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强:整治关系案金钱案等问题 强化管理监督
2014-10-30 16:54:27 | 来源:人民日报 | 作者:毛磊 张洋
在29日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作了关于人民法院规范司法行为工作情况的报告。他指出,2006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向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报告了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改情况。8年来,各级法院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坚持问题导向,从立案、审判、执行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入手,努力规范司法行为,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为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把司法权牢牢关在制度笼子里
周强坦承,人民法院规范司法行为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如在立案、审判和执行方面,还存在有案不立、违规立案、越权管辖等现象;有的法官不当行使自由裁量权,导致案件实体或程序不公正;有的案件庭审活动不规范,法官不按时开庭、言行举止不得体,随意打断当事人及律师发言;有的裁判文书制作不规范,重证据罗列、轻辨法析理,甚至存在案号、当事人姓名等方面的低级错误;有的法院消极执行、拖延执行,导致当事人胜诉权益难以及时兑现。
在司法作风方面,一些法官的群众观念淡薄,司法作风不正,对群众和当事人态度粗暴,工作方法简单;有的法官缺乏司法良知和法纪观念,私下参与违背法官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的活动,有的甚至徇私枉法,办假案,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陷入司法腐败、违法犯罪的深渊,严重损害了司法公信力。
对此,周强提出各级法院将从各自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确定整治重点,一项一项盯紧抓实,通过全国法院的共同努力,进一步规范立案、审判、执行等各个环节的司法行为,确保整治“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立案难、诉讼难、执行难”以及“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这“六难三案”问题取得让群众看得见、感受得到的成效,更好地满足新时期人民群众的多元司法需求。
同时还要加强管理、强化监督,把司法权牢牢关在制度的笼子里。建立规范司法行为长效机制,继续加强内外部监督,认真抓好各项铁规禁令的落实,在执法办案各个环节设置隔离墙、通上高压电。发挥信息化在强化监督方面的重要作用,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加强对审判数据的分析研判,及时发现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强化对诉讼过程各个节点的管控,进一步完善审判管理机制。
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
在审判管理方面,周强认为,有的法院对深化审判管理的认识还不到位,没有切实履行一手抓审判、一手抓管理的责任;有的法院在审判质效评估中唯指标论,违背审判规律,片面追求高结案率、高调解率,不仅不能形成正确导向,反而影响了审判工作的正常开展;有的法院不注重案件评查结果的实际运用,未能真正实现以评查促公正的目标;对审判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机制还不够健全,等等。
针对这一问题,周强提出要积极稳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完善规范司法行为的制度机制。认真落实党中央统一部署,推进实施人民法院“四五”改革纲要,通过改革着力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继续指导上海等地法院推进改革试点,推动制度创新,积累改革经验。按照“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要求,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完善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健全权责明晰、权责一致、监督有序的审判权运行机制。进一步破解涉诉信访入口不顺、程序空转、出口不畅等难题,推动涉诉信访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特别是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部署,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尽快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加快组建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充分发挥庭审的作用,促进司法公正;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在司法调解、司法听证、涉诉信访等司法活动中更好地保障群众参与。
保障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
周强同时表示,从影响司法行为规范的客观因素看,一是案多人少矛盾比较突出。近年来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数量持续攀升,一些法官办案压力过大,难以兼顾案件质量、效率和效果,有的为追求审限内结案率而放松了对程序公正、行为规范的要求;二是社会矛盾化解难度加大。随着改革进入攻坚期,社会利益格局发生深刻变化,一些群众维权意识增强,但依法维权观念淡薄,个别当事人以访扰诉,甚至冲击法院、伤害法官,导致有的法官求稳怕乱,在干扰面前妥协、退让,不敢严格公正司法;三是法官职业缺乏尊荣感和吸引力。一些优秀法官流失,有的法院法官队伍青黄不接、后继无人;四是司法环境有待进一步改善。有的当事人及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不遵守法庭秩序,一些地方还存在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等问题,严重影响了审判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
针对司法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周强提出三点建议:一是支持和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在全社会大力培育法治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帮助克服来自各方面的非法干扰;二是支持人民法院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实施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司法责任制、司法人员职业保障、省以下地方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等基础性、制度性改革措施,根据改革推进情况,适时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和法官法,完善规范司法行为的法律依据;三是进一步加强监督,通过开展专项检查、专题调研、旁听庭审等方式,加强对人民法院规范司法行为工作的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同时支持人民法院解决案多人少、职业保障等方面的问题。
把司法权牢牢关在制度笼子里
周强坦承,人民法院规范司法行为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如在立案、审判和执行方面,还存在有案不立、违规立案、越权管辖等现象;有的法官不当行使自由裁量权,导致案件实体或程序不公正;有的案件庭审活动不规范,法官不按时开庭、言行举止不得体,随意打断当事人及律师发言;有的裁判文书制作不规范,重证据罗列、轻辨法析理,甚至存在案号、当事人姓名等方面的低级错误;有的法院消极执行、拖延执行,导致当事人胜诉权益难以及时兑现。
在司法作风方面,一些法官的群众观念淡薄,司法作风不正,对群众和当事人态度粗暴,工作方法简单;有的法官缺乏司法良知和法纪观念,私下参与违背法官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的活动,有的甚至徇私枉法,办假案,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陷入司法腐败、违法犯罪的深渊,严重损害了司法公信力。
对此,周强提出各级法院将从各自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确定整治重点,一项一项盯紧抓实,通过全国法院的共同努力,进一步规范立案、审判、执行等各个环节的司法行为,确保整治“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立案难、诉讼难、执行难”以及“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这“六难三案”问题取得让群众看得见、感受得到的成效,更好地满足新时期人民群众的多元司法需求。
同时还要加强管理、强化监督,把司法权牢牢关在制度的笼子里。建立规范司法行为长效机制,继续加强内外部监督,认真抓好各项铁规禁令的落实,在执法办案各个环节设置隔离墙、通上高压电。发挥信息化在强化监督方面的重要作用,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加强对审判数据的分析研判,及时发现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强化对诉讼过程各个节点的管控,进一步完善审判管理机制。
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
在审判管理方面,周强认为,有的法院对深化审判管理的认识还不到位,没有切实履行一手抓审判、一手抓管理的责任;有的法院在审判质效评估中唯指标论,违背审判规律,片面追求高结案率、高调解率,不仅不能形成正确导向,反而影响了审判工作的正常开展;有的法院不注重案件评查结果的实际运用,未能真正实现以评查促公正的目标;对审判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机制还不够健全,等等。
针对这一问题,周强提出要积极稳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完善规范司法行为的制度机制。认真落实党中央统一部署,推进实施人民法院“四五”改革纲要,通过改革着力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继续指导上海等地法院推进改革试点,推动制度创新,积累改革经验。按照“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要求,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完善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健全权责明晰、权责一致、监督有序的审判权运行机制。进一步破解涉诉信访入口不顺、程序空转、出口不畅等难题,推动涉诉信访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特别是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部署,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尽快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加快组建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充分发挥庭审的作用,促进司法公正;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在司法调解、司法听证、涉诉信访等司法活动中更好地保障群众参与。
保障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
周强同时表示,从影响司法行为规范的客观因素看,一是案多人少矛盾比较突出。近年来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数量持续攀升,一些法官办案压力过大,难以兼顾案件质量、效率和效果,有的为追求审限内结案率而放松了对程序公正、行为规范的要求;二是社会矛盾化解难度加大。随着改革进入攻坚期,社会利益格局发生深刻变化,一些群众维权意识增强,但依法维权观念淡薄,个别当事人以访扰诉,甚至冲击法院、伤害法官,导致有的法官求稳怕乱,在干扰面前妥协、退让,不敢严格公正司法;三是法官职业缺乏尊荣感和吸引力。一些优秀法官流失,有的法院法官队伍青黄不接、后继无人;四是司法环境有待进一步改善。有的当事人及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不遵守法庭秩序,一些地方还存在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等问题,严重影响了审判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
针对司法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周强提出三点建议:一是支持和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在全社会大力培育法治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帮助克服来自各方面的非法干扰;二是支持人民法院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实施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司法责任制、司法人员职业保障、省以下地方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等基础性、制度性改革措施,根据改革推进情况,适时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和法官法,完善规范司法行为的法律依据;三是进一步加强监督,通过开展专项检查、专题调研、旁听庭审等方式,加强对人民法院规范司法行为工作的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同时支持人民法院解决案多人少、职业保障等方面的问题。
责任编辑: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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