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家暴:平安中国的家庭表情
2014-03-07 08:09:20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刘曼
刘雯雯 制图
2013年,人民法院以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实施为契机,以建设平安中国为方向,以保护妇女儿童权益为目标,通过逐步确立专案专办制度、前移法院介入时点、推动建立健全联动机制等方式,强化了对家暴受害人的司法救济,描绘出平安中国的家庭表情。
合议庭从“落地”到“生根”
据统计,我国大约有24.7%的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涉及家庭暴力的故意杀人案件,占到全部故意杀人案件的近10%。家暴案件关涉法、情、理,常横跨民事与刑事领域,对人民法院工作提出了较高要求。继续推行专门合议庭机制,逐步确立专案专办制度成为人民法院2013年防治家暴工作的关键举措。
2013年5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与市妇联合作,开始在北京各级法院设立妇女维权合议庭。
截至2013年8月底,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共建立妇女儿童维权岗318个,实现了自治区、市、县(区)、乡镇四级全覆盖。
同年9月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就防治家暴出台了相关指导意见,对家暴涉及范围、审理组织、审理家暴民事和刑事案件的原则、举证责任、司法保护措施等内容作出了规定,要求有条件的基层法院可以成立家暴案件专门合议庭。
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副主任甄砚指出,妇女维权合议庭在促进司法公正和社会进步中具有积极的意义,其创新实践取得了积极成效。
司法保护从惩治为主到预防优先
2013年2月3日,历时一年多的李阳离婚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宣判。此案备受关注的是法院在宣判前对家暴受害人李金作出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禁止李阳实施家暴。
修订后的民诉法对行为保全进行了规定。该规定使得离婚诉讼中对家暴从以往仅有的损害赔偿救济方式扩展为对受害人人身、财产权益的全面保护模式,防治家暴司法保护机制从事后惩治为主转化为事前、事中预防优先。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从2010年就逐步开展了家暴案件人身保护令的试点工作。“通过3年试点,我们感到人身保护令是法院推动社会管理创新的有益探索,是司法为民的具体体现。”安徽高院副院长汪沪平说。
中国社会科学院副研究员薛宁兰指出,民事保护令制度为家暴受害人提供了更为快捷有效的救济与保护,降低了受害人再度遭受暴力的可能性,已经成为许多国家和地区防治家暴的重要工具。
防治机制从司法救济到综合治理
家暴关涉伦理与法律,涉及个人与社会,难凭法院一己之力得以根治。
宁夏高院要求各级法院与妇联组织、检察机关、公安部门、新闻媒体等相关单位探索建立家暴司法保护联动工作机制,共同研究预防、制止和惩治家暴行为的综合治理措施,同时还可向辖区妇联、派出所、社区居委会等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监督侵害人依法履行民事裁定书,并及时反馈履行情况。
2013年7月,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与区公安局签署了《关于执行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办法》,规定公安机关发现家暴时,可以建议受害人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受害人无法申请的,公安机关可以代为申请。被申请人违反保护裁定的,申请人可以报警求助。
最高人民法院继2012年5月成立“涉家庭暴力刑事司法改革”课题组,将司法干预家庭暴力的试点工作延伸到刑事领域后,更于2014年2月27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十起涉家庭暴力典型案例。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会长夏吟兰认为这十起案例的公布对现行司法解释中家庭暴力的概念外延有所突破,从以往单纯强调身体伤害,进而强调精神暴力,此做法遵循了国际惯例,能够更全面地干预和制止家庭暴力。同时,对如恐吓、分手暴力、以暴制暴是否从轻减轻处罚等在司法实践中一直有争议的内容都作出明确示范。此次案例的公布彰显了社会公平正义,表明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为民、保障人权的态度。
合议庭从“落地”到“生根”
据统计,我国大约有24.7%的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涉及家庭暴力的故意杀人案件,占到全部故意杀人案件的近10%。家暴案件关涉法、情、理,常横跨民事与刑事领域,对人民法院工作提出了较高要求。继续推行专门合议庭机制,逐步确立专案专办制度成为人民法院2013年防治家暴工作的关键举措。
2013年5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与市妇联合作,开始在北京各级法院设立妇女维权合议庭。
截至2013年8月底,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共建立妇女儿童维权岗318个,实现了自治区、市、县(区)、乡镇四级全覆盖。
同年9月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就防治家暴出台了相关指导意见,对家暴涉及范围、审理组织、审理家暴民事和刑事案件的原则、举证责任、司法保护措施等内容作出了规定,要求有条件的基层法院可以成立家暴案件专门合议庭。
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副主任甄砚指出,妇女维权合议庭在促进司法公正和社会进步中具有积极的意义,其创新实践取得了积极成效。
司法保护从惩治为主到预防优先
2013年2月3日,历时一年多的李阳离婚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宣判。此案备受关注的是法院在宣判前对家暴受害人李金作出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禁止李阳实施家暴。
修订后的民诉法对行为保全进行了规定。该规定使得离婚诉讼中对家暴从以往仅有的损害赔偿救济方式扩展为对受害人人身、财产权益的全面保护模式,防治家暴司法保护机制从事后惩治为主转化为事前、事中预防优先。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从2010年就逐步开展了家暴案件人身保护令的试点工作。“通过3年试点,我们感到人身保护令是法院推动社会管理创新的有益探索,是司法为民的具体体现。”安徽高院副院长汪沪平说。
中国社会科学院副研究员薛宁兰指出,民事保护令制度为家暴受害人提供了更为快捷有效的救济与保护,降低了受害人再度遭受暴力的可能性,已经成为许多国家和地区防治家暴的重要工具。
防治机制从司法救济到综合治理
家暴关涉伦理与法律,涉及个人与社会,难凭法院一己之力得以根治。
宁夏高院要求各级法院与妇联组织、检察机关、公安部门、新闻媒体等相关单位探索建立家暴司法保护联动工作机制,共同研究预防、制止和惩治家暴行为的综合治理措施,同时还可向辖区妇联、派出所、社区居委会等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监督侵害人依法履行民事裁定书,并及时反馈履行情况。
2013年7月,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与区公安局签署了《关于执行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办法》,规定公安机关发现家暴时,可以建议受害人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受害人无法申请的,公安机关可以代为申请。被申请人违反保护裁定的,申请人可以报警求助。
最高人民法院继2012年5月成立“涉家庭暴力刑事司法改革”课题组,将司法干预家庭暴力的试点工作延伸到刑事领域后,更于2014年2月27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十起涉家庭暴力典型案例。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会长夏吟兰认为这十起案例的公布对现行司法解释中家庭暴力的概念外延有所突破,从以往单纯强调身体伤害,进而强调精神暴力,此做法遵循了国际惯例,能够更全面地干预和制止家庭暴力。同时,对如恐吓、分手暴力、以暴制暴是否从轻减轻处罚等在司法实践中一直有争议的内容都作出明确示范。此次案例的公布彰显了社会公平正义,表明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为民、保障人权的态度。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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