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离婚案件的思考及建议
2014-05-05 16:12:04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薛宗勇
  随着经济社会的飞跃发展,人们的思想及传统意识也跟着快速转变,逐渐形成了个性张扬,以自我为中心的时代,当维系家庭关系的传统“枷锁”被打破,随之而来的就是各种家庭矛盾纠纷。社会和谐是“中国梦”的基本内涵之一,婚姻家庭又是和社会最为密切相关的,婚姻家庭纠纷的增多势必会影响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也为实现伟大“中国梦”增添阻力。为此,汶川县人民法院民一庭对如何更好地审理该类案件进行了专题研究,并从基层法院的角度提出审理建议。

  一、对比古今离婚制度,看社会形态的转变

  离婚是指夫妻双方通过协议或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终止夫妻间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行为。离婚作为一种制度,有它发生和发展的历史,夫妻离异而解除婚姻关系,最早叫做“绝婚”,而唐朝以后就称为“离婚”了。在父权家长制的中国古代社会,解除婚姻实质是男子把妻子赶出家门,没有夫妻进一步协商的余地,更没有女子提出要与丈夫离异的可能,在婚姻当事人没有婚姻自由,妇女没有离婚权利的社会里,所谓离婚制度只能说是弃妻制度,属于片面保护男方家族利益,基本上不承认妇女的离婚请求权,这是中国古代几千年离婚制度的基本情况。

  1950年5月1日,《婚姻法》作为新中国第一部基本法付诸实施,颠覆了“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传统婚姻,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1980年,第一次修改后的《婚姻法》,放宽了离婚条件,并将计划生育写入法律, 最重大的变革是对离婚的法定理由做了一个实体性的规定,将“感情确已破裂”作为离婚的条件。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将“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写进总则,为妇女、儿童和老人等弱势群体设计了更多保障性规定。2003年,新《婚姻登记条例》开创了我国婚姻登记从单位监管到自己责任的新时期,实行双轨制的协议离婚制度,即当事人双方可以自行协商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也可以起诉到法院经法院判决或调解离婚。从比较法的角度看,我国的登记离婚制度已是世界上最自由的离婚制度之一。     

  从以上离婚制度的阐述中,可以清晰的看到我国从古到今社会形态的华丽转变,即从以父权男人为主的封建专权社会向现在男女平等,以人为本、主张自我权利和自由的民主法治社会转变。现代离婚制度以充分保障公民私权利为主导思想,更加体现婚姻自由原则,充分张扬“个人意思自治”、“自己责任”、“自己决定权”等私法自治理念,离婚自由得到了充分保障。

  二、通过离婚案件数据,看离婚纠纷发展趋势  

  近五年汶川县人民法院民一庭共受理各类民商事案件361件,离婚纠纷案件111件,占案件总数的30.7%:2009年共受理民商事案件72件,其中离婚案件28件,占案件总数的38.9%;2010年共受理民商事案件81件,其中离婚案件25件,占案件总数的30.8%;2011年共受理民商事案件95件,其中离婚案件21件,占案件总数的22.1%;2012年共受理民商事案件41件,其中离婚案件18件,占案件总数的43.9%;2013年共受理民商事案件72件(33件是集团诉讼案件,合并审理),其中离婚案件19件,占案件总数的26.4%,若集团诉讼案件按一件计算,离婚案件实则占案件总数的47.5%。

  从以上数据来看,近几年我庭收案总数呈“抛物线”变化,但离婚案件数一直高居不下并有稳定增长的趋势,以小见大,整个社会的离婚纠纷想必也呈这种发展趋势,这显然不是我们想看及愿意看到的,这就要求民事法官与时俱进,探索新的调解方法,拓宽调解思路,进一步做好调解工作,为社会和谐发展减压。

  三、结合审判工作实践,看离婚纠纷的原因及特点

  (一)有果就有因,从离婚纠纷逐渐增多的趋势中,笔者结合一线审判工作实际及我县特有的地理环境、社会因素,通过分析,得出以下几点导致离婚的原因:

  1、自我价值的追求及自我意识的增强。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人们对于婚姻的质量有了更高的要求,社会也普遍接受通过解除婚姻的方式去追求个人幸福的价值观念。在农村地区,传统风俗习惯下的家庭观念在城市化的进程中受到冲击。  

  2、经济基础及生活不稳定。稳定的经济收入和生活状况是维持婚姻关系的重要物质条件。夫妻双方或一方为改善家庭经济外出务工,两地分居,家庭经济收入过低,生活艰苦等,都是诱发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3、网络、聊天工具等新兴事物的盛行。夫妻相互忠诚义务问题突出,一方或双方沉迷网络,抵御外界诱惑的免疫力不足,以婚外恋、网恋、一夜情等表现形式最为典型。

  4、性格不合,草率结婚导致婚后生活不和谐。通过我庭受理的案件反映,夫妻间性格不合,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而婚前又未暴露,甚至把缺点当优点看,导致婚后处理、对待矛盾互不相让,常为家庭生活琐事长期争吵、打架或者离家不归,导致婚后生活不和谐。 

  5、夫妻一方有恶习或家庭暴力是导致离婚的重要原因。夫妻一方不履行家庭义务,具有赌博、酗酒等恶习屡教不改,甚至有家庭暴力的情况,导致家庭关系经常处于紧张的状态,久而久之夫妻感情就趋于破裂的边缘,进而导致离婚。

  6、特大灾害后,思想、价值观的转变。“5.12”特大地震后,给幸存的人们无论心理或者生理都带来了巨大的冲击,当地居民的思想、价值观、人生观发生改变,由地震后衍生的家庭重组、子女、经济问题,也是导致离婚的因素。

  7、假装离婚,希望通过法院给对方施压。离婚案件如果不涉及大额财产,诉讼费一般在50-300元左右,对当事人来说诉讼成本不算太高,所以有些当事人起诉到法院诉求离婚,但并不是真的打算离婚而是希望通过法院这一具有法律威严性的国家机关给对方施压,让对方感觉原告是真的敢于离婚,而收敛或改正其恶习,从而促进家庭和睦。

  (二)通过对我庭受理的离婚案件统计分析,总结出当前离婚案件所呈现出的一些特点:

  1、农村离婚案件多,城区离婚案件少。前者占三分之二,后者占三分之一。这是因为地震后农村社会还存在诸多不稳定因素,同时,还因为城镇居民或非农户口离婚当事人为顾及颜面等原因,大多采取协议离婚,很少进入诉讼程序。

  2、女性作为原告提出离婚的比例增大。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女性社会生活地位的提高,她们经济独立,开始追求自我价值的实现,不再通过婚姻依赖男性。一旦遇到自己认为不合理、不能容忍的家庭状况,提出离婚成了她们维护自己权益的一重要手段。  

  3、离婚中涉及财产部分矛盾较大的案件有所增长。农村生活收入提高,财产逐渐多起来,离婚时要求对方分割财产的纠纷也呈抬头趋势。

  4、恶习或家庭暴力导致离婚案件增多。此类案件一般以男性居多,因其酗酒、赌博成瘾等恶习或家庭暴力,不顾及家庭,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而走向离婚这条路。

  5、认定“感情确已破裂”较难。在司法实践中,“感情确已破裂”作为离婚重要的前提条件较难认定,当事人在起诉状中经常会写夫妻感情破裂,但感情破裂的具体证据、原因、形式往往难以呈现给法庭,有些当事人仅凭身份证明及结婚证没有任何证据,就想当然的到法院起诉离婚。在调解无果或判决不准离婚的情况下,当事人只有通过“吃回头草”再行起诉,也许要起诉几次才能达到离婚的目的,无疑加大了司法成本,为当事人增加诉累。 

  6、案件调解率、撤诉率呈上升趋势。在大调解的大背景下以及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案件应先调解,我庭更多倾向于调解、撤诉方式结案,由此就产生了结案方式以调解、撤诉为主,并且调解率逐年上升的特点。

  四、审理离婚案件的一些建议

  离婚案件看似只是一个家庭问题,涉及几个人的利益,但其带来的影响却是巨大的,处理不慎则极易引发新的矛盾和纠纷的形成,这就要求民事法官扮演好“和事佬”的角色,多创新调解方法,争取以调解结案的方式做到案结事了。下面,笔者以基层法院审判人员的角度,对怎么样更好地审理离婚案件及降低其负面影响提出几点建议:

  1、吃透《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程序法。我想有人会对这条建议嗤之以鼻,法官不懂法还叫法官吗?人无完人,我国各种法律法规上千部,法官不可能全部精通,再加上法院内部工作岗位的调动,导致很多法官掌握的法律知识杂而不精。因此“工欲善其事 ,必先利其器”,法官只有吃透《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程序法才能在离婚纠纷中“突破重围”,找到离婚纠纷中的薄弱点、切入点,制定各种调解方案,达到案结事了的目的。

  2、有耐心、多倾听、勤调解。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调解在离婚纠纷中的重要性。法官在接到案件后,第一时间要先通览案情,着重分析证据,因为诉状只是原告单方面的说辞。在给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时组织第一次调解,这样主要是省时省力。在调解的过程中,法官要多倾听,让当事人把情绪宣泄出来,一是有利于后面的调解工作,二是可以从中分析案件的焦点争议。即使第一次调解不成功,通过前期的调解工作也应大致了解了案件的来龙去脉,然后制定调和或调离的方案。俗话说“宁拆十座庙,不毁一桩婚”, 笔者一般优先调和,实在行不通再实施调离的方案。如:周某诉丈夫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经常对其施暴而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离婚。在第一次调解时,原、被告双方都比较沉默,反而原告的亲戚朋友诉说的比较多,在一般情况下,如果双方积怨已深,非得离婚不可,在法院组织调解时双方一般都是大吵大闹,互说对方的缺点。笔者通过这一点预判原、被告双方应尚有感情,通过三次“面对面”“背对背”不停的调解劝说,最后被告在法院的主持下写了一份保证书,原告撤回起诉。

  3、与时俱进,适时攻坚。随着科技的发展及电子产品的日新月异,给审判工作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和机遇,这就要求法官的审判技巧、审判方式也要与时俱进,才能满足现代社会以及审判工作的需要。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可以利用微信、QQ等即时聊天工具给当事人做工作,适时攻坚当事人的心理防线,如:郭某诉妻子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双方都是80后,原告无法提供被告有效的联系方式和住址,被告无法联系,法律文书送达遇阻。一天笔者突然接到被告的电话,其希望笔者通过微信在法律上给予帮助和解答,为了尽快解决纠纷,也为了防止被告再次隐匿,笔者决定将微信号告诉被告。通过微信,笔者分别从法、情的角度给被告做了思想工作,经过四天的劝解,被告表示愿意来法院进行调解。然后,笔者又通过电话适时将被告的难处以及其对原告的感情向原告进行了传达和劝解,原告表示等见面后再做决定。最终,通过笔者耐心细致地劝解、调和,原被告双方的心结被打开,原告自愿撤诉,双方和好如初。

  4、找焦点,以时间冲化当事人的对立情绪。离婚有时候也许是夫妻双方一时之气所做的不理智行为,心中的结打不开,外界任何的话估计当事人也听不进去,这时候就要看双方争执的焦点在哪里或者原告比较在意的地方在哪里,如果原告的诉求在目前阶段是法律不支持的,可以多做原告的思想工作,通过法律宣讲,让其明白诉求较难实现,再加以感情疏导,让其先行撤诉,就当给双方一个缓冲期一次机会,若实在生活不下去可以再起诉到法院,也许因为这段缓冲期将要解散的婚姻重新焕发生机。如:2013年3月份我庭受理的陈某诉丈夫张某离婚纠纷一案,陈某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与张某离婚,但其无法提供感情破裂的证据,通过诉状及调解过程中陈某的诉述,双方多因家庭琐事并无特别大的问题,通过笔者的劝解及释法答疑,原告自愿撤诉。时至今日,本案已过去1年多的时间,陈某并未再起诉至法院,通过了解,陈某、张某现在夫妻感情很好。

  5、加大对过错方的惩罚。离婚案件中,过错方对无过错方造成的精神损害是比较大的,通过在财产分割、精神损害赔偿等方面保护无过错方,是对过错方的惩罚,也可以对社会其他人员起到较好的警戒作用,从而降低离婚纠纷的发生。

  6、强化对当事人的法制教育。离婚后因双方的敌视态度导致对对方的义务甚至对子女的义务均怠于履行,很容易激化矛盾,法官全程对当事人进行相应的法制教育,特别是有关子女的义务,如抚养费的支付、探视权的行使等,降低父母离异后对子女关爱的影响,防止其成为问题少年。

  离婚既与一个国家、民族的政治法律制度、文化传统、社会习俗有关,又与该社会的经济状况、生产力发展水平、公民的思想道德水平有关。作为新时代的法官,我们不仅应办好每一个离婚纠纷案件,同时也应观察和认识到案件背后所隐含的社会问题,带着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服务大局的意识去处理问题、解决纠纷,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作者单位:四川省汶川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牟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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