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不符合规定生第三孩及以上者或缴社会抚养费
2016-09-19 09:06:18 | 来源:京华时报 | 作者:沙雪良
  北京拟修订社会抚养费征收办法

  不符合规定生第三孩及以上者或缴社会抚养费

  随着全面两孩政策的落地,北京拟修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明确对不符合规定生育第三个及三个以上子女的夫妻或者非婚生育第三个及三个以上子女的公民征收社会抚养费。昨天,修订草案送审稿已在市政府法制办网站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修改,主要涉及立法依据、征收范围、子女数量统计等。在立法依据中,草案送审稿在第一条、第三条增加了《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相应条款。

  征收范围方面,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不符合政策规定生育子女的对象、情形均发生了变化,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草案在第五条对不符合政策生育情形以及社会抚养费具体征收对象进行了修订:取消了对违反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或者非婚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规定,改为对不符合规定生育第三个及三个以上子女的夫妻或者非婚生育第三个及三个以上子女的公民,每多生育一个子女,按照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至10倍征收。

  草案还规定,对非婚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当事人,每非婚生育一个子女,按照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倍征收。

  为维护公民的知情权,确保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公开、公正,草案结合计划生育工作实际,增加了第十七条作为子女数量的计算标准,规定“当事人子女的数量,指当事人双方曾生育和收养、并存活的子女数量之和。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另外,草案根据本市撤县设区以及部门职能调整等对部分文字进行了调整,将原条文中“市和区、县”修改为“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修改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草案根据市统计局发布《北京市2015年暨“十二五”时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中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都统一使用“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作为数据指标项的名称,将原条文中“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修改为“城镇居民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

  为确保条文前后表述一致,草案将“违反规定生育”统一改为“不符合规定生育”。
责任编辑:王小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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