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扣押日本万吨货船,中国底气何来?
2014-06-09 16:18:14 | 来源:强国网
  在诸多起诉日本企业战争责任的案件中,也常发生此类由于企业倒闭、兼并而导致诉讼对象转换的问题。一般而言,日本企业在回避责任方面的表现与其政府可谓是如出一辙,即能拖则拖,能赖则赖,反正上面还有本国政府和法院提供庇护。

  具体就这个案子来说,三井商船社历来的态度,几乎完全继承了60、70年代大同海运应诉时的那些理由。其中最重要的一个依据是,“顺丰”和“新太平”两轮是在1937年被日本军方作为敌产给征用的,所以责任在于已经不存在的原日本海军而与大同海运无关,更别提三井商船社的责任了。

  然而,从历史事实来看,大同海运和三井商船的这一主张是完全站不住脚的。

  中威与大同海运签订船舶租赁合同是在中日全面战争爆发前的1936年,所以当1937年卢沟桥事变爆发之时,“顺丰”和“新太平”两轮是在大同海运的运营之下,那么日本海军怎么会无故没收由日本人运营的商船呢?

  尽管在中日战争全面爆发之后,日本政府在1937年11月18日组建了组织全国船舶运营的船舶管理专门委员会,并且在1939年更进一步组织了垄断中日间航运的东亚海运输送组合(集团公司),但是在那时,军方依然没有直接控制民营商船社的运作。

  直到太平洋战争爆发之后的三个月,日本政府才在1942年的3月25日颁布了《战时海运管理令》,从这时开始,军方才开始直接管辖民间的商船。因此,1939年在北海道沉没的“新太平”轮根本不可能被日军征用。

  仅此一点,陈氏父子要求三井商船社赔偿“新太平”轮损失的要求是完全合乎法理的。然而,在战争之中损失严重的大同海运在战后既无意愿,也无能力来进行赔偿。该社的大部分商船在1945年8月6日苏联远东空军和红海军航空兵对朝鲜罗津港的突然袭击中被击沉(这一事件常被称作“罗津的悲剧”,日本商船在这一天共被击沉68艘之多)。

  并且,战后日本政府为了推卸支付巨额海事保险赔偿金的责任,于1949年5月宣布终止对战时民间船舶损失的赔付。战争的巨大损失和政府的不负责任,自然使得像大同海运这样的企业,失去了正确处理受害方诉求的动力。

  面对这样的局面,我国政府和法院当然有充分的理由,依据我国海事法来捍卫我国公民应有的合法权利。而扣押拍卖侵权一方船舶以及货物的做法,是世界各地的法庭在处理“海事债权回收”问题时的通例。

  所以,近日以来,以日本内阁官方长官菅义伟为代表的日本官员在这一问题上,语涉“动摇中日联合公报”基础的谈话是不合理的。不客气地说,是带有讹诈意味的不友好态度。因此,笔者认为,既然日本政府和司法界的基本立场如此顽固,那么这一次指望日方公开地让步就几乎不可能了。所以,此次上海海事法庭的扣押决定,绝对是我方伸张权利的正确方法。
责任编辑:杨青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