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送的礼物分手是否要还 非彩礼法律不保护
2014-07-29 10:21:50 | 来源:中国新闻网 | 作者:何书俊 戴卫云
  核心提示

  恋爱期间,双方赠与的财产如何定性?这是如今高消费婚恋中日益凸显的焦点。法官提醒,若恋爱双方分手,如果所赠财物是彩礼性质就可以要求返还,受法律保护。

  案例一

  非彩礼法律不保护

  2012年8月,来宾市女子小丽与柳州市男子小张相识,之后二人确立恋爱关系并同居,同居期间,小张给小丽购买了不少衣服、鞋帽等物品,2013年的情人节当日还给小丽购买了一部价值2000元的手机,平日里吃喝开销也大部分由小张承担。然而,因为种种原因,二人最终没有走进婚姻殿堂。分手后,小张诉至柳南区人民法院,要求小丽返还他在恋爱期间的各项花费共计2万余元。最终,法院经过审理后并没有支持小张的诉求。

  说法:

  《婚姻法》司法解释有关条款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一方要求另一方返还彩礼的,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法官认为,如果恋爱双方最终没能够结合,要追讨恋爱期间的开支,关键在于区分这些开支是否属于以结婚为目的的财物给付,日常生活的开支以及小额的、不以结婚为目的的馈赠无需返还。在非婚赠与纠纷案件中,关键事实往往难于举证,双方是否存在恋爱关系、一方是否给付财物以及给付财物是否以结婚为目的,属于这类案件的关键事实,而在本案中,小张没有提供有力的证据证明给付财物属“彩礼”性质,所以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案例二

  借贷关系需履行

  小岑与小黄曾为恋爱关系。2012年10月27日,小黄向小岑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小黄借到小岑4.5万元,定于2013年10月30日前还借款2万元,2014年10月30日前还余下款2.5万元。2012年10月28日,小岑向小黄出具《收条》一张,载明收到小黄5000元还款。2014年5月,因向小黄多次催收欠款未果,小岑便向柳南法院提起诉讼,

  小黄则辩称,他与小岑同居长达十年久,后因他提出分手,小岑便于2012年10月的一天邀来阿春、阿燕、阿友、阿芝、阿军等人到他的家中对其进行威胁,他是在被胁迫的情况下才写下了《借条》,并于次日向小岑支付了5000元。对此,小岑表示不予认可。最终,法院判决小黄应向小岑偿还借款4万元。

  说法:

  恋爱同居,经济账要算清楚。本案中,小黄向小岑借款4.5万元,有其向小岑出具的《借条》证实,双方法律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小黄称其在被胁迫下出具《借条》,却并未据此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应当承担举证不力的后果。

  案例三

  不动产分手要返还

  36岁的小辉和34岁的小芬于2010年底相识相恋。2012年12月,小辉和小芬前往柳南区某新楼盘,以女方的名义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协议,以35万元购买了一套70多平米的住房。小辉自己支付了首付10万元,并由小芬向银行按揭贷款支付剩余房款。

  2013年4月起,小辉发现小芬总是从他这里拿现金还房贷,并且不准用银行账户转账,此后,就没有提过结婚的事情。小辉感觉小芬不是真心与其结婚,最终双方感情破裂而分手。同年6月份,小辉将小芬诉至法院,要求返还房屋首付。最终,法院判决由小芬返还小辉支付的购房首付款10万元。

  说法:

  法院认为,与恋爱期间的生活消费不同,对于购房购车这样的大额支出,除非受赠予一方有相反证据证明,否则,可以推定付款的一方必然是以将来能够结婚的预期作为付款的前提条件,有“彩礼”的性质。本案中,小辉出资购买涉案的房产并登记在小芬名下,可视为附解除条件的财产赠予行为,若双方未结成婚,小辉财产赠予的目的落空,权益将无法得到保障,所以法院支持了其诉求。

  ◎法官提醒

  在恋爱无果后,往往发生的是赠与关系纠纷。合同法规定,赠与是可以撤销的,但是必须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主张撤销。不同性质的财产,认定其是否转移的标准是不同的。如果赠与的财产是动产,比如现金、家具家电等,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动产所有权自交付之日起转移,所以,动产在交付给对方后,赠与人是无权要求返还的。假如赠与的是房产,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的转移以登记为准,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因此,如果一方赠与另一方房产,只有在办理过户手续后才发生效力,在没有办理过户的情况下,赠与方可以主张撤销赠与。
责任编辑: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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