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申请信息公开 镇政府未回复败诉
2014-09-20 09:59:20 | 来源:人民法第三版 | 作者:肖永德 熊中文
为了解村里粮田被征用的补偿标准,邱某向当地镇政府提出信息公开申请,然而5个月过去仍未得到答复,于是他将镇政府告上法院。9月16日,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清流县龙津镇人民政府因未及时回复村民邱某的信息公开申请被判败诉。
原告邱某系清流县龙津镇桥下村村民,其位于桥下村黄家排的部分粮田于2010年被征用于307省道改建。由于长期外出,邱某对粮田被征用的补偿情况不甚清楚。2014年1月15日,邱某以邮寄的方式向龙津镇政府提出公开征用桥下村黄家排粮田补偿费、使用情况等信息的申请,但迟迟未得到答复。6月24日,邱某向清流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龙津镇政府不答复其申请的行政行为违法,并判令其履行职责。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已向被告提出了信息公开申请,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无论原告申请涉及的信息事项是否属于被告掌握、是否应当由被告公开,向原告作出答复都是被告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被告提出已经以口头形式向原告作出回复,但原告予以否认,被告未提供相应证据证实,其回复事实无法认定。被告对原告的申请未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答复,其行为违法。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对原告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书面答复。
原告邱某系清流县龙津镇桥下村村民,其位于桥下村黄家排的部分粮田于2010年被征用于307省道改建。由于长期外出,邱某对粮田被征用的补偿情况不甚清楚。2014年1月15日,邱某以邮寄的方式向龙津镇政府提出公开征用桥下村黄家排粮田补偿费、使用情况等信息的申请,但迟迟未得到答复。6月24日,邱某向清流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龙津镇政府不答复其申请的行政行为违法,并判令其履行职责。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已向被告提出了信息公开申请,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无论原告申请涉及的信息事项是否属于被告掌握、是否应当由被告公开,向原告作出答复都是被告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被告提出已经以口头形式向原告作出回复,但原告予以否认,被告未提供相应证据证实,其回复事实无法认定。被告对原告的申请未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答复,其行为违法。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对原告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书面答复。
责任编辑:孙剑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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