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高院:75岁以上过失犯罪最高可减刑50%
2014-07-17 14:30:00 | 来源:中国新闻网-华西都市报 | 作者:吴柳锋 杨尚智
  四川高院发布《〈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16日,记者从四川省高院了解到,从7月1日起,四川交通肇事、故意伤害、强奸等15类常见犯罪量刑,将参照《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下简称“实施细则”)执行。

  量刑情节自首者最高可免除处罚

  实施细则规定,对于未成年人犯,应当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认识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偶犯、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

  对于年满六十五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犯,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情节、后果等情况,适当确定从宽的幅度。其中,已满六十五周岁不满七十五周岁故意犯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七十五周岁以上故意犯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过失犯罪的,应当减少基准刑的20%-50%。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自首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犯罪较轻的自首,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强奸未成年人最高加刑100%

  在强奸罪方面,实施细则,明确了多种形式的犯罪行为的量刑标准。其中,强奸未成年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40%以下,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强奸犯罪的;2、进入未成年人住所、学生集体宿舍实施强奸犯罪的;采取暴力、胁迫、麻醉等强制手段实施奸淫幼女犯罪的;3、对不满十二周岁的女童、农村留守女童、严重残疾或者精神智力发育迟滞的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犯罪的;

  量刑原则同地区同时期相似案件刑罚应基本均衡

  对于量刑原则,实施细则规定量刑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要客观、全面地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15种罪名具体为:细则规范了15种常见罪名的量刑:交通肇事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非法拘禁罪,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职务侵占罪,敲诈勒索罪,妨害公务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责任编辑:牟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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