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意使人搭乘出车祸致人死亡 积极赔偿获缓刑
2014-10-20 14:34:37 | 来源:中国法院网重庆频道
中国法院网讯 (宋功兵) 现年46岁的农民邹某某,驾驶自己的三轮摩托车外出,遇同村村民李某某同路外出,便让李某某站在三轮摩托车的货厢内捎带一程,行驶过程中李某某从车厢内跌倒到公路上,致头部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日前,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邹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法院依法审理查明,2014年4月16日18时许,被告人邹某某驾驶渝FKF903鑫源牌正三轮摩托车,从巫山县巫峡镇白泉村往奉节县方向行驶,同村村民李某某搭乘该车并站在该三轮摩托车的货厢内。当车行驶至巫峡镇白泉村5组马垭口路段时,李某某从三轮摩托车货厢跌倒公路上,致头部受伤,邹某某发现后即停车拨打120急救电话,后跟随120急救车到医院,并于当日21时许向“110”报警。同年4月18日,李某某因抢救无效死亡。经巫山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邹某某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某不负责任。通过巫山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对李某某进行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李某某系颅脑损伤死亡。经重庆市鑫道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对渝FKF903鑫源牌正三轮摩托车进行鉴定,该车辆灯光信号有效、转向有效、行车制动有效。事发后,邹某某已同被害人家属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由邹某某一次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10万元及部分丧葬费用,被害人家属对邹某某的犯罪行为予以谅解,请求人民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法院遂做出了如上判决。
法院依法审理查明,2014年4月16日18时许,被告人邹某某驾驶渝FKF903鑫源牌正三轮摩托车,从巫山县巫峡镇白泉村往奉节县方向行驶,同村村民李某某搭乘该车并站在该三轮摩托车的货厢内。当车行驶至巫峡镇白泉村5组马垭口路段时,李某某从三轮摩托车货厢跌倒公路上,致头部受伤,邹某某发现后即停车拨打120急救电话,后跟随120急救车到医院,并于当日21时许向“110”报警。同年4月18日,李某某因抢救无效死亡。经巫山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邹某某负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某不负责任。通过巫山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对李某某进行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李某某系颅脑损伤死亡。经重庆市鑫道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对渝FKF903鑫源牌正三轮摩托车进行鉴定,该车辆灯光信号有效、转向有效、行车制动有效。事发后,邹某某已同被害人家属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由邹某某一次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10万元及部分丧葬费用,被害人家属对邹某某的犯罪行为予以谅解,请求人民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法院遂做出了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杨夏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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