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获批
餐馆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将被罚
2014-04-15 09:51:38 | 来源:法制日报 | 作者:潘从武 温丽娜
一楼开了家餐馆,二楼、三楼的居民每天都不堪油烟味儿和噪音的烦扰,这样的现象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许多居民小区都存在。今后,乌市市民再也不用忍受烟熏火燎之苦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近日审查批准了《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条例共八章六十二条,对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防治高污染燃料产生的大气污染、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扬尘污染、防治油烟废气及恶臭污染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为加强对城市餐饮服务业油烟排放的管理,切实减少对市民正常生活的干扰,条例规定,城市餐饮服务业的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实现油烟达标排放,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造成干扰。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楼层等场所新建从事生产油烟、恶臭或者其他异味的餐饮服务项目。这些场所内已经建成的餐饮服务项目,其经营许可到期后,环境保护、卫生、食品药品监督、消防等管理部门不再核发相关证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以办理登记。
条例规定,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的排污单位,应采取措施治理恶臭污染,防止周围居民区受到污染。
条例还规定,城市餐饮服务业的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设施,致使排放的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将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处5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共八章六十二条,对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防治高污染燃料产生的大气污染、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扬尘污染、防治油烟废气及恶臭污染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为加强对城市餐饮服务业油烟排放的管理,切实减少对市民正常生活的干扰,条例规定,城市餐饮服务业的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实现油烟达标排放,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造成干扰。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楼层等场所新建从事生产油烟、恶臭或者其他异味的餐饮服务项目。这些场所内已经建成的餐饮服务项目,其经营许可到期后,环境保护、卫生、食品药品监督、消防等管理部门不再核发相关证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以办理登记。
条例规定,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的排污单位,应采取措施治理恶臭污染,防止周围居民区受到污染。
条例还规定,城市餐饮服务业的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设施,致使排放的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将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处5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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