也有驾驶者后期维修保养不当造成的。
二是驾驶者自身健康状况的欠缺。残疾人专用车辆的设计虽考虑到残疾人的现实身体状况,但因人的身体状况是处于实时变化的,加之残疾人专用车辆驾驶者本身就存在某种程度的缺陷,其身体发生不适合驾驶的可能性更大。
三是残疾人专用车辆证照的管理漏洞。目前,残疾人专用车辆驾照的申请只需向相关部门提供残疾证就可以申请办理。而申请人在取得残疾证至申请残疾人专用车辆证照存在时间差,在该时间内证照申请者的身体状况可能已与残疾证载明的情况不同,因此,仅提供残疾证便可申请牌照是欠妥的。
为有效减少涉残疾人专用车辆交通事故的发生,房山法院执行法官提出如下三点建议:
相关部门严控残疾人专用车辆质量标准。目前,残疾人专用车辆的生产缺乏统一的标准和管理办法,甚至有些企业根本不具备生产残疾人专用车辆的生产条件。鉴于此,对于生产残疾人专用车的生产实施许可证制度,只有取得相应生产资质的单位才能生产该类车辆。同时,要健全残疾人专用车质量检测手段。对于生产出的残疾人专用车辆在出售前,必须经专业机构对其质量进行检测,只有检测合格的才能上市销售。
驾驶者定期提供体检报告。残疾人专用车驾驶者应在驾驶期间内,承担向监管部门提供其适合驾驶车辆相关证明的义务。考虑到驾驶者身体功能欠缺的不同,监管部门应对驾驶者作区别对待,即根据残疾人专用车的类型、驾驶者残疾的具体情况,监管部门可区分类别要求驾驶者定期提供体检报告。同时,考虑到驾驶者身体存在的不方便,相关部门在驾驶者体检的过程中应承担通知、组织的职责。
严格把控残疾人专用车辆证照申请。残疾人专用车辆驾驶证照首次申请时除需提供残疾证外,还需要申请人本人去现场办理,并提供本人近一个月内的体检报告。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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