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执法路上还有多少“拦路虎”?
2014-10-13 15:18:30 | 来源:新华社 | 作者:张晓松
(法治中国·严格执法)严格执法路上还有多少“拦路虎”?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严格执法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
然而,由于一些执法人员责任感不强、法律意识淡漠,一些部门权力制约不够、自由裁量权过大,当前,不执法、乱执法等现象,以权谋私、执法寻租等问题依然存在,与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的执法要求仍有一定距离。
不担当不作为 监管形同虚设
上半年,我国环境状况亮起“红灯”:地表水总体为轻度污染,劣V类水质断面比例高达10%;实施空气质量新标准的161个城市中超标城市比例高达94%。
与此同时,环境保护部在稽查中发现,环境执法不作为等问题比较普遍。在污染问题十分严重的河北省,仅一个玉田县窝洛沽镇就有200多家小作坊没有环评手续,59家规模企业防治污染的设施未经验收就开工生产。
近年来,食品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社会治安等问题长期得不到有效治理,群众反响强烈。除了体制机制方面的原因外,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一些负有监管职责的政府部门及其执法人员责任感不强、不愿担当,执法不严、重罚轻管。
“我国现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大部分问题,或者说主要问题,都是由于法律制度执行不坚决和贯彻不到位造成的。”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袁曙宏说。
特别是新一轮简政放权后,“行政之手”从经济社会等领域缩了回来,相应对政府监管部门提出了新的考验和挑战——不仅要严格执法,有所担当,更要善于管理,防止以罚代管;不仅要对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更要注重事前预防,实现惩防结合;不仅要消除部门间的壁垒,防止相互掣肘,更要加强协同合作,形成监管合力。
法律意识淡漠 粗暴执法扰民
河南新郑夫妻半夜被抛墓地房屋被强拆,青海湟中孕妇遭城管殴打胎儿引产,黑龙江哈尔滨犯罪嫌疑人受到刑警和非警务人员刑讯逼供死亡……近一时期,由于粗暴执法、违法办案引发的事件引起社会普遍关注。
执法人员本应成为公民权利的“守护神”,却屡屡执法扰民,甚至侵犯公民合法权益;执法部门本应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却因粗暴执法激发了冲突,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或极端恶性事件。
以征地拆迁为例,国家信访局统计表明,征地拆迁问题始终占全部上访案件的大半。群体性冲突事件中,有一半与土地问题相关,大部分为征地拆迁引起。
专家普遍认为,滥用职权、法外用权、执法不当问题屡屡出现,重要原因之一是一些执法人员法律意识淡漠、素质有待提高。而要实现规范执法、文明执法,就必须在行政部门树立起依法行政的意识,尽快提高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
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莫纪宏说,今后要强调执法人员的职业良知、职业道德和法治信仰,着力打造一支职业化水平高、执法能力强的执法队伍。
“要让一线执法人员重视法治,还必须用好考核指挥棒。”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建议,将“法治GDP”引入领导干部绩效考核中,解决基层法治建设问题。
权力制约不够 执法寻租频发
近一年来,广东省深圳市已连续有三个执法队队长因在查处违法建筑中涉嫌受贿而“落马”,涉案金额有的高达上百万元。违建者称,送了钱,对方就会少查、不查。
在城建、环保、工商、税务等部门,一些手握权力的执法人员,一方面对守法者滥用职权,吃拿卡要,另一方面又成为违法违规者收买的对象,“收你钱财,给你关照”成了一些执法者与企业之间心照不宣的“潜规则”。
这些执法者大多是基层一线干部,个别领导也不过是“芝麻”大的官,为何拥有这么大的权力?
在我国,行政机关承担着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各个领域的管理任务,实施着80%以上的法律法规,其行政措施和执法行为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这些权力一旦失去制约,往往会成为一些执法人员以权谋私的筹码。
专家认为,压缩权力寻租的空间,不仅要明确执法标准,合理规定执法人员的责任等,从长远看,还是要完善权力监督机制,从行政执法权得到有效约束。
“只有把权力装在制度的笼子里,它才能不胡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李林指出,所有掌握公权力的主体,包括基层执法人员,都应纳入以权力制约权力、以制度制约权力、以法制监督和控制权力这样一种制度当中。
自由载量过多 “弹性执法”不公
“从100元到1万元,我都被罚过。”同一地段,同一情形,来自四川遂宁的货车司机任德平却得到了数额不同的超载罚单。
同一种市场违法行为,工商部门可以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和从重处罚;同样是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各地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也不一样,造成“同孩不同价”;同样是环境违法,处罚2万元至20万元,最低和最高之间相差10倍……
近年来,“弹性执法”问题备受诟病,而其背后则是行政执法部门的自由载量权过多、过大,使随意执法、选择性执法成为可能。
群众对于公平正义的感受,来自一件件案件的查处。执法者滥用自由裁量权,必然会侵害公众的切身利益、破坏社会的公平正义、损伤政府部门的公信力。
从这一点上讲,自由裁量权考验着执法者的公平正义之心,需要执法者尽力做到合法性与合理性的和谐统一。
与此同时,自由裁量权的过多、过大,也给执法人员在实践中适度把握法律尺度带来了困惑。因此,解决法律规范质量不高、科学性不足的问题,才是治本之策。
“对于私权利,是法无禁止即可行;对于公权力,则是法无授权即禁止。”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汪玉凯认为,今后,必须进一步厘清“权力清单”,通过科学立法最大限度减少权力的自由裁量,依法治权、束权。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严格执法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
然而,由于一些执法人员责任感不强、法律意识淡漠,一些部门权力制约不够、自由裁量权过大,当前,不执法、乱执法等现象,以权谋私、执法寻租等问题依然存在,与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的执法要求仍有一定距离。
不担当不作为 监管形同虚设
上半年,我国环境状况亮起“红灯”:地表水总体为轻度污染,劣V类水质断面比例高达10%;实施空气质量新标准的161个城市中超标城市比例高达94%。
与此同时,环境保护部在稽查中发现,环境执法不作为等问题比较普遍。在污染问题十分严重的河北省,仅一个玉田县窝洛沽镇就有200多家小作坊没有环评手续,59家规模企业防治污染的设施未经验收就开工生产。
近年来,食品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社会治安等问题长期得不到有效治理,群众反响强烈。除了体制机制方面的原因外,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一些负有监管职责的政府部门及其执法人员责任感不强、不愿担当,执法不严、重罚轻管。
“我国现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大部分问题,或者说主要问题,都是由于法律制度执行不坚决和贯彻不到位造成的。”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袁曙宏说。
特别是新一轮简政放权后,“行政之手”从经济社会等领域缩了回来,相应对政府监管部门提出了新的考验和挑战——不仅要严格执法,有所担当,更要善于管理,防止以罚代管;不仅要对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更要注重事前预防,实现惩防结合;不仅要消除部门间的壁垒,防止相互掣肘,更要加强协同合作,形成监管合力。
法律意识淡漠 粗暴执法扰民
河南新郑夫妻半夜被抛墓地房屋被强拆,青海湟中孕妇遭城管殴打胎儿引产,黑龙江哈尔滨犯罪嫌疑人受到刑警和非警务人员刑讯逼供死亡……近一时期,由于粗暴执法、违法办案引发的事件引起社会普遍关注。
执法人员本应成为公民权利的“守护神”,却屡屡执法扰民,甚至侵犯公民合法权益;执法部门本应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却因粗暴执法激发了冲突,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或极端恶性事件。
以征地拆迁为例,国家信访局统计表明,征地拆迁问题始终占全部上访案件的大半。群体性冲突事件中,有一半与土地问题相关,大部分为征地拆迁引起。
专家普遍认为,滥用职权、法外用权、执法不当问题屡屡出现,重要原因之一是一些执法人员法律意识淡漠、素质有待提高。而要实现规范执法、文明执法,就必须在行政部门树立起依法行政的意识,尽快提高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
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莫纪宏说,今后要强调执法人员的职业良知、职业道德和法治信仰,着力打造一支职业化水平高、执法能力强的执法队伍。
“要让一线执法人员重视法治,还必须用好考核指挥棒。”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建议,将“法治GDP”引入领导干部绩效考核中,解决基层法治建设问题。
权力制约不够 执法寻租频发
近一年来,广东省深圳市已连续有三个执法队队长因在查处违法建筑中涉嫌受贿而“落马”,涉案金额有的高达上百万元。违建者称,送了钱,对方就会少查、不查。
在城建、环保、工商、税务等部门,一些手握权力的执法人员,一方面对守法者滥用职权,吃拿卡要,另一方面又成为违法违规者收买的对象,“收你钱财,给你关照”成了一些执法者与企业之间心照不宣的“潜规则”。
这些执法者大多是基层一线干部,个别领导也不过是“芝麻”大的官,为何拥有这么大的权力?
在我国,行政机关承担着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各个领域的管理任务,实施着80%以上的法律法规,其行政措施和执法行为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这些权力一旦失去制约,往往会成为一些执法人员以权谋私的筹码。
专家认为,压缩权力寻租的空间,不仅要明确执法标准,合理规定执法人员的责任等,从长远看,还是要完善权力监督机制,从行政执法权得到有效约束。
“只有把权力装在制度的笼子里,它才能不胡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李林指出,所有掌握公权力的主体,包括基层执法人员,都应纳入以权力制约权力、以制度制约权力、以法制监督和控制权力这样一种制度当中。
自由载量过多 “弹性执法”不公
“从100元到1万元,我都被罚过。”同一地段,同一情形,来自四川遂宁的货车司机任德平却得到了数额不同的超载罚单。
同一种市场违法行为,工商部门可以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和从重处罚;同样是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各地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也不一样,造成“同孩不同价”;同样是环境违法,处罚2万元至20万元,最低和最高之间相差10倍……
近年来,“弹性执法”问题备受诟病,而其背后则是行政执法部门的自由载量权过多、过大,使随意执法、选择性执法成为可能。
群众对于公平正义的感受,来自一件件案件的查处。执法者滥用自由裁量权,必然会侵害公众的切身利益、破坏社会的公平正义、损伤政府部门的公信力。
从这一点上讲,自由裁量权考验着执法者的公平正义之心,需要执法者尽力做到合法性与合理性的和谐统一。
与此同时,自由裁量权的过多、过大,也给执法人员在实践中适度把握法律尺度带来了困惑。因此,解决法律规范质量不高、科学性不足的问题,才是治本之策。
“对于私权利,是法无禁止即可行;对于公权力,则是法无授权即禁止。”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汪玉凯认为,今后,必须进一步厘清“权力清单”,通过科学立法最大限度减少权力的自由裁量,依法治权、束权。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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