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司法 只有进行时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涉民生案件执行活动侧记
2014-06-25 14:12:10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弥勒法宣
  民生司法未有穷期,人民群众有所呼,人民法院就要有所应。针对人民群众普遍关注执行难问题,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不讳疾忌医,不文过饰非,而是迎难而上,攻坚克难,大力开展“涉民生案件专项执行”活动,对涉民生案件快立,快审、快执,最大限度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努力缩短为民司法的“最后一公里”。

          帮工砍树意外丧命  艰辛执行终促和解

  “谢谢你们帮我执行回这些款项,我本以为已经要不回来这些钱了,这回好了,我那老伴也该安息了”经过执行法官的努力,弥勒市新哨镇里方村委会的李菊芬终于领取到了4.6万元的执行款,案件的成功执结,也使执行法官长舒了一口气。

  2007年12月27日,李菊芬之夫黎家才(已死亡)因帮人砍树不慎从树上摔下身亡,经法院审理后判决判决雷用云等四被告赔偿因黎家才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83609.07元。因雷用云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内未能按时支付赔偿款,李菊芬向弥勒市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于雷用云家徒四壁,一贫如洗,案件一直未能执结。尽管如此,执行局法官并没有放弃,利用下乡办案等机会,隔三差五到里方村委会里方小组了解情况,希望能够找到更多的执行线索,早日将案件执结。正当该案执行工作一筹莫展之际,雷用云的一个亲戚得知情况后主动提出愿意代雷用云履行4.6万元的义务。尽管4.6万元与该案执行标的尚有一定的差距,但考虑到被执行人家庭贫困,亲戚能够帮忙已实属不易,执行法官决定抓住这一机会,于是便通知李菊芬前来做和解工作。经执行工作人员耐心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至此,一庄艰难的执行案得以执结。

         践行群众路线  执行救助暖民心

  弥勒市巡检司镇巡检司村委会帮粮村的李保建与妻子杨艳琼育有一女。2009年2月9日,一场突如其来的车祸夺去了其四岁女儿的生命。案件经过两审,最终判决确认由白某的法定代理人白朝文、赵美平以及杨某的法定代理人李家元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但判决生效后,白朝文、赵美平、李家元均未按生效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李保建夫妇于2009年11月23日向弥勒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法官多方努力,李保健夫妇拿到了白朝文、赵美平应予赔付的执行款项52102.59元。但被执行人李家元、杨某由于家庭贫困,一直未能履行赔偿义务,且外出打工,下落不明,其父李家元于2014年1月下旬因患糖尿病已死亡;杨某长期不回家居住,大门紧锁,本人至今未婚,且没有相对固定的职业和较为稳定的收入来源,家里仅有的三间砖木结构瓦房系其父亲建盖,屋内无任何价值千元以上的单项财产。介于本案的特殊性,从关注民生、维护弱势群体的角度出发,2014年3月31日,弥勒法院召开专门会议进行研究,决定对李保健夫妇进行一次性执行救助。经耐心细致做申请人李保建的思想工作,被法院艰辛开展执行工作的不懈努力深深触动的李保建夫妇,同意接受给予11000元执行救助金,余款885.65元不再要求被执行人杨某赔偿。4月11日,李保建已顺利领取全额执行救助金。

          同名同姓姐妹花的悲惨遭遇

  “都不知道说什么了,太谢谢你们了。”当正直花样年华却因车祸导致下半身瘫痪的陈星润(1984年生)接过执行法官送去的1万元执行救助金时激动得热泪盈眶时,所有在场的人心里都不是滋味。

  2010年的一天,弥勒市西二镇的四道水村委会雨龙革下村的两个同名同姓的女孩陈星润(一个1984年生,一个1992年生)一同搭乘了本村村民张伟所驾驶的拖拉机进城赶集,殊不知途中发生了车祸,导致两人下半身瘫痪。案件经法院审理后判决张伟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同时由张伟赔偿陈星润(1984年生)经济损失人民币193846.70元,赔偿陈星润(1992年生)经济损失194488.43元。判决生效后,张伟到监狱服刑,未履行赔偿义务,且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一直未能执结。结合本案实际,在多方努力均无法将赔偿款执行到位的情况下,弥勒市法院开始从社会救助与执行救助方面努力尽量帮助两女孩。首先,在与民政部门沟通协调的基础上,将两女孩所有家庭成员纳入了低保救助范围,针对两女孩的医药费开支,可根据医院证明到民政部门办理医疗救助,同时,弥勒市法院决定对两女孩采取执行救助措施,每年分别救助她们1万元。社会救助与执行救助的力量虽然微薄,但多少能帮助缓解困境;车祸虽然无情,但人间还有爱可以温暖我们内心。

  此次涉民生执行案件专项活动中,弥勒市法院共成功执结民生案件70件,较好地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然而,民生司法未有穷期,执行工作永远在路上。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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