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赌博恶习屡教不改”法定离婚情形的认定
2014-07-03 10:26:58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丁红
【案情】
邹某珍(女)与罗某华(男)于1994年经人介绍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1996年3月14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7月18日生一男孩罗某。2009年以来,罗某华变得不顾家务,经常去茶馆里打小麻将度日,每次输赢金额在100元左右,为此夫妻双方经常吵闹。2013年6月24日,邹某珍以罗某华有赌博恶习并屡教不改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罗某华离婚。
【分歧】
罗某华打小麻将是否属赌博行为?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属于赌博行为。参与打小麻将既含娱乐成分,也有企图营利目的,应认定为赌博行为。
第二种意见认为,不属赌博行为。打小麻将不是以营利为主要目的,只是一种会带来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为:
1、关于赌博罪的法律规定。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构成赌博罪必须是具有“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在主观上就是为了获取更多的金钱或者其他财物。可见,要判定某个行为是否属于赌博,关键看其是否“以营利为目的”。
2、罗某行为不属赌博。2005年5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以赌博论处”。罗某华参与打小麻将,在主观上虽然也有为赢取少量财物的获利想法,但主要目的是为了娱乐消遣,而不是“以营利为目的”,且输赢金额也不大,因而不能认定罗某华打小麻将的行为属赌博,故邹某珍以罗某华“有赌博恶习并屡教不改”的离婚理由不充足,人民法院应予驳回。
(作者单位: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
邹某珍(女)与罗某华(男)于1994年经人介绍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1996年3月14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7月18日生一男孩罗某。2009年以来,罗某华变得不顾家务,经常去茶馆里打小麻将度日,每次输赢金额在100元左右,为此夫妻双方经常吵闹。2013年6月24日,邹某珍以罗某华有赌博恶习并屡教不改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罗某华离婚。
【分歧】
罗某华打小麻将是否属赌博行为?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属于赌博行为。参与打小麻将既含娱乐成分,也有企图营利目的,应认定为赌博行为。
第二种意见认为,不属赌博行为。打小麻将不是以营利为主要目的,只是一种会带来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为:
1、关于赌博罪的法律规定。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构成赌博罪必须是具有“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在主观上就是为了获取更多的金钱或者其他财物。可见,要判定某个行为是否属于赌博,关键看其是否“以营利为目的”。
2、罗某行为不属赌博。2005年5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以赌博论处”。罗某华参与打小麻将,在主观上虽然也有为赢取少量财物的获利想法,但主要目的是为了娱乐消遣,而不是“以营利为目的”,且输赢金额也不大,因而不能认定罗某华打小麻将的行为属赌博,故邹某珍以罗某华“有赌博恶习并屡教不改”的离婚理由不充足,人民法院应予驳回。
(作者单位: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牟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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