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送达是审判质量和效率的保障
2014-06-20 10:15:06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龙广林
民事诉讼送达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定方式和程序,将民事诉讼文书送交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一种诉讼活动。民事送达是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活动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它贯穿于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在诸多程序环节都体现出独特的价值,它将各方诉讼主体间的行为如起诉立案、答辩、民事诉讼保全、开庭、判决、上诉二审乃至执行程序联系起来。
民事案件占人民法院诉讼案件的80%以上,民事一审案件占全部民事案件的80%以上。因此,将纠纷解决在一审,是提高民事一审案件质量的关键。近年来司法实践中反映出的送达难的问题,法院为完成送达所花费的时间、人力和财力越来越多,送达程序在案件审理期限中所占比例也越来越大,案件从立案、排期、送达等程序走完才到承办法官手中,中间环节多,所耗时间长,留给主审法官对案件进行实体处理的时间越来越少,这种情况严重影响了法院办案的效率。因此,为节省有限的审限,提高送达效率亦是民事诉讼重点问题之一。
日益尖锐的“案多人少”的矛盾,已成为当前制约法院审判工作的一个突出难题。按照现有民事诉讼制度的规定,因送达所耗费的时间已包括在办案期限内,送达并非是可以延长或扣除审理期限的法定事由。由此导致大量案件因送达所耗费的时间过长而难以实现公正高效结案。
送达难是造成大量的积案的重要因素,大量的积案成了影响司法公正和审判质效的重要因素。超审限案件是造成案件久拖不决,积案越来越多的原因,要提高审判的质量和效率,需解决积案的问题,提高送达效率是从源头上遏制“控”审限的重点问题。而完成民事诉讼送达这个任务占了民事一审案件的大部分审限,因此,影响民事一审案件的审判质量和效率的关键问题就是民事诉讼送达。
民事诉讼送达在民事诉讼活动中扮演非常重要的角色,是连接程序法与实体法的载体,是裁判发生法律效力的重要条件,直接影响民事诉讼活动当事人在诉讼中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实现。民事诉讼送达直接制约和影响着民事裁判的质量和效率,是实现民事诉讼公正和效率的可靠保障。
一、为何司法实践过程中送达难的问题越来越突出
随着经济的日益发展、交通的日益发达,我国人口流动的频率、幅度都越来越大,法院要在一个人口流动频繁的城市中找到一个故意躲避法院的人谈何容易。法院在审理一起民事案件的过程中,很多案件需要经过多次寻找诉讼当事人。有些当事人逃避承担责任或拖延时间拒收、躲避甚至撕毁诉讼文书以及有关单位或基层组织不配合情况也普遍存在。鉴于案件数量逐年增多,办案人员相对减少,根本无法承担直接送达的重任。人员的流动、迁徙也给法民事诉讼送达带来了困难。因此,当事人难找、办案人员少、审限紧,这些难题共同引发了现在送达难的突出问题。
当前送达难现象已成为基层法院突出的难题。诉讼法律文书送达不仅已影响到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及时审结,打乱了人民法院正常的诉讼秩序,并严重妨碍了当事人行使和维护诉讼及实体权利。
送达难问题的存在,其根源在于现行民事诉讼法有关送达规定还不够完善,也为司法不公和效率低埋下的伏笔。为了解决送达难的问题,现对近年来民事案件法律文书送达不能实现的原因情况进行分析,并提出一些建议。
二、目前我国民事诉讼各种送达方式的困境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列举了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六种送达方式。
这以上六种送达方式规定都比较单一,而且每种送达方式都存在不同程度的局限性,从而影响了民事诉讼送达的效率和可靠性。
(一)直接送达的困境
民诉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但在司法活动实践中, 直接送达经常会遭遇以下几种困境:1、近年来由于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们迁徙频繁,人口流动性高,自然人的经常居所和户籍登记所在地往往不在同一地点,企事业单位登记住址及实际办公所在地不一致,导致直接送达“送而不达”的情形时有发生。2、公民法律意识淡薄,认为签收法律文书就等同于理亏认输,就要承担责任,因此寻找各种借口故意逃避或直接拒绝签收。3、上班、休息时间不规律,从业场所不固定,向受送达人本人直接送达难度和成本不断增加。4、遇受送达人不在家,共同住的成年家属不配合、不代为签收,通过代为签收实现直接送达不容易。5、为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很多诉讼代理人都会在委托合同中约定不代为领取送达文书,因此通过诉讼代理人实现直接送达的途径也不畅通。6、在司法实践活动中,直接送达可由司法警察、法院书记员、主审法官进行,甚至还有直接由邮政部门邮寄的。送达主体多元、途径不一、规定不严肃等都是造成直接送达面临困境的根源所在。
(二)留置送达的困境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司法实践活动中,留置送达同样面临由于受送达人住所变更或住所及登记地不一导致的“送而不达”的窘境。另外留置送达还会遇到以下困难和问题:一是见证人难邀请,特别是在边远农村地区和游牧民生活放牧区,人们分散居住,有些收送达人居住地和本地基层组织所在地距离较远,送达人员往返寻找见证人,无形中增加了诉讼的时间成本和物质成本;二是许多基层组织机构涣散职能弱化、办公条件十分有限、甚至有些基层组织的人员都全部外出务工,见证寻找困难甚或无从寻找;三是留置送达规定,由送达人“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可见见证并非法定义务,当送达人邀请相关人员到场见证不得时,送达人并没有强制手段,要求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四是有的受邀见证人怕得罪他人,寻找借口推脱不愿作见证人,从而造成留置送达困难。
(三)委托送达
委托送达即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和执行过程中,对受送达人在外地,或者虽在本地但由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受送达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代为送达。结合当今社会人口流动性较高的实际,委托送达的困境不会比以上几种送达方式要轻。在司法实践中,有些受托法院从工作或经济利益的角度出发,认为受托事项与己经济或其他利益联系,甚至出于地方保护主义的心理,怠于进行甚至推诿受托送达事项,而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也未对受托法院在其行为不当时给予应该给予何种制裁做出必要的规定,这就导致了委托送达在很多情况下不够。
(四)邮寄送达的困境
邮寄送达:是指人民法院直接送达有困难时,将诉讼文书附送达回证交邮局挂号寄给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它是人民法院通过邮政机构送达诉讼文书的一种送达方式,它凭借专业、快捷、经济、中立等优点已被多数基层人民法院所普遍采用。邮寄送达以当事人提供准确的送达地址为前提,以邮政机构专业、中立的送达方式做保证。但是邮寄送达也面临诸多困境:一是绝大部分邮递员不具备法院送达工作的专业技能和责任心,对于签收主体是否适不能做出准确判断。二是邮政人员在进行司法文书送达时,一旦受送达人拒收,邮政人员由于其身份限制,无法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代表到场见证,也就无法进行留置送达。
(五)转交送达的困境
转交送达是指人民法院将诉讼文书交受送达人所在部队或有关单位代收后转交给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转交送达仅适用在军队、被监禁、改造、劳教的诉讼当事人。如此规定是基于保密和安全方面的考虑,但在司法实践中,常有转交机关借口安全或以保护军人利益为由拒绝转交,偶有时接受转交的,也会拖延很长时间,而影响案件的审理。
(六)公告送达的问题
公告送达只适用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其他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时两种情形。法律这么规定的初衷,旨在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同时也是为了提高司法活动效率,即人民法院可在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情况下,继续按法定程序办理相关案件。但在司法实践中,公告送达也面临着一下的困境:一是当事人下落不明的认定,根据民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而关于下落不明的认定,法律无明确规定。二是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对公告送达的做法不统一,有的法院只在本院公告栏内张贴,有的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处张贴,有的人口流动密集地张贴,比较规范的会在报纸上刊登公告送达。三是对于离婚案件等是否采用张贴式公告送达的方法,也一直是办案人员感到困惑的问题。四是公告送达的成本问题,如今在上刊登一侧公告送达消息费用不菲,而且一般案件至少要经过两次公告送达,这些费用均由原告方先行支付,这无非又增添当事人的诉累。
三、基层法院应采取何种措施应对送达难的问题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六种送达方式带有很深的计划经济烙印,规定单一,内容简单,它使用于当事人居所稳定、流动性不大、案件较少社会环境是行得通的。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公民社会的不断壮大,公民法制意识不断加强、私有财产保护意思逐渐提高,这些送达方式已经无法满足当前社会条件下司法审判实践的需要,探讨新送达方式,丰富原有送达的内涵和外延就显得非常必要。为了进一步规范送达的运作流程。主要有以下建议:
(一)完善立案环节送达信息登记制度
增强当事人的送达义务,严格规范送达信息登记。因诉讼当事人的联系地址与法院送达具有紧密联系,建议法院在审查立案阶段即采取的措施:要求原告在起诉时必须准确提供被告的身份证明和准确的送达地址,并明确告知其拒不填写、填写错误或事后变更而不以书面方式告知法院的不利法律后果,否则人民法院可以被告不明确具体为由裁定不予立案或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二)扩展送达方式
对以直接送达方式而将文书交由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的情况,法院应在送达回证上注明该签收家属的身份证号、联系方式、其与受送达人的关系以及交由其签收的原因。对于当事人拒收诉讼文书的问题,当事人逃避送达的问题,以及公告送达规定过于粗疏的问题,送达方式可以吸收传真及电子送达的规定,同时也可以吸收台湾送达制度中寄存送达的规定。
(三)创新留置送达方法
探索将现代科学技术手段作为证明方式应用到留置送达当中来,遇当事人拒绝签收时,可采取用拍照或摄像方式,将送达过程固定保留起来,作为留置送达的依据。司法实践中也可以尝试通过借助短信、微信、QQ等现代社交平台进行送达,当然利用这些手段进行送达时,必须考虑送达的严肃性及规范性。
(四)增设随时送达制度
为加强送达力度,解决“送达难”问题,建议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增设随时送达制度。规定法院在任何地方遇见受送达人时可以当场送达,而不再局限于法律规定的送达地点。
(五)尝试建立基层送达联络员制度
为解决基层法院送达难,法院应主动指派专人加强与基层组织及相关部门的配合,着力构建系统、畅通的送达渠道。法院应特别加强与邮政部门的沟通,将邮寄送达文书存在的问题向邮政部门反馈,促使邮政部门加强对该方面业务的管理。同时,法院可以尝试在基层组织中选择一至二名了解熟悉当地情况且乐于为法院服务的村民担任送达联络员,当送达人员需要到该社区、村屯送达时,可预先向他们了解受送达人的住址及相关情况,使送达更具有目的性,从而提高送达效率和可靠性。
(六)加大对恶意规避送达当事人的惩处力度
我国并没有立法对恶意逃避送达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惩罚,这使得当事人利用制度缺陷恶意规避送达。所以可以通过设立罚金制度,对恶意规避送达、拒受送达、撕毁送达文书等行为造成严重影响和不良后果的予以制裁,以加强对恶意逃避送达的规制。
总之,民事诉讼文书的送达贯穿于民事诉讼过程的每一个环节,是民事诉讼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我国民事诉讼规定了六种送达方式都带有较强的计划经济的烙印,随着经济社会不断进步这六种送达方式由于自身存在的极限性,他们已经不能完全满足在现代司法实践活动的需要,丰富原有民事送达制度的内涵和外延,借助现代科学技术创新民事送达方式,将极大的提高基层法院的送达效率和可靠性。
(作者单位:广西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占人民法院诉讼案件的80%以上,民事一审案件占全部民事案件的80%以上。因此,将纠纷解决在一审,是提高民事一审案件质量的关键。近年来司法实践中反映出的送达难的问题,法院为完成送达所花费的时间、人力和财力越来越多,送达程序在案件审理期限中所占比例也越来越大,案件从立案、排期、送达等程序走完才到承办法官手中,中间环节多,所耗时间长,留给主审法官对案件进行实体处理的时间越来越少,这种情况严重影响了法院办案的效率。因此,为节省有限的审限,提高送达效率亦是民事诉讼重点问题之一。
日益尖锐的“案多人少”的矛盾,已成为当前制约法院审判工作的一个突出难题。按照现有民事诉讼制度的规定,因送达所耗费的时间已包括在办案期限内,送达并非是可以延长或扣除审理期限的法定事由。由此导致大量案件因送达所耗费的时间过长而难以实现公正高效结案。
送达难是造成大量的积案的重要因素,大量的积案成了影响司法公正和审判质效的重要因素。超审限案件是造成案件久拖不决,积案越来越多的原因,要提高审判的质量和效率,需解决积案的问题,提高送达效率是从源头上遏制“控”审限的重点问题。而完成民事诉讼送达这个任务占了民事一审案件的大部分审限,因此,影响民事一审案件的审判质量和效率的关键问题就是民事诉讼送达。
民事诉讼送达在民事诉讼活动中扮演非常重要的角色,是连接程序法与实体法的载体,是裁判发生法律效力的重要条件,直接影响民事诉讼活动当事人在诉讼中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实现。民事诉讼送达直接制约和影响着民事裁判的质量和效率,是实现民事诉讼公正和效率的可靠保障。
一、为何司法实践过程中送达难的问题越来越突出
随着经济的日益发展、交通的日益发达,我国人口流动的频率、幅度都越来越大,法院要在一个人口流动频繁的城市中找到一个故意躲避法院的人谈何容易。法院在审理一起民事案件的过程中,很多案件需要经过多次寻找诉讼当事人。有些当事人逃避承担责任或拖延时间拒收、躲避甚至撕毁诉讼文书以及有关单位或基层组织不配合情况也普遍存在。鉴于案件数量逐年增多,办案人员相对减少,根本无法承担直接送达的重任。人员的流动、迁徙也给法民事诉讼送达带来了困难。因此,当事人难找、办案人员少、审限紧,这些难题共同引发了现在送达难的突出问题。
当前送达难现象已成为基层法院突出的难题。诉讼法律文书送达不仅已影响到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及时审结,打乱了人民法院正常的诉讼秩序,并严重妨碍了当事人行使和维护诉讼及实体权利。
送达难问题的存在,其根源在于现行民事诉讼法有关送达规定还不够完善,也为司法不公和效率低埋下的伏笔。为了解决送达难的问题,现对近年来民事案件法律文书送达不能实现的原因情况进行分析,并提出一些建议。
二、目前我国民事诉讼各种送达方式的困境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列举了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六种送达方式。
这以上六种送达方式规定都比较单一,而且每种送达方式都存在不同程度的局限性,从而影响了民事诉讼送达的效率和可靠性。
(一)直接送达的困境
民诉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但在司法活动实践中, 直接送达经常会遭遇以下几种困境:1、近年来由于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们迁徙频繁,人口流动性高,自然人的经常居所和户籍登记所在地往往不在同一地点,企事业单位登记住址及实际办公所在地不一致,导致直接送达“送而不达”的情形时有发生。2、公民法律意识淡薄,认为签收法律文书就等同于理亏认输,就要承担责任,因此寻找各种借口故意逃避或直接拒绝签收。3、上班、休息时间不规律,从业场所不固定,向受送达人本人直接送达难度和成本不断增加。4、遇受送达人不在家,共同住的成年家属不配合、不代为签收,通过代为签收实现直接送达不容易。5、为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很多诉讼代理人都会在委托合同中约定不代为领取送达文书,因此通过诉讼代理人实现直接送达的途径也不畅通。6、在司法实践活动中,直接送达可由司法警察、法院书记员、主审法官进行,甚至还有直接由邮政部门邮寄的。送达主体多元、途径不一、规定不严肃等都是造成直接送达面临困境的根源所在。
(二)留置送达的困境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司法实践活动中,留置送达同样面临由于受送达人住所变更或住所及登记地不一导致的“送而不达”的窘境。另外留置送达还会遇到以下困难和问题:一是见证人难邀请,特别是在边远农村地区和游牧民生活放牧区,人们分散居住,有些收送达人居住地和本地基层组织所在地距离较远,送达人员往返寻找见证人,无形中增加了诉讼的时间成本和物质成本;二是许多基层组织机构涣散职能弱化、办公条件十分有限、甚至有些基层组织的人员都全部外出务工,见证寻找困难甚或无从寻找;三是留置送达规定,由送达人“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可见见证并非法定义务,当送达人邀请相关人员到场见证不得时,送达人并没有强制手段,要求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四是有的受邀见证人怕得罪他人,寻找借口推脱不愿作见证人,从而造成留置送达困难。
(三)委托送达
委托送达即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和执行过程中,对受送达人在外地,或者虽在本地但由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受送达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代为送达。结合当今社会人口流动性较高的实际,委托送达的困境不会比以上几种送达方式要轻。在司法实践中,有些受托法院从工作或经济利益的角度出发,认为受托事项与己经济或其他利益联系,甚至出于地方保护主义的心理,怠于进行甚至推诿受托送达事项,而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也未对受托法院在其行为不当时给予应该给予何种制裁做出必要的规定,这就导致了委托送达在很多情况下不够。
(四)邮寄送达的困境
邮寄送达:是指人民法院直接送达有困难时,将诉讼文书附送达回证交邮局挂号寄给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它是人民法院通过邮政机构送达诉讼文书的一种送达方式,它凭借专业、快捷、经济、中立等优点已被多数基层人民法院所普遍采用。邮寄送达以当事人提供准确的送达地址为前提,以邮政机构专业、中立的送达方式做保证。但是邮寄送达也面临诸多困境:一是绝大部分邮递员不具备法院送达工作的专业技能和责任心,对于签收主体是否适不能做出准确判断。二是邮政人员在进行司法文书送达时,一旦受送达人拒收,邮政人员由于其身份限制,无法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代表到场见证,也就无法进行留置送达。
(五)转交送达的困境
转交送达是指人民法院将诉讼文书交受送达人所在部队或有关单位代收后转交给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转交送达仅适用在军队、被监禁、改造、劳教的诉讼当事人。如此规定是基于保密和安全方面的考虑,但在司法实践中,常有转交机关借口安全或以保护军人利益为由拒绝转交,偶有时接受转交的,也会拖延很长时间,而影响案件的审理。
(六)公告送达的问题
公告送达只适用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其他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时两种情形。法律这么规定的初衷,旨在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同时也是为了提高司法活动效率,即人民法院可在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情况下,继续按法定程序办理相关案件。但在司法实践中,公告送达也面临着一下的困境:一是当事人下落不明的认定,根据民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而关于下落不明的认定,法律无明确规定。二是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对公告送达的做法不统一,有的法院只在本院公告栏内张贴,有的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处张贴,有的人口流动密集地张贴,比较规范的会在报纸上刊登公告送达。三是对于离婚案件等是否采用张贴式公告送达的方法,也一直是办案人员感到困惑的问题。四是公告送达的成本问题,如今在上刊登一侧公告送达消息费用不菲,而且一般案件至少要经过两次公告送达,这些费用均由原告方先行支付,这无非又增添当事人的诉累。
三、基层法院应采取何种措施应对送达难的问题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六种送达方式带有很深的计划经济烙印,规定单一,内容简单,它使用于当事人居所稳定、流动性不大、案件较少社会环境是行得通的。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公民社会的不断壮大,公民法制意识不断加强、私有财产保护意思逐渐提高,这些送达方式已经无法满足当前社会条件下司法审判实践的需要,探讨新送达方式,丰富原有送达的内涵和外延就显得非常必要。为了进一步规范送达的运作流程。主要有以下建议:
(一)完善立案环节送达信息登记制度
增强当事人的送达义务,严格规范送达信息登记。因诉讼当事人的联系地址与法院送达具有紧密联系,建议法院在审查立案阶段即采取的措施:要求原告在起诉时必须准确提供被告的身份证明和准确的送达地址,并明确告知其拒不填写、填写错误或事后变更而不以书面方式告知法院的不利法律后果,否则人民法院可以被告不明确具体为由裁定不予立案或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二)扩展送达方式
对以直接送达方式而将文书交由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的情况,法院应在送达回证上注明该签收家属的身份证号、联系方式、其与受送达人的关系以及交由其签收的原因。对于当事人拒收诉讼文书的问题,当事人逃避送达的问题,以及公告送达规定过于粗疏的问题,送达方式可以吸收传真及电子送达的规定,同时也可以吸收台湾送达制度中寄存送达的规定。
(三)创新留置送达方法
探索将现代科学技术手段作为证明方式应用到留置送达当中来,遇当事人拒绝签收时,可采取用拍照或摄像方式,将送达过程固定保留起来,作为留置送达的依据。司法实践中也可以尝试通过借助短信、微信、QQ等现代社交平台进行送达,当然利用这些手段进行送达时,必须考虑送达的严肃性及规范性。
(四)增设随时送达制度
为加强送达力度,解决“送达难”问题,建议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增设随时送达制度。规定法院在任何地方遇见受送达人时可以当场送达,而不再局限于法律规定的送达地点。
(五)尝试建立基层送达联络员制度
为解决基层法院送达难,法院应主动指派专人加强与基层组织及相关部门的配合,着力构建系统、畅通的送达渠道。法院应特别加强与邮政部门的沟通,将邮寄送达文书存在的问题向邮政部门反馈,促使邮政部门加强对该方面业务的管理。同时,法院可以尝试在基层组织中选择一至二名了解熟悉当地情况且乐于为法院服务的村民担任送达联络员,当送达人员需要到该社区、村屯送达时,可预先向他们了解受送达人的住址及相关情况,使送达更具有目的性,从而提高送达效率和可靠性。
(六)加大对恶意规避送达当事人的惩处力度
我国并没有立法对恶意逃避送达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惩罚,这使得当事人利用制度缺陷恶意规避送达。所以可以通过设立罚金制度,对恶意规避送达、拒受送达、撕毁送达文书等行为造成严重影响和不良后果的予以制裁,以加强对恶意逃避送达的规制。
总之,民事诉讼文书的送达贯穿于民事诉讼过程的每一个环节,是民事诉讼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我国民事诉讼规定了六种送达方式都带有较强的计划经济的烙印,随着经济社会不断进步这六种送达方式由于自身存在的极限性,他们已经不能完全满足在现代司法实践活动的需要,丰富原有民事送达制度的内涵和外延,借助现代科学技术创新民事送达方式,将极大的提高基层法院的送达效率和可靠性。
(作者单位:广西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牟菲菲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