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司法改革试点拉开序幕
2014-07-13 08:59:52 | 来源:人民法院报第一版 | 作者:姜微 杨金志
  7月12日,上海市召开全市司法改革先行试点部署大会。在中央的统一部署和安排下,作为首批试点地区的上海,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正式启动,相关改革方案备受各界瞩目。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上海市委书记韩正强调,试点工作要始终坚持改革的正确方向,紧扣中央顶层设计和中央政法委提出的意见要求,始终牢牢把握可复制、可推广的要求,积极稳妥推进改革试点,进一步加强组织保障,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实到位。

  “上海方案”的“关键词”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作了全面部署。不久前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和《上海市司法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对若干重点难点问题确定了政策导向。根据中央关于重大改革事项先行试点的要求,上海等6个省市先行试点,为全面推进司法改革积累经验。

  司法改革试点,改什么?怎么改?上海市委常委、市委政法委书记、市司法改革试点推进小组组长姜平介绍说,上海的试点工作包含五项内容: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健全法官、检察官及司法辅助人员职业保障制度;完善司法责任制;探索建立省以下法院、检察院的法官、检察官省级统一管理的体制;探索建立省以下法院、检察院经费省级统一管理的机制。

  从试点方案的具体内容中,不难看出此轮改革的相关“关键词”:

  其一,司法人员“员额制”。中央明确指出,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在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中居于基础性地位,是必须牵住的牛鼻子。根据试点方案,上海将实行法官、检察官“员额制”,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具体而言,就是将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分成三类:法官、检察官;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等司法辅助人员;行政管理人员。在上海的方案中,三类人员占队伍总数的比例分别为33%、52%和15%,这样就确保了85%的司法人力资源直接投入办案工作。

  与此同时,实行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管理。改革后,法官、检察官主要从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中择优选任。上级司法机关的法官、检察官主要从下级司法机关中择优遴选。尤其令人瞩目的是,法官、检察官也可以从优秀的律师、法律学者等专业人才中公开选拔或调任。

  记者了解到,上海准备用3到5年的过渡期,逐步推行严格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

  在分类管理的基础上,上海还将健全司法人员职业保障制度,建立有别于一般公务员的职业保障体系。方案还特别细化了司法人员有条件延迟领取养老金的制度安排。例如,符合条件的基层女法官、女检察官可以延迟5年到60周岁领取养老金;

  专职办案的一级高级法官、检察官可延迟3年至63周岁领取养老金;专职办案的二级高级法官、检察官可延迟2年至62周岁领取养老金。

  其二,司法责任制。记者了解到,为了“去行政化”,保障依法独立办案,上海将推行主审法官、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中,主审法官依法对案件审理全程、全权负责;在合议庭审理案件中,主审法官承担除应当由合议庭其他成员共同担责部分之外的所有责任;主任检察官在检察长依法授权内对作出的案件处理决定承担办案责任,真正让办案的法官、检察官权责相符。而且,法检机关的各级领导,都应当担任主审法官、主任检察官,亲自参加办案。

  与此同时,上海将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大幅减少个案指导,强化审委会总结审判经验、讨论决定审判工作重大问题、实施类案指导等方面的职能。并且大力加强对司法权力的制约监督,建立法院、检察院办案人员权力清单制度,明确“两长”与办案人员的权力与责任;加强内部、外部的办案监督机制建设,有效提升司法透明度。

  其三,省以下统管。根据试点方案,上海将探索建立省以下法院、检察院的人财物统一管理体制。在人员管理方面,形成全市法官、检察官“统一提名、分级任免”,有效减少外部干扰、提高司法公信力。为此,上海将组建由各部门和专家组成的法官、检察官遴选、惩戒委员会。而在财物管理方面,则将区县司法机关作为市级预算单位,纳入市财政统一管理,落实“收支两条线”管理;清查登记各类资产,也由市里统一管理。

  一切围绕实现公平正义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法学界人士认为,作为我国司法体制改革整体推进的一个环节,上海的改革试点工作必然也要围绕实现社会公平正义这个终极目标展开。“员额制也好,责任制也好,以及省以下人财物统管,从某种程度上说都是手段,其目的就是要牢固树立司法公信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上海法学会副秘书长汤啸天说。

  上海司法机关相关负责人表示,司法改革试点工作,首先必须符合中央明确的改革方向,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各项改革试点都必须从中国国情出发,从上海实际出发,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道路。“司法体制改革,不只是司法机关内部的改革,更不只是上海一地的改革。这项改革是党的战略、国家战略,关系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完善和坚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崔亚东说。

  华东政法学院教授邹荣说,上海作为直辖市,地域面积较小,司法机关较为集中,区域差异不大,汇集各方人才,财力保障较好,这些都是开展司法改革试点的优势。“在试点过程中,上海应发挥好优势,将中国特色、时代特征、上海特点充分结合起来,做好改革开放的排头兵和科学发展的先行者。”

  其次,司法改革试点,自身必须严格守法。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陈旭说:“司法改革涉及司法权力的重大调整和司法资源优化配置,事关公平正义,各项试点都必须于法有据、有序推进,坚持在法律框架内开展,不违反任何禁止性法律规定,确保法制的统一和权威。”

  另外,试点工作还必须遵循司法规律,体现权责统一、权力制约、公开公正的要求,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自我发展和完善。“以完善司法责任制为例,上海的试点方案既强调主审法官、主任检察官的主体地位和作用,又强调对司法权力的监督和制约,体现了‘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权责统一。”中国浦东干部学院教授刘哲昕说。

  “可复制、可推广”的上海使命

  当前,上海司法改革试点工作的“路线图”和“时间表”已经明晰:从即日起,上海在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二分院及徐汇、闵行、宝山区法院、检察院等8家单位先行试点;2015年一季度,上海全市将全面推进司法改革试点工作。

  为了加强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上海已经成立司法改革试点推进小组及办公室,全市三级司法机关也相应成立推进小组和办公室。同时,上海正开展司法人员和职业保障情况的调查摸底工作,筹备组建法官、检察官遴选、惩戒委员会,加快推进从优秀律师中公开选拔法官、检察官。

  改革必然触及利益,改革也必须触及利益。上海政法机关负责人举例说,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司法责任制、省以下司法人员统管等试点工作,核心问题都是“人”的问题。例如,当前司法机关的法官、检察官人数比例,与实行“员额制”的目标要求还存在较大差距;法官、检察官长期套用公务员的管理模式,没有充分体现司法规律和职业特点。这些问题,都必须通过改革试点加以解决。

  “改革就要趟深水区、啃硬骨头,不可能一蹴而就。”姜平表示,上海司法改革试点工作就是要根据中央的总体部署,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为全国的司法体制改革担当“探路先锋”。司法改革试点是中央赋予上海的光荣任务,上海一定会不辱使命。 (新华社上海7月12日电)
责任编辑:孙剑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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