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报废车改装再卖属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014-04-09 15:10:48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朱莉
  案情

  王某,男,32岁,从事二手车交易生意。2013年2月,王某从他人手中以5万元的价格购进一辆报废货车,随后又花2万元购买了非标的汽车零部件,对这辆报废货车进行改装。2013年4月,王某以13万的价格将改装货车卖给不知情的徐某。2013年6月,徐某驾驶车辆运送货物时,车辆因制动失灵撞上行人蒋某,造成蒋某重伤。徐某在去汽车修理厂修理汽车时,被修车师傅告知该车为报废车辆改装而成,徐某随即报案。后,检察院以王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出现四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第三种意见认为,王某构成交通肇事罪。第四种意见认为,王某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评析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属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而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购买报废车改装后又出卖的行为不仅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同时也对公共安全造成了潜在的威胁和隐患。所以,王某的这一行为触犯了多个罪名,而最终应以何罪对其进行定罪量刑,则要进行综合分析。

  一、王某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罪属于典型的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罪,其主观方面是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会产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已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严重后果的心理状态。

  本案中,王某作为从事二手车交易的“内行人”,明知报废车改装后使用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会产生危害社会的后果,而为了获取非法利益,仍将车辆卖给了不知情的徐某,主观上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属于间接故意,不是过失的心理状态,故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二、王某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该罪客观方面表现为采取和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等方法相当的其他的危险方法。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实施的危险方法会危害公共安全,即危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公私财产安全,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司法实践中,这类案件除少数对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持希望态度属于直接故意外,其他多数持放任态度属于间接故意。

  改装报废车有着严重的安全隐患,在道路上行驶对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和财产具有潜在的巨大威胁,其危险性与放火、决水、爆炸等危险方法相当。改装、出售报废车者多为谋求非法利益而为之,而对改装的报废车对公共安全可能造成的危险则持放任态度。本案中,王某明知改装、出售报废的车辆在使用时可能会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造成危害,却为了追求非法利益,而放任这种危害后果的发生,故王某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三、王某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了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该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并且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该罪的犯罪对象是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产品。这里的其他产品,是指除上述产品以外的具有与上述产品相当的危险性、危害性,一旦发生事故,就会对人们的生命、健康及财产可能造成较大损失的产品。

  本案中,王某购买非标的零部件改装了报废车,不符合货车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其明知所改装的货车不符合标准而仍然予以出售获利,且该改装车在使用的过程中造成了一人重伤的严重后果,王某的行为符合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的构成要件,故王某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四、王某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该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一般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行为人的故意表现为故意制造伪劣产品,或者是明知是伪劣产品而出卖,或者是在销售的产品故意掺杂、掺假。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金额须达到5万元以上才能构成该罪。

  本案中,王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改装的报废车,金额达到5万以上,符合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构成要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五、本案中想象竞合、法条竞合的处理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为法条竞合,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该条规定,王某的销售金额为13万,按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来处罚比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处罚要重,所以,应按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对王某进行定罪处罚。

  而王某的一行为触犯了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属于想象竞合,应择一重罪处罚,所以对王某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

  综上,王某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笔者同意第四种意见。

  (作者单位: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牟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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