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认定具体条件拟明确为注册满3年或使用满5年
2014-04-15 10:06:58 | 来源:法制日报 | 作者:余瀛波
一件商标使用多长时间可以申请认定为驰名商标?2013年修正、将于2014年5月1日起施行的商标法对此没有具体规定。国家工商总局拟对此进行明确:未注册商标不少于5年,注册商标不少于3年。
4月14日,国家工商总局发布《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4年5月13日。
重新定义驰名商标
修订征求意见稿提出,驰名商标是在中国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而修订前对驰名商标的定义则是“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两相比较,驰名商标定义措辞上已经发生了微妙变化。一是将“广为知晓”改为了“熟知”,二是将“并享有较高声誉”的限制性定语去掉。
对此,中国首位商标法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兼职研究员黄晖分析,这一定义主要是为了与新修改的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相统一和吻合。
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高级经济师、中华商标协会专家委员会主任董葆霖认为,虽然将“享有较高声誉”的限制性条件删除,但将“广为知晓”升级为“熟知”,是抬高了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
按照《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称《巴黎公约》)的原意,驰名商标的对应英文为“well-known trademark”,其意思仅指在市场上“为相关公众知晓,或者为相关公众熟知的未注册商标”。
董葆霖表示,根据巴黎公约和TRIPS协议制定的原则,对于驰名商标的保护,应当是全面的保护,而不是只保护高级的、不保护中级的和低级的,只要是经营者通过诚实劳动、诚信经营获得的商誉,无论是否是已注册还是未注册的商标,其知晓程度都应当保护。任何形式的复制、模仿和翻译,就都应当禁止。
标准和证据获明确
2003年版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共有十七条,而此次修订征求意见稿则增加到二十四条。黄晖认为,意见稿是为了规范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流程,对20多年来工商系统认定驰名商标的一个总结,总体来讲更完备了,程序上更清晰了,条件也更明确了。
比如,意见稿第十条规定了可以作为证明符合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的证据材料:
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材料,如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材料。该商标为未注册商标的,应提供证明其使用持续时间不少于五年的材料。该商标为注册商标的,应提供证明其注册时间不少于三年或持续使用时间不少于五年的材料。
对此,黄晖分析说,此次修改对“商标”进行了细化,区分了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的两种情况。但对二者分别加以“五年”和“三年”的限定,说明在工商部门来看,商标不太容易在短时间内知名。事实上,按照传统的常识判断,一般来讲,商标确实也不太容易短时间内出名。但在互联网时代,特殊情况也不能排除,比如最近众所周知的庆丰包子,就完全可能一夜成名。
再比如,意见稿第十条规定的证据材料中还包括: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材料,如近三年广告宣传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材料;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材料。
对于前者,黄晖表示,这里的“三年”也是新加上的。他认为,有了时间上的限定,相对来说,在判定时可能会更加客观一点。但这也不应当作为绝对的限制。“比如谷歌,即便拿不出近三年的广告宣传材料,也不可能就不被认定为驰名了吧。”
而对于后者,黄晖介绍说,原规定更为详尽,在“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的后面,还明确提到“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
对此,黄晖对于这一修改略感遗憾。“因为驰名商标,在其本国的驰名度也非常重要,应该将那些在本国并不出名,只是到了中国后才打出名气的商标区别开来。”
不过,黄晖也表示,对于这些规定,也不必太绝对化,不应该要求每一条都达到规定的条件。
事实上,意见稿第十四条也对此予以了明确。该条载明: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认定驰名商标时,应当综合考虑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和本规定第十条所列各项因素,但不以满足全部因素为前提。
门槛不是越高越好
在董葆霖看来,要想真正正本清源,就必须采取低标准,而不是高标准;就必须打击抢注和傍名牌,解放企业被威胁、被胁迫去注册的状况。如果仍然采取高标准的话,就势必还会继续出现恶性膨胀的情况。
董葆霖表示,目前有些专家仍一味强调申请在先原则和注册原则,不仅已脱离了现在的国际环境和我国已经加入的国际条约,而且也同我国的现状相违背。
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计,2004年至2010年期间,我国商标增长量是世界的46.8%,而2010年至2011年,我国商标的增长量进一步蹿升,达到世界的61.8%。
“去年我国商标申请量达到200万件。这是个什么概念?日本是20万件左右,美国是30万件左右,而欧盟也不到30万件。”董葆霖指出,大量的新注册商标,实际并不能真实反映市场发展情况,而是恶性竞争的结果。大量的恶意抢注,使得许多企业不得不在所有45个大类进行全方位注册。
“而这种增长又为商标评审部门带来大量案件。搞得我国的行政资源异常紧张,造成公共资源的浪费,企业资金的浪费,因为他们要花很多钱去解决这些案件,去请律师,浪费很多时间和精力。”
据董葆霖估计,按照正常的申请量,我们每年的实际需求也就是45万到50万左右。“因此,我们不应把驰名商标的标准定得过高,要求过严。”董葆霖说。
4月14日,国家工商总局发布《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4年5月13日。
重新定义驰名商标
修订征求意见稿提出,驰名商标是在中国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而修订前对驰名商标的定义则是“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两相比较,驰名商标定义措辞上已经发生了微妙变化。一是将“广为知晓”改为了“熟知”,二是将“并享有较高声誉”的限制性定语去掉。
对此,中国首位商标法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兼职研究员黄晖分析,这一定义主要是为了与新修改的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相统一和吻合。
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高级经济师、中华商标协会专家委员会主任董葆霖认为,虽然将“享有较高声誉”的限制性条件删除,但将“广为知晓”升级为“熟知”,是抬高了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
按照《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称《巴黎公约》)的原意,驰名商标的对应英文为“well-known trademark”,其意思仅指在市场上“为相关公众知晓,或者为相关公众熟知的未注册商标”。
董葆霖表示,根据巴黎公约和TRIPS协议制定的原则,对于驰名商标的保护,应当是全面的保护,而不是只保护高级的、不保护中级的和低级的,只要是经营者通过诚实劳动、诚信经营获得的商誉,无论是否是已注册还是未注册的商标,其知晓程度都应当保护。任何形式的复制、模仿和翻译,就都应当禁止。
标准和证据获明确
2003年版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共有十七条,而此次修订征求意见稿则增加到二十四条。黄晖认为,意见稿是为了规范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流程,对20多年来工商系统认定驰名商标的一个总结,总体来讲更完备了,程序上更清晰了,条件也更明确了。
比如,意见稿第十条规定了可以作为证明符合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的证据材料:
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材料,如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材料。该商标为未注册商标的,应提供证明其使用持续时间不少于五年的材料。该商标为注册商标的,应提供证明其注册时间不少于三年或持续使用时间不少于五年的材料。
对此,黄晖分析说,此次修改对“商标”进行了细化,区分了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的两种情况。但对二者分别加以“五年”和“三年”的限定,说明在工商部门来看,商标不太容易在短时间内知名。事实上,按照传统的常识判断,一般来讲,商标确实也不太容易短时间内出名。但在互联网时代,特殊情况也不能排除,比如最近众所周知的庆丰包子,就完全可能一夜成名。
再比如,意见稿第十条规定的证据材料中还包括: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材料,如近三年广告宣传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材料;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材料。
对于前者,黄晖表示,这里的“三年”也是新加上的。他认为,有了时间上的限定,相对来说,在判定时可能会更加客观一点。但这也不应当作为绝对的限制。“比如谷歌,即便拿不出近三年的广告宣传材料,也不可能就不被认定为驰名了吧。”
而对于后者,黄晖介绍说,原规定更为详尽,在“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的后面,还明确提到“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
对此,黄晖对于这一修改略感遗憾。“因为驰名商标,在其本国的驰名度也非常重要,应该将那些在本国并不出名,只是到了中国后才打出名气的商标区别开来。”
不过,黄晖也表示,对于这些规定,也不必太绝对化,不应该要求每一条都达到规定的条件。
事实上,意见稿第十四条也对此予以了明确。该条载明: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认定驰名商标时,应当综合考虑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和本规定第十条所列各项因素,但不以满足全部因素为前提。
门槛不是越高越好
在董葆霖看来,要想真正正本清源,就必须采取低标准,而不是高标准;就必须打击抢注和傍名牌,解放企业被威胁、被胁迫去注册的状况。如果仍然采取高标准的话,就势必还会继续出现恶性膨胀的情况。
董葆霖表示,目前有些专家仍一味强调申请在先原则和注册原则,不仅已脱离了现在的国际环境和我国已经加入的国际条约,而且也同我国的现状相违背。
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统计,2004年至2010年期间,我国商标增长量是世界的46.8%,而2010年至2011年,我国商标的增长量进一步蹿升,达到世界的61.8%。
“去年我国商标申请量达到200万件。这是个什么概念?日本是20万件左右,美国是30万件左右,而欧盟也不到30万件。”董葆霖指出,大量的新注册商标,实际并不能真实反映市场发展情况,而是恶性竞争的结果。大量的恶意抢注,使得许多企业不得不在所有45个大类进行全方位注册。
“而这种增长又为商标评审部门带来大量案件。搞得我国的行政资源异常紧张,造成公共资源的浪费,企业资金的浪费,因为他们要花很多钱去解决这些案件,去请律师,浪费很多时间和精力。”
据董葆霖估计,按照正常的申请量,我们每年的实际需求也就是45万到50万左右。“因此,我们不应把驰名商标的标准定得过高,要求过严。”董葆霖说。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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