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就加强和改进人民陪审员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2014-05-11 08:30:57
中国法院网讯 (丁力辛) 近日,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委员会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与河北省司法厅分别联合发文,就加强和改进人民陪审员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内司委与河北高院出台的《关于认真做好全省人民陪审员工作的意见》明确规定:人民陪审员选任应当符合人民陪审工作的发展需要。基层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人数应当不少于基层法院法官人数。地域面积广、辖区人口多、受理案件量大的基层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人数可以适当增加。列为全国法院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人数要不低于法官人数的两倍;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要求,将人民法院实施陪审制度所必需的开支,列入人民法院业务费预算予以保障,保证人民陪审员依法参与审判活动所必需的经费。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陪审员参审产生的费用和法定补助应当及时予以发放;人民法院应当切实保障人民陪审员在参审过程中的法定权利。落实人民陪审员阅卷权、参审权、异议权,不断健全合议庭评议规则;人民法院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制订培训工作计划,明确培训时间、内容、方法、步骤,认真做好人民陪审员岗前任职培训及日常培训工作,定期培训由注重法律常识、诉讼程序、权利义务、审判纪律、司法礼仪等内容,向法律专业知识延伸,切实提高履职能力。
河北高院与河北省司法厅发出的《关于抓紧做好全省人民陪审员增补选任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法院、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将人民陪审员增补选任工作列入重要工作日程,抓紧组织实施,力争在7月底前完成人民陪审员增补选任工作,确保在12月底全部完成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要把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与“一乡(镇)一法庭”工作结合起来抓落实,把工作在基层一线、同人民群众广泛接触的人员作为重点考察对象,力争选进人民陪审员队伍,使每个乡(镇)人民陪审员数量达到4名以上;认真学习“枫桥经验”,充分利用“一乡(镇)一法庭”的优势,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及时化解矛盾,实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内司委与河北高院出台的《关于认真做好全省人民陪审员工作的意见》明确规定:人民陪审员选任应当符合人民陪审工作的发展需要。基层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人数应当不少于基层法院法官人数。地域面积广、辖区人口多、受理案件量大的基层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人数可以适当增加。列为全国法院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人数要不低于法官人数的两倍;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要求,将人民法院实施陪审制度所必需的开支,列入人民法院业务费预算予以保障,保证人民陪审员依法参与审判活动所必需的经费。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陪审员参审产生的费用和法定补助应当及时予以发放;人民法院应当切实保障人民陪审员在参审过程中的法定权利。落实人民陪审员阅卷权、参审权、异议权,不断健全合议庭评议规则;人民法院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制订培训工作计划,明确培训时间、内容、方法、步骤,认真做好人民陪审员岗前任职培训及日常培训工作,定期培训由注重法律常识、诉讼程序、权利义务、审判纪律、司法礼仪等内容,向法律专业知识延伸,切实提高履职能力。
河北高院与河北省司法厅发出的《关于抓紧做好全省人民陪审员增补选任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法院、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将人民陪审员增补选任工作列入重要工作日程,抓紧组织实施,力争在7月底前完成人民陪审员增补选任工作,确保在12月底全部完成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要把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与“一乡(镇)一法庭”工作结合起来抓落实,把工作在基层一线、同人民群众广泛接触的人员作为重点考察对象,力争选进人民陪审员队伍,使每个乡(镇)人民陪审员数量达到4名以上;认真学习“枫桥经验”,充分利用“一乡(镇)一法庭”的优势,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及时化解矛盾,实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
责任编辑: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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