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信息盗卖手机吉祥号 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2014-03-21 10:25:01
中国法院网讯 (张绍忠) 手机靓号人人都想拥有,但有时“价格”高的惊人。2012年,四川省成都某科技公司的唐某和某电信公司的销售主管熊某某瞅准这一“商机”,利用管理漏洞私自卖出6个欠费号,费用高达达20余万元。其中尾号“777777”的号码谈妥为10万元。
目前,该案由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审结。被告人唐某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熊某某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起诉盗窃手机靓号
检察机关指控,2012年5月,被告人唐某在武侯区中国电信武侯分公司办公室内,多次盗用下属员工袁某某的工号,进入公司综合营帐系统,修改系统信息,将153***99999等五个手机号转入他人名下并卖出,获利129000余元。
2012年7月,被告人唐某伙同被告人熊某某(案发时系中国电信成都武侯分公司政企部负责人),在本市武侯区中国电信武侯分公司办公室内,盗用下属员工温某的工号,进入中国电信成都公司综合营帐系统,修改系统信息,将尾号“777777”手机号码转入朱某某名下。事后被告人唐某分予被告人熊某某40000元。当被告人唐某准备将该号码以100000元卖给朱某某时,即被电信公司发现并将其非法过户的所有号码停用。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某、熊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处罚。
当庭认错但不认罪
被告人唐某对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持异议,辩称其只是在未经审批的情况下将公司特号进行过户,其行为属违反公司的规定,并不构成犯罪。
唐某的辩护律师提出,根据国家信息产业部2003年发布的《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用户号码资源未经批准,是不能收取选号费或占用费的。电信公司内部规定给手机特号划分等级,本身就违反法规。
同时,移动电话号码系电子代码,号码本身不属于刑法上规定的财物范畴,被告人唐某盗取号码变卖所得不能认定为其盗窃犯罪的数额,唐某在主观上并没有明确窃取财物的目的,电信公司内部对其特号的管理具有明显的漏洞,被告人唐某不构成盗窃罪。
被告人熊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并当庭自愿表示认罪,但认为被告人唐某给其40000元,一段时间后被告人唐某告知自己号码停机了让其将钱退还,自己分两次将35000元退还,剩余5000元因之前用于一起吃饭娱乐,唐某与其商量不用退还,并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熊某某的辩护律师提出,号码本身并无价值,电信对号码分出等级违反相关规定,变相收取选号费;被告人熊某某仅违反了公司的内部规定和销售策略,并非违法,也未对公司造成损失反而为公司盈利;不存在秘密窃取,因是在系统上公开透明的操作,因此不应认定被告人熊某某构成盗窃罪。
代理商瞄上休眠号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唐某曾是成都某科技有限公司电信事业部副总经理,其职责范围包括人员管理、电信业务开展、电信经费的决算等。同时,该公司属于电信公司的二级代理公司,并可以进入电信公司内部网络开展业务活动。
2012年5月,唐某在清理欠费号码时发现153***99999、18**8888888、189**666666等五个号码已欠费两年,且未实名登记也无通话记录,对于这种欠费手机特号,电信公司并没有专门的管理规定。
于是,被告人唐某产生了获取这些电话号码获利的念头,他多次找其下属员工袁某某谎称要用其工号查询中国电信业务,在袁某某辞职不知真相的情况下,将其未注销的工号、密码及验证码提供给被告人唐某。
修改数据高价转让
被告人唐某于2012年5月期间多次使用袁某某未注销的该工号进入中国电信成都公司综合营帐系统,采用修改系统信息的方式,获取计算机系统中存储的数据,并将获取的153***99999、18**8888888、189**666666等手机号码过户到他人名下。
之后,又将上述手机号码转入他人名下并销售,共收取现金40400元及两台电信版iphone4s手机。
2012年6月,被告人唐某因劳动合同期届满离开了成都市某科技有限公司,同年7月,被告人唐某准备用同样的方式获取手机号码牟利,但因无工号,无法进入电信内部网络。
随即,找到成都市电信公司武侯分公司的员工被告人熊某某,让其通过成都市电信公司武侯分公司员工的工号将尾号“777777”的号码转到外省老板朱某某名下,并承诺事成后给付被告人熊某某40000元,被告人熊某某亦同意。其实,该号码与朱某某谈妥的价格是10万元。
接下来,被告人熊某某给下属员工温某打电话,谎称要用其工号查询电信业务,在取得温某的工号、密码以及验证码后,伙同被告人唐某,在成都电信公司武侯分公司办公室内,利用温某的工号进入电信综合营帐系统,将尾号“777777”号码转入。
不久,电信公司在清理内部未销售的特号时发现部分号码已被非法出售,随即将尾号“777777”号码强行停机。被告人唐某在不知号码停机的情况下仍联系到买家朱某某,双方准备交易“777777”号码过程中发现该号已停机。交易未果,被告人唐某找到被告人熊某某并告知该手机号码已停机,让其退还给付的40000元。经协商,被告人熊某某将其未挥霍的余款35000元分两次退还给被告人唐某。
法院详解定罪量刑
法院认为,被告人唐某单独或者伙同被告人熊某某采取骗取单位工作人员工号权限的方式,非法侵入中国电信的内部计算机网络信息系统,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未销售的特殊手机号码信息,私自变更其信息并将其出售,从中牟利,情节特别严重,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本案中,被告人唐某作案二次,涉案金额89000元。被告人熊某某参与一次,涉案金额40000元。被告人熊某某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2012年7月被告人唐某与熊某某所实施的犯罪系一般共同犯罪,应按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作用、地位量刑。
实际上,手机号码是电信或者网络通讯中对持有者身份信息的验证,其本身仅仅是掌控电信或者网络通讯的所属公司利用计算机系统程序而组合出来的一个数据代码,对于手机号码的价值只在与他人建立一种需求合同关系之后才能体现。但是,在这种需求关系建立前,手机号码作为电信或者网络通讯公司来说,也只是财产所有权中的一种收益权。
盗窃罪则是行为人占有公私财物完整的财产所有权,而非部分财产所有权。二被告人的行为不仅侵害了公私财物财产所有权中的财产收益权,也破坏了计算机信息系统运行、信息的安全,其行为特征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和《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目前,该案由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审结。被告人唐某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熊某某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起诉盗窃手机靓号
检察机关指控,2012年5月,被告人唐某在武侯区中国电信武侯分公司办公室内,多次盗用下属员工袁某某的工号,进入公司综合营帐系统,修改系统信息,将153***99999等五个手机号转入他人名下并卖出,获利129000余元。
2012年7月,被告人唐某伙同被告人熊某某(案发时系中国电信成都武侯分公司政企部负责人),在本市武侯区中国电信武侯分公司办公室内,盗用下属员工温某的工号,进入中国电信成都公司综合营帐系统,修改系统信息,将尾号“777777”手机号码转入朱某某名下。事后被告人唐某分予被告人熊某某40000元。当被告人唐某准备将该号码以100000元卖给朱某某时,即被电信公司发现并将其非法过户的所有号码停用。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某、熊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处罚。
当庭认错但不认罪
被告人唐某对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持异议,辩称其只是在未经审批的情况下将公司特号进行过户,其行为属违反公司的规定,并不构成犯罪。
唐某的辩护律师提出,根据国家信息产业部2003年发布的《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用户号码资源未经批准,是不能收取选号费或占用费的。电信公司内部规定给手机特号划分等级,本身就违反法规。
同时,移动电话号码系电子代码,号码本身不属于刑法上规定的财物范畴,被告人唐某盗取号码变卖所得不能认定为其盗窃犯罪的数额,唐某在主观上并没有明确窃取财物的目的,电信公司内部对其特号的管理具有明显的漏洞,被告人唐某不构成盗窃罪。
被告人熊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并当庭自愿表示认罪,但认为被告人唐某给其40000元,一段时间后被告人唐某告知自己号码停机了让其将钱退还,自己分两次将35000元退还,剩余5000元因之前用于一起吃饭娱乐,唐某与其商量不用退还,并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熊某某的辩护律师提出,号码本身并无价值,电信对号码分出等级违反相关规定,变相收取选号费;被告人熊某某仅违反了公司的内部规定和销售策略,并非违法,也未对公司造成损失反而为公司盈利;不存在秘密窃取,因是在系统上公开透明的操作,因此不应认定被告人熊某某构成盗窃罪。
代理商瞄上休眠号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唐某曾是成都某科技有限公司电信事业部副总经理,其职责范围包括人员管理、电信业务开展、电信经费的决算等。同时,该公司属于电信公司的二级代理公司,并可以进入电信公司内部网络开展业务活动。
2012年5月,唐某在清理欠费号码时发现153***99999、18**8888888、189**666666等五个号码已欠费两年,且未实名登记也无通话记录,对于这种欠费手机特号,电信公司并没有专门的管理规定。
于是,被告人唐某产生了获取这些电话号码获利的念头,他多次找其下属员工袁某某谎称要用其工号查询中国电信业务,在袁某某辞职不知真相的情况下,将其未注销的工号、密码及验证码提供给被告人唐某。
修改数据高价转让
被告人唐某于2012年5月期间多次使用袁某某未注销的该工号进入中国电信成都公司综合营帐系统,采用修改系统信息的方式,获取计算机系统中存储的数据,并将获取的153***99999、18**8888888、189**666666等手机号码过户到他人名下。
之后,又将上述手机号码转入他人名下并销售,共收取现金40400元及两台电信版iphone4s手机。
2012年6月,被告人唐某因劳动合同期届满离开了成都市某科技有限公司,同年7月,被告人唐某准备用同样的方式获取手机号码牟利,但因无工号,无法进入电信内部网络。
随即,找到成都市电信公司武侯分公司的员工被告人熊某某,让其通过成都市电信公司武侯分公司员工的工号将尾号“777777”的号码转到外省老板朱某某名下,并承诺事成后给付被告人熊某某40000元,被告人熊某某亦同意。其实,该号码与朱某某谈妥的价格是10万元。
接下来,被告人熊某某给下属员工温某打电话,谎称要用其工号查询电信业务,在取得温某的工号、密码以及验证码后,伙同被告人唐某,在成都电信公司武侯分公司办公室内,利用温某的工号进入电信综合营帐系统,将尾号“777777”号码转入。
不久,电信公司在清理内部未销售的特号时发现部分号码已被非法出售,随即将尾号“777777”号码强行停机。被告人唐某在不知号码停机的情况下仍联系到买家朱某某,双方准备交易“777777”号码过程中发现该号已停机。交易未果,被告人唐某找到被告人熊某某并告知该手机号码已停机,让其退还给付的40000元。经协商,被告人熊某某将其未挥霍的余款35000元分两次退还给被告人唐某。
法院详解定罪量刑
法院认为,被告人唐某单独或者伙同被告人熊某某采取骗取单位工作人员工号权限的方式,非法侵入中国电信的内部计算机网络信息系统,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未销售的特殊手机号码信息,私自变更其信息并将其出售,从中牟利,情节特别严重,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本案中,被告人唐某作案二次,涉案金额89000元。被告人熊某某参与一次,涉案金额40000元。被告人熊某某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2012年7月被告人唐某与熊某某所实施的犯罪系一般共同犯罪,应按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作用、地位量刑。
实际上,手机号码是电信或者网络通讯中对持有者身份信息的验证,其本身仅仅是掌控电信或者网络通讯的所属公司利用计算机系统程序而组合出来的一个数据代码,对于手机号码的价值只在与他人建立一种需求合同关系之后才能体现。但是,在这种需求关系建立前,手机号码作为电信或者网络通讯公司来说,也只是财产所有权中的一种收益权。
盗窃罪则是行为人占有公私财物完整的财产所有权,而非部分财产所有权。二被告人的行为不仅侵害了公私财物财产所有权中的财产收益权,也破坏了计算机信息系统运行、信息的安全,其行为特征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和《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孙剑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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