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依赖诉讼”现象增多的原因及建议
2014-06-09 10:39:51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吴刚 张淑眉
当前,我国正处于各项事业建设的攻坚阶段,社会矛盾日趋凸显,人们在解决矛盾的时候,选择用诉讼方式日益成为人们维护合法权益和解决争议的最重要手段。笔者近日分析了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三年来的民商事案件受理数和审理情况,在这些案件的审判实践中,发现很多本不适宜选择用诉讼方式解决的矛盾纠纷,因为各种原因,当事人还是选择了采取诉讼方式来解决问题。此种现象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损害了司法部门的权威,同时也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所有各方付出的成本极大,应引起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一、造成这种“依赖诉讼”的原因
1、法律知识欠缺、社会传统习惯导致人们倾向于选择用诉讼解决纠纷的方式
自古以来,我国解决纷争的最主要方式就是“打官司”,古人有冤屈都是去衙门告状,要求青天大老爷做主,这种传统思想还根深蒂固于许多人们的头脑中,尤其在一些欠发达地区的人民群众中影响很广。由于法律知识普及还不够,总是认为有所谓的“冤屈”,就要到法院去说清楚,请法官断个是非,判个明白,以此才能还自己一个公道。也不论诉讼成本是否值得,效果是否可行。
2、一些具有调解职能的部门对调解工作积极性不高,内部缺少对调解工作的考核机制和激励机制
司法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组织都具有调解的职能,当群众之间发生纠纷,完全可以通过这些组织通过调解方式得以解决。但是由于这些组织内部制度,缺少对调解工作的考核和激励机制,对调解效果没有约束力,再加上其他事项的工作任务也比较繁重。所以当一些纠纷案件,只要是稍微有点调解难度,短时间内没有调解成功的,就引导或鼓励群众到人民法院去提起诉讼,以此减少本部门的工作量。
3、一些办事部门为了减少本部门办事的风险,内部设定不合理的工作规范,提高了办事的门槛
比如涉及保险公司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交管部门认定的事故责任很明确,当事人之间对赔偿费用也毫无争议,完全可以自行达成调解协议。可是因为保险公司内部规定的理赔流程,只认可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才能办理理赔手续。还有一些财产纠纷案件,当事人在办理继承、赠予等手续过程中,虽然当事人之间已经协商一致,但是在办理过户手续过程中,相关部门常常要求当事人提供法院的裁判文书才能办理,上述情况均造成当事人不得不依赖于诉讼途径。
4、一些当事人不善于与别人协商沟通,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就马上提起诉讼来解决问题
在审判实践中,有的案件原告方在与被告方发生矛盾纠纷之后,没有很好的与被告方协商,沟通能力不强。认为对方一旦有错在先,就没有多听对方解释,也没有主动协商赔偿事宜,而一味认为应该去人民法院起诉。这样做不仅效果不好,反而会引起对方反感,抵触诉讼程序有序进行。这种案件多发生在熟人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出卖人没有认真听取买受人的拖欠货款原因。还有就是物业合同纠纷案件。物业公司没有注重与业主之间的沟通,在起诉前通常并未实行先行催缴,一味依赖诉讼手段索取物业费。
二、针对上述问题提出如下建议
1、规范基层组织调解职能,提高基层组织化解矛盾的力量
基层组织面对的矛盾纠纷最全面,人员接触较广,要加紧制定基层组织调解的工作方案、工作任务,考核机制。同时加大对基层组织人员对调解能力的培训力度,增加基层组织懂法律、责任感强的人才选拔。从根本上缓解基层组织调解人才欠缺,力量薄弱的问题。
2、协调职能部门办事流程管理,减少诉讼案件源头
人民法院应多与各职能部门沟通协调,促进相关职能部门如保险公司、公证部门等正确履行职能,合理规范相关办事业务,满足群提供便捷服务的需求,从源头上预防“依赖性诉讼”产生。
3、加大法制宣传力度,提高群众的法律素质
人民法院应多在居民社区、企业、农村这些群众密集场合,采取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有效方式宣传法律知识,提高人民群众的素质,可以通过一些案例,鼓励人民群众选择最有效的纠纷解决方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作者单位: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
一、造成这种“依赖诉讼”的原因
1、法律知识欠缺、社会传统习惯导致人们倾向于选择用诉讼解决纠纷的方式
自古以来,我国解决纷争的最主要方式就是“打官司”,古人有冤屈都是去衙门告状,要求青天大老爷做主,这种传统思想还根深蒂固于许多人们的头脑中,尤其在一些欠发达地区的人民群众中影响很广。由于法律知识普及还不够,总是认为有所谓的“冤屈”,就要到法院去说清楚,请法官断个是非,判个明白,以此才能还自己一个公道。也不论诉讼成本是否值得,效果是否可行。
2、一些具有调解职能的部门对调解工作积极性不高,内部缺少对调解工作的考核机制和激励机制
司法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组织都具有调解的职能,当群众之间发生纠纷,完全可以通过这些组织通过调解方式得以解决。但是由于这些组织内部制度,缺少对调解工作的考核和激励机制,对调解效果没有约束力,再加上其他事项的工作任务也比较繁重。所以当一些纠纷案件,只要是稍微有点调解难度,短时间内没有调解成功的,就引导或鼓励群众到人民法院去提起诉讼,以此减少本部门的工作量。
3、一些办事部门为了减少本部门办事的风险,内部设定不合理的工作规范,提高了办事的门槛
比如涉及保险公司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交管部门认定的事故责任很明确,当事人之间对赔偿费用也毫无争议,完全可以自行达成调解协议。可是因为保险公司内部规定的理赔流程,只认可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才能办理理赔手续。还有一些财产纠纷案件,当事人在办理继承、赠予等手续过程中,虽然当事人之间已经协商一致,但是在办理过户手续过程中,相关部门常常要求当事人提供法院的裁判文书才能办理,上述情况均造成当事人不得不依赖于诉讼途径。
4、一些当事人不善于与别人协商沟通,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就马上提起诉讼来解决问题
在审判实践中,有的案件原告方在与被告方发生矛盾纠纷之后,没有很好的与被告方协商,沟通能力不强。认为对方一旦有错在先,就没有多听对方解释,也没有主动协商赔偿事宜,而一味认为应该去人民法院起诉。这样做不仅效果不好,反而会引起对方反感,抵触诉讼程序有序进行。这种案件多发生在熟人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出卖人没有认真听取买受人的拖欠货款原因。还有就是物业合同纠纷案件。物业公司没有注重与业主之间的沟通,在起诉前通常并未实行先行催缴,一味依赖诉讼手段索取物业费。
二、针对上述问题提出如下建议
1、规范基层组织调解职能,提高基层组织化解矛盾的力量
基层组织面对的矛盾纠纷最全面,人员接触较广,要加紧制定基层组织调解的工作方案、工作任务,考核机制。同时加大对基层组织人员对调解能力的培训力度,增加基层组织懂法律、责任感强的人才选拔。从根本上缓解基层组织调解人才欠缺,力量薄弱的问题。
2、协调职能部门办事流程管理,减少诉讼案件源头
人民法院应多与各职能部门沟通协调,促进相关职能部门如保险公司、公证部门等正确履行职能,合理规范相关办事业务,满足群提供便捷服务的需求,从源头上预防“依赖性诉讼”产生。
3、加大法制宣传力度,提高群众的法律素质
人民法院应多在居民社区、企业、农村这些群众密集场合,采取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有效方式宣传法律知识,提高人民群众的素质,可以通过一些案例,鼓励人民群众选择最有效的纠纷解决方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作者单位: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牟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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