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非诉行政执行社会抚养费征收类案件
——以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12年以来的数据为样本
2014-08-08 09:33:21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赵家娜 郑鹏 魏培培
近日,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对2012年以来受理的非诉行政执行社会抚养费征收案件进行了调查分析,旨在分析此类案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对策和建议。
一、案件基本情况及特点
一是案件受理数大幅增长。2012年以来,东港法院共受理社会抚养费征收案件94件,其中2012年收案4件,2013年收案17件,而2014年上半年,该类案件受理数就达到了73件,较去年同期增长711%,增幅较大。
二是案件执行难度加大。东港法院受理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案件,2012年实际执结率为50%,2013年实际执结率为41.2%,而2014年上半年,该类案件实际执结率为20%,较去年同期骤降24.4个百分点。以上数据表明,此类案件“执行难”问题进一步加剧。
二、原因分析
一是户籍管理改革导致案件数量激增。长期以来,缴纳社会抚养费一直是超生儿落户门槛,为不让孩子成“黑户”,超生户多想方设法缴费。今年2月份,山东省出台新规,允许超生儿在不缴纳社会抚养费的情况下先行落户。新生儿落户与缴费“脱钩”,缓解了超生户缴纳社会抚养费的紧迫感,社会抚养费征收难度加大,计生行政部门纷纷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导致此类案件数量激增。
二是行政机关工作漏洞增加执行难度。对相关政策法规理解不够全面,导致有些计生行政部门不加甄别地将到期案件全部申请法院执行,而对被执行人履行能力和可供执行财产状况缺乏了解和掌握,对说服教育、查找被执行人下落等工作配合不足,甚至有些计生行政部门在申请执行时就明确表明是为了防止申请期限过期,而对是否执行到位采取无所谓态度,不但造成执行难,还产生了负面效应。
三是传统“执行难”问题不见改观。一方面农村地区超生现象普遍,导致“越穷越生”“越生越穷”,部分被执行人家庭,人均年收入不及当地居民人均年收入的一半甚至三分之一,很多超生3胎、4胎者家庭,连基本生活都难以保障,更妄提缴纳社会抚养费。另一方面部分被执行人为逃避执行,携妻带儿远走他乡,长期在外打工,无法查找确切地址,或男方外出打工,妇女留守在家,因孩子年幼,法院也无法对这些留守妇女采取强制措施,往往导致执行不能。
三、对策及建议
一是惩教并举,加强普法宣传教育。计生行政部门应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形式,宣传国家的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法院也应当加强对社会抚养费征收典型案例的宣传,做到“惩教并举”,增强育龄妇女及其家庭的法律意识,从源头上减少超生问题。
二是强化责任,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计生行政部门应当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计生行政征收工作,提高行政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依法行政水平,尽量减少被执行人敌对情绪,配合法院做好执行工作,确保执行效果。
三是抓住时机,及时进行财产保全。计生行政部门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对被征收对象的履行能力和可供执行财产状况进行全面了解,对有充分理由认为被征收对象可能隐藏、转移财产的,应及时申请财产保全措施,便于后续执行工作的开展。
四是内外联动,积极争取协助配合。法院对外应加强与县乡镇政府、金融机构、村(居)委的联系沟通,争取社会各界支持与协助,及时掌握被执行人行踪、财产状况等线索;对内应加强执行业务培训、装备投入及力量保障,充分发挥执行联动机制作用,形成齐抓共管的氛围。
(作者单位: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一、案件基本情况及特点
一是案件受理数大幅增长。2012年以来,东港法院共受理社会抚养费征收案件94件,其中2012年收案4件,2013年收案17件,而2014年上半年,该类案件受理数就达到了73件,较去年同期增长711%,增幅较大。
二是案件执行难度加大。东港法院受理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案件,2012年实际执结率为50%,2013年实际执结率为41.2%,而2014年上半年,该类案件实际执结率为20%,较去年同期骤降24.4个百分点。以上数据表明,此类案件“执行难”问题进一步加剧。
二、原因分析
一是户籍管理改革导致案件数量激增。长期以来,缴纳社会抚养费一直是超生儿落户门槛,为不让孩子成“黑户”,超生户多想方设法缴费。今年2月份,山东省出台新规,允许超生儿在不缴纳社会抚养费的情况下先行落户。新生儿落户与缴费“脱钩”,缓解了超生户缴纳社会抚养费的紧迫感,社会抚养费征收难度加大,计生行政部门纷纷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导致此类案件数量激增。
二是行政机关工作漏洞增加执行难度。对相关政策法规理解不够全面,导致有些计生行政部门不加甄别地将到期案件全部申请法院执行,而对被执行人履行能力和可供执行财产状况缺乏了解和掌握,对说服教育、查找被执行人下落等工作配合不足,甚至有些计生行政部门在申请执行时就明确表明是为了防止申请期限过期,而对是否执行到位采取无所谓态度,不但造成执行难,还产生了负面效应。
三是传统“执行难”问题不见改观。一方面农村地区超生现象普遍,导致“越穷越生”“越生越穷”,部分被执行人家庭,人均年收入不及当地居民人均年收入的一半甚至三分之一,很多超生3胎、4胎者家庭,连基本生活都难以保障,更妄提缴纳社会抚养费。另一方面部分被执行人为逃避执行,携妻带儿远走他乡,长期在外打工,无法查找确切地址,或男方外出打工,妇女留守在家,因孩子年幼,法院也无法对这些留守妇女采取强制措施,往往导致执行不能。
三、对策及建议
一是惩教并举,加强普法宣传教育。计生行政部门应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形式,宣传国家的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法院也应当加强对社会抚养费征收典型案例的宣传,做到“惩教并举”,增强育龄妇女及其家庭的法律意识,从源头上减少超生问题。
二是强化责任,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计生行政部门应当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计生行政征收工作,提高行政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依法行政水平,尽量减少被执行人敌对情绪,配合法院做好执行工作,确保执行效果。
三是抓住时机,及时进行财产保全。计生行政部门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对被征收对象的履行能力和可供执行财产状况进行全面了解,对有充分理由认为被征收对象可能隐藏、转移财产的,应及时申请财产保全措施,便于后续执行工作的开展。
四是内外联动,积极争取协助配合。法院对外应加强与县乡镇政府、金融机构、村(居)委的联系沟通,争取社会各界支持与协助,及时掌握被执行人行踪、财产状况等线索;对内应加强执行业务培训、装备投入及力量保障,充分发挥执行联动机制作用,形成齐抓共管的氛围。
(作者单位: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牟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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