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晒翻版“彭宇案”引反思 传媒司法应良性互动
2014-07-28 11:04:36 | 来源:中国新闻网 | 作者:马学玲
  中新网北京7月28日电 肇始于2006年的南京彭宇案,至今仍在深刻影响着这个国家。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公布的四起典型案例中,就有两起被指为翻版“彭宇案”。而这,只是近年来全国各地不同版本“彭宇案”的缩影。

  司法个案屡遭传媒舆论围观,成为学界对于这一现象的注解,有学者甚至提出“司法不必直面媒体”的主张。当下,如何确保依法独立公正审判,如何提升司法公信力,需要媒体的反思,更需要司法界本身的深思。

  翻版“彭宇案”频上演:都是媒体惹的祸?

  作为中国最高审判机关,最高法24日公布四起典型案例,其中包括备受争议的许云鹤案和吴俊东案。这两起案件分别被舆论冠以天津版和金华版“彭宇案”,一度引发关注。

  其实,这只是近年来全国各地频频上演的不同版本“彭宇案”的缩影。

  伴随这些案件而来的,是令人不寒而栗的一系列见死不救的报道——杭州、福州、北京、武汉等多地发生“老人摔倒无人敢扶”现象,其中,2011年发生在佛山的“小悦悦事件”,更引起整个社会对人性的拷问。

  而在所有这类事件的报道和评论中,几乎无一例外地链接或指向了南京彭宇案。

  “公平地说,彭宇案一审判决绝对不是当代中国社会见死不救、好人没好报的道德滑坡的始作蛹者,甚至也不是这一现象成为一种社会信念的起因。”

  尽管如此,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傅郁林还是指出:勿庸讳言,在“彭宇案现象”的形成、发展、直至大有“丁蟹效应”(又称“秋官效应”)似的“自我应验”趋势中,作为社会公众的代言人,新闻媒体对于社会心理的形成扮演着推波助澜的重要角色,值得新闻界深刻反思和警惕,更是司法与媒体关系中值得重视的课题。

  这种主张,似乎也得到了中国官方层面的印证。最高法民一庭负责人日前就四起典型案例答记者问时指出,“法官审理案件,应当依据证据、依据法律做出自己的判断,排除社会舆论的压力。”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凯湘以彭宇案为例指出,“媒体的介入使得案件发生急剧性、戏剧性的风云突变,而产生此种效应的真正原因就是媒体在报道该案时不是客观地报道案件,而是对案件的事实认定进行了‘越俎代庖’式的推定,对案件事实发表评论。”

  “媒体的片面报道不但影响了公众对事件的判断,也给司法公正审判造成巨大舆论压力。”中国人民大学新闻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郑保卫进一步指出,这种先于司法审判给案件作出定性,对案件当事人作出评价,从而影响司法审判的新闻报道,是造成传媒与司法关系紧张的重要原因之一。

  传媒与司法:犹如车之两轮,不可偏废

  从8年前的南京彭宇案,到前不久发生的“李芊非法行医案”虚假新闻事件,都一再提醒网络时代媒体与司法关系处理的重要性。

  事实上,协调新闻自由与保护公平审判权之间的关系是一场马拉松式的持久战,即使在新闻自由保护与司法权威都堪为举世无双的美国,最高法院也被批评“一直未能调和公正审判与新闻自由利益之间的紧张关系”。

  分析称,这种紧张关系源于媒体与司法各自(及共同)的使命与特征决定的,因为媒体代表着大众的声音,而司法的本质是尽其所能解释法律、而非迎合大众观点。为此,有学者甚至提出“司法不必直面媒体”的主张。

  “在现代社会中,媒体自由报道和司法独立审判是两种不可相互替代的基本价值。”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志铭认为,如果说民主的社会以社会成员的权益和福址为终极目的,那么就该目的的实现而言,媒体自由报道与司法独立审判则犹如车之两轮,不可偏废。

  郑保卫亦认为,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是传媒与司法的共同目标。传媒与司法之间应该是合作者而不是对立者,二者应良性互动。

  他进一步指出,传媒与司法的冲突,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传媒活动与司法活动之间存在的差异。这些差异包括媒体和法院对于“事实”的认定标准不同;媒体的时效性要求与司法的运行程序有矛盾;媒体报道的倾向性与司法活动的中立性相冲突等。因此,传媒在报道司法个案时应尊重司法的专业性要求,把握好新闻报道和舆论监督的法律边界。

  具体而言,在自觉维护司法尊严的同时,传媒应明确监督司法工作的范围,尤其应明确对司法个案关注和监督的边界,因为这是媒体监督的重点领域,也是传媒与司法产生矛盾的“重灾区”。

  在郑保卫看来,更为重要的是,新闻媒体不应以“舆论监督”为由干预司法审判。他举例指出,“在彭宇案的报道中,一些媒体用价值判断代替了事实判断,用观点表达代表了真相调查,从而干预了司法审判。”

  司法独立性遭诘问:应以公开促公正

  记者注意到,在关于“彭宇案”及其“蝴蝶效应”的大量反思中,媒体频遭质疑的同时,也有一些学者将视线投向司法界本身。

  傅郁林指出,“媒体的标签化报道误导公众固然违反新闻伦理,但媒体报道直接影响到由训练有素的职业法官(而不是作为普通公众的陪审团)作出的司法结果,这一现象的高频发生无疑是对中国司法独立性的诘问。”

  他以彭宇案为例指出,当在第二次庭审中陷于事实不利地位时,彭宇在第三次庭审中引入媒体监督,而一审法官则乱了方寸——在根据彭宇的自认、结合当班交警电子笔录、通过传讯交警和原告儿子等目击者当庭质证、适用民事诉讼的优势证明标准,已经基本可以认定不利于彭宇的事实的情况下,却可能担心理由不够充分,画蛇添足地运用所谓“经验法则”、以“人性恶”的个人经验判断作为社会一般经验判断,作出了冒犯道德信仰的事实推定。

  更值得一提的是,在一审判决引起轩然大波之后,面对巨大舆论压力,二审法院更是谨小慎微,在已找到事发当日交警记录、完全可以确认两人相撞事实的情况下,却在二审即将开庭之际,做了大量调解工作,双方当事人最终以调解方式结案。根据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调解协议中的保密条款,赔偿责任和数额都不得公开。于是,彭宇案的真相一直云里雾里,广遭媒体和公众的质疑。当然,如果法院只是单纯为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了案结事了,而采取调解的方式结案也无可厚非,但遗憾的是,该案并非单纯如此。

  鉴于此,傅郁林指出,最应该从彭宇类案中深刻反省的还是司法界本身。

  “对于一些公众关注度较高的案件,法官能否顶住舆论压力直接影响到审判结果。”郑保卫指出,司法审判不应受舆论过度干扰,还要注重防止来自行政机关等方面的外界干预。

  事实上,信息网络高度发达的当代社会,司法个案屡遭传媒舆论围观的现象在所难免,在此背景下,司法公开则显得尤为重要。

  在郑保卫看来,积极以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正的同时,司法机关应主动支持媒体报道,自觉接受媒体监督,更不能以反对“媒介审判”为由拒绝媒体监督。

  “而对于媒体报道中的越界行为,法院应依法进行规范和处罚,比如建议新闻出版管理部门作出相应处罚,也可发布司法禁令对有关媒体不当报道进行阻绝,而对不遵行司法禁令的行为,则可以以妨碍司法为由加以惩戒。”张志铭说。
责任编辑: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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