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风法院公开宣判一起17人盗掘文物犯罪案
2014-03-21 16:23:34 | 来源:中国法院网陕西频道 | 作者:宋普
针对近年来陕西省扶风县发生的多起盗掘文物案件,为提升人民群众法律水平,增强保护文物意识,3月19日上午,扶风县人民法院对17名盗掘文物犯罪分子进行公开宣判,以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分别判处曹某、牟某等17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二年至一年九个月,并判处2万元至1万元不等的罚金。
我国《刑法》对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犯罪行为规定了较为严厉的刑罚,尤其是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内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案中,被告人曹某等人秘密进入周原遗址保护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范围内,采取踩点、探孔、打洞等手段盗掘古文化遗址,虽未盗得文物,但按照法律规定,只要实施盗掘行为,就构成犯罪既遂,即应以盗掘古文化遗址罪定罪量刑;另外部分被告人还参与盗掘了汉代古墓,盗走铜鼎、陶器等物品十余件,破坏了墓室结构,给我国考古研究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依法构成盗掘古墓葬罪。
为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扶风法院将首起犯意、组织人员、提供作案工具、指导实施盗掘等行为的被告人曹某认定为本案主犯;将在曹某组织和安排下,挖掘盗洞、清运土方、驾驶车辆、望风的其余16名被告人均认定为从犯。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扶风法院依法作出以上判决。宣判后,办案法官对各被告人的量刑进行了判后答疑。
我国《刑法》对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犯罪行为规定了较为严厉的刑罚,尤其是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内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案中,被告人曹某等人秘密进入周原遗址保护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范围内,采取踩点、探孔、打洞等手段盗掘古文化遗址,虽未盗得文物,但按照法律规定,只要实施盗掘行为,就构成犯罪既遂,即应以盗掘古文化遗址罪定罪量刑;另外部分被告人还参与盗掘了汉代古墓,盗走铜鼎、陶器等物品十余件,破坏了墓室结构,给我国考古研究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依法构成盗掘古墓葬罪。
为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扶风法院将首起犯意、组织人员、提供作案工具、指导实施盗掘等行为的被告人曹某认定为本案主犯;将在曹某组织和安排下,挖掘盗洞、清运土方、驾驶车辆、望风的其余16名被告人均认定为从犯。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扶风法院依法作出以上判决。宣判后,办案法官对各被告人的量刑进行了判后答疑。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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