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尾致人死亡烧毁肇事车逃逸 后自首获刑三年
2014-10-21 15:40:39 | 来源:中国法院网岳阳频道
中国法院网讯 (李莎莎) 近日,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被告人朱某某交通肇事一案。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三年。
经查明,2014年6月2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朱某某驾驶湘AHQ416号套牌小型普通客车沿S201线由北往南行驶至汨罗市城郊乡百丈村门楼前路段时,与前方同向由无名男子骑行的人力三轮车追尾相撞,造成该无名男子经抢救无效后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朱某某驾车逃离事故现场,并将肇事车辆烧毁。
经汨罗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朱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2014年6月30日,被告人朱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朱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经查明,2014年6月2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朱某某驾驶湘AHQ416号套牌小型普通客车沿S201线由北往南行驶至汨罗市城郊乡百丈村门楼前路段时,与前方同向由无名男子骑行的人力三轮车追尾相撞,造成该无名男子经抢救无效后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朱某某驾车逃离事故现场,并将肇事车辆烧毁。
经汨罗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朱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2014年6月30日,被告人朱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朱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杨夏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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