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筹毒资铤而走险 贪心青年同一地点盗窃十次
2014-10-23 10:30:57 | 来源:中国法院网三门峡频道
中国法院网讯 (赵蕊萨) 20多岁正是为事业和人生奋斗的大好时光。然而有这样三个男青年不务正业,为吸毒筹集资金铤而走险,参与盗窃,竟在同一工地上盗窃十次,最终走上了犯罪的道路,9月25日,河南三门峡陕县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万某某罚金4000元,判处张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被告人李某某,生于1988年,现年27岁,正值青春年华的他并没有努力奋斗而是染上了吸毒的恶习,为筹措毒资多次一人或伙同他人到同一工地盗窃财物,数额巨大,都已够成盗窃罪,并把盗窃后的财物低价出售给张某某。
陕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曹某某、万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为筹集毒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中被告人李某某参与盗窃10场,被告人曹某某参与盗窃5场,被告人万某某参与盗窃2场,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多次予以收购,其行为已经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结合犯罪数额,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判处罚金2万元,判处被告人曹某某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被告人万某某罚金4000元,判处张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被告人李某某,生于1988年,现年27岁,正值青春年华的他并没有努力奋斗而是染上了吸毒的恶习,为筹措毒资多次一人或伙同他人到同一工地盗窃财物,数额巨大,都已够成盗窃罪,并把盗窃后的财物低价出售给张某某。
陕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曹某某、万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为筹集毒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中被告人李某某参与盗窃10场,被告人曹某某参与盗窃5场,被告人万某某参与盗窃2场,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多次予以收购,其行为已经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结合犯罪数额,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判处罚金2万元,判处被告人曹某某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被告人万某某罚金4000元,判处张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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