绑架流窜十五年期间又非法持有毒品被判十八年
2014-10-17 14:26:57 | 来源:中国法院网湘阴频道
     中国法院网讯 (冯共军 郭明辉 周皓)  10月14日,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绑架、非法持有毒品案,对绑架犯罪后流窜15年,并在流窜期间又非法持有毒品的被告人任某某分别以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今年已49岁的被告人任某某原系湘阴县某卫生院职工,1997年与妻子离婚,留下不到14 岁的女儿与他一同生活,原本有个幸福家庭的他却因家庭的解体、金钱的诱惑而迷失了自我。

  1999年5月,被告人任某某与同案人胡某某在陶某某的提议下经共同商量策划,决定绑架陶某某叔叔陶某甲之子陶某乙(系学生)以勒索赎金。同年5月27日晚,任某某与胡某某邀集李某某、张某某(均在逃)到县一中门口,谎称是陶某甲的朋友,诱骗并欲绑架陶某乙时,陶某乙担心受骗而向其父陶某甲打电话,李、张与守在校门外的任某某及胡某某怕事情败露而逃离现场。此后不久,任某某与陶某某、胡某某、李某某又共同商量策划绑架陶某甲之妻周某某。1996年6月9日凌晨,任某某伙同胡某某、陶某某、李某某蒙面翻墙入室,进入被害人周某某家中,将熟睡中的周某某采用捆绑、捂嘴等方式绑架至事先准备好的李某某的木船上,次日22时许,陶某甲拿13万元赎金从任某某等人手中将周某某赎回,被害人周某某在被捆绑过程中受伤,经鉴定,伤情构成轻伤。

  被告人任某某当晚分得赃款2万余元后,与胡某某、李某某租车逃窜至岳阳,改乘火车途径武汉、郑州到达乌鲁木齐,躲藏半个月后又潜逃回湖南,在汨罗市与同案人分手后,任某某又到乌鲁木齐、广东佛山等地走上东躲西藏的逃亡之路,分得的赃款被他挥霍一空。期间,同案人胡某某、陶某某经湘阴县公安机关近1年的缜密侦查被缉拿归案,2001年2月8日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犯绑架罪分别判处胡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陶某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各处相应罚金。2006年,被告人任某某逃亡至深圳市,认识了小名“乐妹子”(身份未查实)的湖南益阳籍男子,与其一起混日子,不敢与家人联系,生活度日如年,就这样潜逃数载。2013年8月份,“乐妹子”将两包冰毒和一包麻古交给任某某保管,任某某便一直持有上述毒品,后听说“乐妹子”吸毒且病死在医院,他便间或将其中的部分毒品予以吸食。2014年6月26日,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龙城派出所从任某某暂住的深圳市龙城区龙华街道高坳新村135栋1401房查获上述三包毒品(其中冰毒共重80.9036克、麻古14粒共重1.4214克),遂将任某某带回审查,经核实其身份信息与全国在逃人员任某某一致后,任某某对15年前在湖南省湘阴县绑架勒索他人财物的事实供认不讳。2014年7月4日,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龙城派出所将涉嫌绑架、非法持有毒品案的犯罪嫌疑人任某某移交湘阴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处理。

  最终,湘阴县人民法院为被告人任某某依法指定辩护人,结合庭审查明的事实、采信的证据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杨夏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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