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种植存争议 为泄私愤毁树获刑责
2014-10-17 16:43:20
中国法院网讯 (唐丽华) 被告人许某远为发泄私愤,持手拉锯把被害人种植经营的果树锯断破坏。经依法鉴定,上述被破坏的果树共价值人民币8289元。近日,广西苍梧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许怀远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方与被害方本是同宗的亲戚,在土地承包种植上存有争议,双方一直未妥善解决。存有争议的土地本为许某爱管理,由于其为五保户,无能力耕种,被害人许某湘、许某行等人口头征得许某爱的同意种植了果树,已经有20多年的时间。被告人于2002年6月18日与许某爱签订了土地承包协议。签订合约后,其曾要求许某湘将种在该土地上的果树砍掉,但许某湘等人不同意。2013年4月16日,被告人许某远为发泄私愤,把被害人于90年代就种植经营的龙眼树、八角、荔枝树等果树锯断破坏。经苍梧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被破坏的果树共价值人民币8289元。同年6月21日,被告人许某远主动到公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许某远为发泄私愤,故意破坏他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鉴于被告人许某远主动到公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于自首,且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遂对被告人作出上述判决。
被告方与被害方本是同宗的亲戚,在土地承包种植上存有争议,双方一直未妥善解决。存有争议的土地本为许某爱管理,由于其为五保户,无能力耕种,被害人许某湘、许某行等人口头征得许某爱的同意种植了果树,已经有20多年的时间。被告人于2002年6月18日与许某爱签订了土地承包协议。签订合约后,其曾要求许某湘将种在该土地上的果树砍掉,但许某湘等人不同意。2013年4月16日,被告人许某远为发泄私愤,把被害人于90年代就种植经营的龙眼树、八角、荔枝树等果树锯断破坏。经苍梧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被破坏的果树共价值人民币8289元。同年6月21日,被告人许某远主动到公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许某远为发泄私愤,故意破坏他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鉴于被告人许某远主动到公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于自首,且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遂对被告人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孙剑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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