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山法官进山巡回审判 就地开庭化解纠纷
2014-10-22 09:47:05 | 来源:中国法院网北京频道
图为巡回审判现场
中国法院网讯 (刘长林 成梦琳) 10月17日上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河北法庭将法庭搬到了霞云岭乡上石堡村的一块空地上,庄严的国徽、简单的桌椅、几个审判标识牌搭建成了一个蓝天下的临时巡回审判法庭。这次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是房山区霞云岭乡上石堡村村民委员会诉11位村民返还原物纠纷案。
“采用巡回审判的方式审理此案,主要是为了方便当事人参与诉讼,本案被告有11人,居住在距法庭有30公里的山村中,交通不便;而巡回审判也有利于法官现场勘察,查明案情,依法作出正确的判决。”河北法庭法官王俊伟说。
在北京市房山区霞云岭乡上石堡村整建制搬迁工程实施过程中,11位村民因为分房问题与村委会发生纠纷,在村委会并未授权的情况下,私自占有了属于村集体的新建房屋,村委会与11位村民协商无果后诉到法院。
原告诉称,11位被告已按《上石堡村整建制搬迁工程实施方案》的规定和自行申请的户型分配了新房并已入住,但11被告以各种理由私自把未分配的不属于其所有的新建村集体房屋侵占并上锁,还搬进了旧家具。被告对村集体财产的侵占行为造成部分未分配新房村民无法入住,经村委会多次调解,被告置之不理坚决不腾退集体房屋,对新农村建设工作造成了非常严重的影响。原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11位被告返还房屋。
被告辩称,村委会违反了先前确定的分房方案:房子的户型增加,分配的标准不统一,分配政策执行不严,村干部存在多占住房的情况。被告是出于对于自身利益的维护,才自己占有房屋。
在法庭调查阶段,原告向法庭提交了《上石堡村整建制搬迁工程实施方案》(复印件)、《上石堡村村户代表大会决议》(复印件)、《上石堡村搬迁工程关于新房分配相关事宜的决议》(复印件)、《A区房屋建筑平面图和各户型村民申报情况表》(复印件),被告并无证据提交。在质证环节,被告对于原告提交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指出原告违反了自己向法庭提交的相关文件和协议。
在法庭辩论阶段,原被告均坚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和答辩意见。由于当事人较多,调解耗时过长,法庭并未依当事人的申请当庭组织调解,而是在庭后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庭后调解,但双方并未达成一致意见,本案将择期宣判。
法庭庭审结束后,不少旁听庭审的村民向王俊伟法官咨询法律问题,法官一一进行了解答。
据了解,早在1999年,河北法庭就启动“巡回审判”工作,开通了巡回办案车。河北法庭负责人肖婧表示,巡回审判是河北法庭优良传统,它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庭工作“两便原则”的原求,是践行司法为民理念的生动体现,是开展农村法制教育的良好平台,也是人民法庭积极参与和推进乡村治理的有效手段。
“采用巡回审判的方式审理此案,主要是为了方便当事人参与诉讼,本案被告有11人,居住在距法庭有30公里的山村中,交通不便;而巡回审判也有利于法官现场勘察,查明案情,依法作出正确的判决。”河北法庭法官王俊伟说。
在北京市房山区霞云岭乡上石堡村整建制搬迁工程实施过程中,11位村民因为分房问题与村委会发生纠纷,在村委会并未授权的情况下,私自占有了属于村集体的新建房屋,村委会与11位村民协商无果后诉到法院。
原告诉称,11位被告已按《上石堡村整建制搬迁工程实施方案》的规定和自行申请的户型分配了新房并已入住,但11被告以各种理由私自把未分配的不属于其所有的新建村集体房屋侵占并上锁,还搬进了旧家具。被告对村集体财产的侵占行为造成部分未分配新房村民无法入住,经村委会多次调解,被告置之不理坚决不腾退集体房屋,对新农村建设工作造成了非常严重的影响。原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11位被告返还房屋。
被告辩称,村委会违反了先前确定的分房方案:房子的户型增加,分配的标准不统一,分配政策执行不严,村干部存在多占住房的情况。被告是出于对于自身利益的维护,才自己占有房屋。
在法庭调查阶段,原告向法庭提交了《上石堡村整建制搬迁工程实施方案》(复印件)、《上石堡村村户代表大会决议》(复印件)、《上石堡村搬迁工程关于新房分配相关事宜的决议》(复印件)、《A区房屋建筑平面图和各户型村民申报情况表》(复印件),被告并无证据提交。在质证环节,被告对于原告提交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指出原告违反了自己向法庭提交的相关文件和协议。
在法庭辩论阶段,原被告均坚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和答辩意见。由于当事人较多,调解耗时过长,法庭并未依当事人的申请当庭组织调解,而是在庭后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庭后调解,但双方并未达成一致意见,本案将择期宣判。
法庭庭审结束后,不少旁听庭审的村民向王俊伟法官咨询法律问题,法官一一进行了解答。
据了解,早在1999年,河北法庭就启动“巡回审判”工作,开通了巡回办案车。河北法庭负责人肖婧表示,巡回审判是河北法庭优良传统,它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庭工作“两便原则”的原求,是践行司法为民理念的生动体现,是开展农村法制教育的良好平台,也是人民法庭积极参与和推进乡村治理的有效手段。
责任编辑: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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