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网站借款纠纷案在沅江法院南大法庭开庭审理
2014-10-17 11:13:31 | 来源:中国法院网益阳频道
中国法院网讯 (肖晓蓉 吴俊雄) 近日,一起通过网站借款引起的纠纷在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南大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被告李某经合法传唤未参加诉讼,该案当庭缺席判决。
被告李某在原告沅江恒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主办的668信贷网站(www.668xd.com)上注册账号12XXXX357,于2012年7月20日在668信贷网站上借款11万元,借款日期为6个月,约定按月支付利息,按季度支付本金。按网上签订的借款协议,被告李某借款前两个月每月偿还利息2053.33元,第三个月偿还利息及本金57053.33元,第四、五个月每月偿还利息1026.67元,最后一个月即第六个月还清本息,共计56026.67元。同时,协议中明确约定,若李某逾期未付款,则每天加收逾期本金千分之五的罚息,逾期30天以上,每天加收电话催收费千分之二,上门催收加收费用每人每天500元。被告李某借款后,从2012年10月20日起至今未向原告偿还本息,原告遂诉至沅江法院,要求被告向其支付110000元本金并按借款协议支付利息及其他费用。
经法庭审理后查明,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10000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但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借款协议书中约定年利率为22.40%,并约定逾期罚款罚息每天千分之五以及电话催收费用每天千分之二,已超过法律所保护的最高利息额,对于超出部分法庭依法不予支持,即以本金110000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
被告李某在原告沅江恒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主办的668信贷网站(www.668xd.com)上注册账号12XXXX357,于2012年7月20日在668信贷网站上借款11万元,借款日期为6个月,约定按月支付利息,按季度支付本金。按网上签订的借款协议,被告李某借款前两个月每月偿还利息2053.33元,第三个月偿还利息及本金57053.33元,第四、五个月每月偿还利息1026.67元,最后一个月即第六个月还清本息,共计56026.67元。同时,协议中明确约定,若李某逾期未付款,则每天加收逾期本金千分之五的罚息,逾期30天以上,每天加收电话催收费千分之二,上门催收加收费用每人每天500元。被告李某借款后,从2012年10月20日起至今未向原告偿还本息,原告遂诉至沅江法院,要求被告向其支付110000元本金并按借款协议支付利息及其他费用。
经法庭审理后查明,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10000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但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借款协议书中约定年利率为22.40%,并约定逾期罚款罚息每天千分之五以及电话催收费用每天千分之二,已超过法律所保护的最高利息额,对于超出部分法庭依法不予支持,即以本金110000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
责任编辑:杨夏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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