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合同问题的法律探讨
2014-05-21 08:30:00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黄岗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完善的今天,各式各样的交易行为给合同制度的发展带来前所未有的机遇,同时也给合同制度带来很多新的复杂的内容。随着我国《合同法》的实施,合同制度已经上升到法律制度的层面上,许多复杂的合同关系问题有了法律解决依据。由于合同主体的多样化,合同关系错综复杂,往往使合同的目标和结果难以实现,从而产生合同纠纷。其中,解除合同是一种常见的合同纠纷。我国《合同法》虽然明确规定了解除合同的法律制度,但是,在具体实践中操作还很难把握,特别是在司法审判实践上更让人贬褒不一。为此,笔者结合多年的实践经验,就解除合同的法律制度略作粗解浅议,以飨共勉。
一、解除合同的概念及基本特征
所谓解除合同,是指提前终止已经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有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情形之分,前者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原因出现时解除合同,后者指法律规定的原因出现时,合同当事人依法解除合同。据此,解除合同必须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一)解除合同仅适用于已经合法有效的合同。所谓有效合同,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成立并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的合同。合同只有在依法成立并生效后,才存在解除的可能性。无效合同和可撤销的合同都不存在解除的可能性。
(二)解除合同须达到一定的条件(或者原因)。这种条件依据解除权发生的依据不同,可将解除权分为约定解除权和法定解除权。
(三)解除合同必须有解除的行为。解除合同的原因出现后,合同并不当然发生解除的效力,只有当事人在有效期限内行使解除权后,合同才能因解除而终止。但无论哪一方当事人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主张解除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必须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并确保此意思表示能及时送达对方,且对方收到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后无异议,才能达到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
二、解除合同的主体
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根据此条款的规定,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即可以解除合同。这种协商只能在原合同之外进行,是当事人之间就解除合同的新协议。此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据此,当事人可以在原合同中约定或者在原合同之外另行约定一方行使解除合同的条件,待条件成就时单方解除合同。因此,解除合同的主体应当是合同的当事人,而不是第三人,也不是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
三、解除合同的条件
根据解除合同的依据不同,解除合同的条件可以分为约定解除条件和法定解除条件。
(一)约定解除条件。约定解除条件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以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作为解除合同的条件,当这种约定的事由出现时,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终止合同关系。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就属于约定解除条件。这种解除条件比较容易操作,只要是双方的合约,其内容也不违法,就可以消灭一份合同。这里要强调的,是这种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还必须要体现公平合理的要求。否则,就会成为强者恃强凌弱的“合法”工具。
(二)法定解除条件。法定解除条件是指法律明确规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五种情形:1、合同因不可抗力而解除。2、拒绝履行,即在合同履行届满之前,当事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3、迟延履行,即另一方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4、不完全履行,即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严重影响订立合同所期望的经济利益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解除情形。只要出现上述五种情形中的一种情形,如果有权解除合同的当事人在有效期限内行使解除权,合同就可以解除,否则,合同还不能当然解除。
四、解除合同权利行使的法定程序
约定解除或法定解除的条件成就之后,合同并不能当然解除。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这里的“应当”是必须的无条件的这样做,也就是说要解除合同,首先要经过通知对方这一法定程序。合同当事人还需要按照法定的程序,行使合同解除权。无论是约定条件解除还是法定条件的解除,一方当事人在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关系时,主要应遵循如下程序:
1、解除权的行使应遵守合同解除的条件,即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条件。只有在出现了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事先约定的解除条件情况下,一方才可以行使解除权,而不必征得对方同意。
2、应当通知对方,即在解除条件出现时,当事人一方主张解除合同的,必须通知对方。在当事人享有法定或者约定解除权的情况下,当事人单方面行使解除权的,虽然不需要征得对方当事人的同意,但必须将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直接通知对方,该通知到达对方时方发生解除合同的效果,合同随之解除。解除权人不通知对方的,不得解除合同,合同仍然有效。解除权人主张解除合同时,原则上应当采用书面的形式通知对方当事人。当事人在作出解除合同的通知以后,不得随意撤销。
3、解除权的行使必须及时。在一方享有解除权时,如果该方长期不行使解除权,势必影响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确定,必须及时决定,不能久拖不决。故一方当事人应当在解除权行使的有效期限内及时主张解除合同,超过该期限不行使解除权,则丧失解除权,合同继续有效。
4、法律规定特别程序的,应当遵守特别程序的规定。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当事人必须按照规定办理这些手续。这类合同不仅其成立、生效需要办理这些手续,而且变更和解除时也应当办理。对这类合同行使解除权,该合同应在向有关主管部门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后才解除。否则,不发生解除的效力。
5、其他应当注意事项。经过公证机构公证解除合同的,应当在原公证机构审查和备案。合同有担保的,解除合同的通知应当送达担保人。双方当事人因解除合同而发生争议时,可向合同仲裁机构提出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由其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在这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只能确认解除合同行为的效力,而不能解除当事人合法有效的合同。有的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但未经通知对方,就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解除其与对方的合同,这有悖于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的立法精神。
五、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
解除合同权利的行使,具有消灭因合同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效力。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的情况和合同的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损害赔偿。”据此,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表现为两个方面的内容。(一)终止履行的后果;(二)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后果。如有损失的还可要求相对人赔偿损失。解除合同后,原合同便不在履行,这就意味着当事人一方丧失合同规定的部分或全部权利。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责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作者单位:广西田阳县人民法院)
一、解除合同的概念及基本特征
所谓解除合同,是指提前终止已经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有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情形之分,前者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原因出现时解除合同,后者指法律规定的原因出现时,合同当事人依法解除合同。据此,解除合同必须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一)解除合同仅适用于已经合法有效的合同。所谓有效合同,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成立并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的合同。合同只有在依法成立并生效后,才存在解除的可能性。无效合同和可撤销的合同都不存在解除的可能性。
(二)解除合同须达到一定的条件(或者原因)。这种条件依据解除权发生的依据不同,可将解除权分为约定解除权和法定解除权。
(三)解除合同必须有解除的行为。解除合同的原因出现后,合同并不当然发生解除的效力,只有当事人在有效期限内行使解除权后,合同才能因解除而终止。但无论哪一方当事人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主张解除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必须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并确保此意思表示能及时送达对方,且对方收到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后无异议,才能达到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
二、解除合同的主体
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根据此条款的规定,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即可以解除合同。这种协商只能在原合同之外进行,是当事人之间就解除合同的新协议。此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据此,当事人可以在原合同中约定或者在原合同之外另行约定一方行使解除合同的条件,待条件成就时单方解除合同。因此,解除合同的主体应当是合同的当事人,而不是第三人,也不是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
三、解除合同的条件
根据解除合同的依据不同,解除合同的条件可以分为约定解除条件和法定解除条件。
(一)约定解除条件。约定解除条件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以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作为解除合同的条件,当这种约定的事由出现时,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终止合同关系。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就属于约定解除条件。这种解除条件比较容易操作,只要是双方的合约,其内容也不违法,就可以消灭一份合同。这里要强调的,是这种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还必须要体现公平合理的要求。否则,就会成为强者恃强凌弱的“合法”工具。
(二)法定解除条件。法定解除条件是指法律明确规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五种情形:1、合同因不可抗力而解除。2、拒绝履行,即在合同履行届满之前,当事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3、迟延履行,即另一方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4、不完全履行,即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严重影响订立合同所期望的经济利益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解除情形。只要出现上述五种情形中的一种情形,如果有权解除合同的当事人在有效期限内行使解除权,合同就可以解除,否则,合同还不能当然解除。
四、解除合同权利行使的法定程序
约定解除或法定解除的条件成就之后,合同并不能当然解除。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这里的“应当”是必须的无条件的这样做,也就是说要解除合同,首先要经过通知对方这一法定程序。合同当事人还需要按照法定的程序,行使合同解除权。无论是约定条件解除还是法定条件的解除,一方当事人在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关系时,主要应遵循如下程序:
1、解除权的行使应遵守合同解除的条件,即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条件。只有在出现了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事先约定的解除条件情况下,一方才可以行使解除权,而不必征得对方同意。
2、应当通知对方,即在解除条件出现时,当事人一方主张解除合同的,必须通知对方。在当事人享有法定或者约定解除权的情况下,当事人单方面行使解除权的,虽然不需要征得对方当事人的同意,但必须将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直接通知对方,该通知到达对方时方发生解除合同的效果,合同随之解除。解除权人不通知对方的,不得解除合同,合同仍然有效。解除权人主张解除合同时,原则上应当采用书面的形式通知对方当事人。当事人在作出解除合同的通知以后,不得随意撤销。
3、解除权的行使必须及时。在一方享有解除权时,如果该方长期不行使解除权,势必影响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确定,必须及时决定,不能久拖不决。故一方当事人应当在解除权行使的有效期限内及时主张解除合同,超过该期限不行使解除权,则丧失解除权,合同继续有效。
4、法律规定特别程序的,应当遵守特别程序的规定。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当事人必须按照规定办理这些手续。这类合同不仅其成立、生效需要办理这些手续,而且变更和解除时也应当办理。对这类合同行使解除权,该合同应在向有关主管部门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后才解除。否则,不发生解除的效力。
5、其他应当注意事项。经过公证机构公证解除合同的,应当在原公证机构审查和备案。合同有担保的,解除合同的通知应当送达担保人。双方当事人因解除合同而发生争议时,可向合同仲裁机构提出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由其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在这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只能确认解除合同行为的效力,而不能解除当事人合法有效的合同。有的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但未经通知对方,就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解除其与对方的合同,这有悖于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的立法精神。
五、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
解除合同权利的行使,具有消灭因合同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效力。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的情况和合同的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损害赔偿。”据此,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表现为两个方面的内容。(一)终止履行的后果;(二)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后果。如有损失的还可要求相对人赔偿损失。解除合同后,原合同便不在履行,这就意味着当事人一方丧失合同规定的部分或全部权利。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责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作者单位:广西田阳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牟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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