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居住地证明材料案件的原因分析及建议
2014-06-12 15:36:08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李丹
根据一线审判实践中发现的当事人虚开居住地证明材料现象严重问题,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法院对2013年至今近100件涉居住地材料证明的案件进行具体分析,发现此类虚假证据问题已成为妨害司法公正与社会诚信的“病灶”,为防止此种负面影响的扩大,特分析原因并提出建议:
一、原因分析
1、权利寻租空间的存在。“经常居住地证明”在某类案件审判中成为重要证据,甚至会成为当事人带来决定性的价值补偿,法律掮客们立刻看到了“商机”,——类似于曾经注册虚假空壳公司的一条龙服务的社会“顽疾”,他们用“合法途径”开具了虚假证明。①“同命不同价”的现状中,虚开证明有助于受害人获得更多补偿款。在现有的城乡二元环境下,某些农村常住人口在城市发生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或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中,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受害人的致残、误工、被抚养人生活费等项目赔偿标准差异大,农村受害人开具了在城市“经常居住证明”有利于获得与城镇居民同等价格的补偿。②“熟人社会”潜规则,当事人利用虚开证明来回避管辖权。一类是回避级别管辖的现象,如借款合同纠纷,原、被告双方均常住长沙,区级法院的标的限额是300万以上、800万以下,如案件中有一方为非长沙常住人口、另一方为长沙常住地人口的情况,区级法院的受理标限额是300万以内,非长沙的就开具一份虚假经常居住地证明,案件就不用移送到中院审理。一类是违反地域管辖,以开具虚假“经常居住地”证明,让本来不属于管辖范围的案件在有“熟人”的法院来审理。③利用法律空隙,恶意炮制 “缺席审判”诉讼。如离婚纠纷中,原告避开双方真实居住地,到第三地为自己开具虚假“经常居住地证明”并注明被告无固定居所,以此成功立案,并以人工、邮寄送达不成功转为公告送达后,实现被告缺席审判而离婚目的。
2、政府管理职能上盲点。①社会管理功能的滞后。现有的区(县)政府派出街道办事处,办事处下辖若干社区居委会的区县级行政区域管理模式,但经济发展、市场繁荣,城市人口膨胀,政府新增设居委会的速度跟不上新开楼盘、入住人口的速度;人口流动性的加剧,社区居委会局限在对户籍人口的管理,而“流动人口”管理流于形式,、服务功能比较欠缺,当外来人口开经常居住地证明的时候就只能找到小区物业公司开具,而某些物业公司经营和管理都欠规范,所以容易给开具虚假“经常居住地证明”的人有可乘之机。②公权机关把关不严。在案件审理中,曾有过虚假“经常居住地证明”上的确加盖了公安机关公章和“情况属实”注明,——当下,人口的流动性越来越频繁,现有的户籍制度已经不能准确的反映出当事人的真实居住情况,公安机关也不能了解辖区内每个公民是否经常在户籍所在地居住,当面对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出具的“经常居住地证明”后,基于对他们的信任,公安机关会加盖公章。而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其证明效力高于一般证明的效力,如开具假证明后果更为严重。
3、社会法治理念的单薄。民众法律意识淡薄、执法机关处罚力度不足也是虚假证据频现的社会原因。开具假证明的公民仅仅认为为自己多争取一点利益无可厚非,出具假证明的管理部门人员仅仅认为这是为人行个方便无伤大雅,与“伪造证据”这样法律意识层面还相距甚远。而法院限于时间与精力的关系,对虚假证据多以不予采信为由来消除干扰,少有对这种不诚实行为作出处罚或提出相关的司法建议,间接助长了虚假证据横行的不良风气。
二、建议
1、立案审查严把关,不单凭物业公司开具的证明,辅以社区出具证明,以此提高立案准确性,避免驳回或移送,节约司法资源,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庭审认真审查相关证据,如对证明经常居住地的证据,不单以“经常居住地证明”作为定性依据,对房屋出租人的证人证言,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书、房租缴费收据等各类凭证要形成证据链,尤其在证明其收入来源地在城镇的证据要有用人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工资单、考勤记录,在工商、税务等行政机关缴纳管理费的凭据,工作单位的负责人、同事证人证言等等也要形成证据链。必要时候可以依职权前往当事人经常居住地调查。
3、对于当事人提供的虚假证据,一经查实,要严肃追究其法律责任;对于出具虚假证据负有责任的行政管理部门或公安机关,要提出司法建议,建议其加强管理,并对相关责任人加强教育,使之认识到的问题的严肃性,审慎出具经常居住地证明。
(作者单位: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一、原因分析
1、权利寻租空间的存在。“经常居住地证明”在某类案件审判中成为重要证据,甚至会成为当事人带来决定性的价值补偿,法律掮客们立刻看到了“商机”,——类似于曾经注册虚假空壳公司的一条龙服务的社会“顽疾”,他们用“合法途径”开具了虚假证明。①“同命不同价”的现状中,虚开证明有助于受害人获得更多补偿款。在现有的城乡二元环境下,某些农村常住人口在城市发生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或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中,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受害人的致残、误工、被抚养人生活费等项目赔偿标准差异大,农村受害人开具了在城市“经常居住证明”有利于获得与城镇居民同等价格的补偿。②“熟人社会”潜规则,当事人利用虚开证明来回避管辖权。一类是回避级别管辖的现象,如借款合同纠纷,原、被告双方均常住长沙,区级法院的标的限额是300万以上、800万以下,如案件中有一方为非长沙常住人口、另一方为长沙常住地人口的情况,区级法院的受理标限额是300万以内,非长沙的就开具一份虚假经常居住地证明,案件就不用移送到中院审理。一类是违反地域管辖,以开具虚假“经常居住地”证明,让本来不属于管辖范围的案件在有“熟人”的法院来审理。③利用法律空隙,恶意炮制 “缺席审判”诉讼。如离婚纠纷中,原告避开双方真实居住地,到第三地为自己开具虚假“经常居住地证明”并注明被告无固定居所,以此成功立案,并以人工、邮寄送达不成功转为公告送达后,实现被告缺席审判而离婚目的。
2、政府管理职能上盲点。①社会管理功能的滞后。现有的区(县)政府派出街道办事处,办事处下辖若干社区居委会的区县级行政区域管理模式,但经济发展、市场繁荣,城市人口膨胀,政府新增设居委会的速度跟不上新开楼盘、入住人口的速度;人口流动性的加剧,社区居委会局限在对户籍人口的管理,而“流动人口”管理流于形式,、服务功能比较欠缺,当外来人口开经常居住地证明的时候就只能找到小区物业公司开具,而某些物业公司经营和管理都欠规范,所以容易给开具虚假“经常居住地证明”的人有可乘之机。②公权机关把关不严。在案件审理中,曾有过虚假“经常居住地证明”上的确加盖了公安机关公章和“情况属实”注明,——当下,人口的流动性越来越频繁,现有的户籍制度已经不能准确的反映出当事人的真实居住情况,公安机关也不能了解辖区内每个公民是否经常在户籍所在地居住,当面对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出具的“经常居住地证明”后,基于对他们的信任,公安机关会加盖公章。而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其证明效力高于一般证明的效力,如开具假证明后果更为严重。
3、社会法治理念的单薄。民众法律意识淡薄、执法机关处罚力度不足也是虚假证据频现的社会原因。开具假证明的公民仅仅认为为自己多争取一点利益无可厚非,出具假证明的管理部门人员仅仅认为这是为人行个方便无伤大雅,与“伪造证据”这样法律意识层面还相距甚远。而法院限于时间与精力的关系,对虚假证据多以不予采信为由来消除干扰,少有对这种不诚实行为作出处罚或提出相关的司法建议,间接助长了虚假证据横行的不良风气。
二、建议
1、立案审查严把关,不单凭物业公司开具的证明,辅以社区出具证明,以此提高立案准确性,避免驳回或移送,节约司法资源,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庭审认真审查相关证据,如对证明经常居住地的证据,不单以“经常居住地证明”作为定性依据,对房屋出租人的证人证言,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书、房租缴费收据等各类凭证要形成证据链,尤其在证明其收入来源地在城镇的证据要有用人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工资单、考勤记录,在工商、税务等行政机关缴纳管理费的凭据,工作单位的负责人、同事证人证言等等也要形成证据链。必要时候可以依职权前往当事人经常居住地调查。
3、对于当事人提供的虚假证据,一经查实,要严肃追究其法律责任;对于出具虚假证据负有责任的行政管理部门或公安机关,要提出司法建议,建议其加强管理,并对相关责任人加强教育,使之认识到的问题的严肃性,审慎出具经常居住地证明。
(作者单位: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牟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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