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大家来评理”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执行听证释放司法自信
2014-02-27 15:24:28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李慧兰
  2月26日,一场火药味浓重的执行听证会在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举行,被执行人95岁的彭老太及其女儿理直气壮地认为法院执行违法,强烈要求要“让大家来评评理”,为了查清事实、平息争议,该院举办了此次执行听证会。

    养父过世继母擅自变更房产证 养子诉请继承养父房屋拆迁补偿款

  60多年前,申请人罗先生被养父罗乙及其妻子周某收养,罗乙与周某在吉安市吉州区桃树下共有房产一套 ,周某去世后,罗乙与被执行人彭老太再婚,彭老太当时将其女陈女士带来与养父罗乙共同生活。1982年,养父罗乙去世,彭老太与女儿陈女士共同出资将罗乙遗留下的这套房屋改建,从木板结构改为砖木结构。1988年彭老太私自对诉争房屋房产证进行了变更,将产权变更为自己一人所有。之后彭老太又将房产证变更为彭老太、陈女士共有,而作为养子的罗先生对此均不知情。2012年诉争房屋拆迁,彭老太、陈女士领取拆迁补偿款共48万余元。2013年罗先生知悉此事后起诉到法院要求继承养父遗产,分割拆迁补偿款。

      转移财产拒不执行 法院强制执行却呼“要上访”

  2013年6月,该院作出一审判决后,判决认为,诉争房屋系罗先生的养父与养母共同共有,各享有50%的产权,周某去世后,通过法定继承,罗乙对该房享有75%的产权份额,养子罗先生享有25%的产权份额。罗乙与彭老太结婚后,该房75%的产权系罗乙婚前财产,罗乙去世后,属于罗乙遗产的部分,应由其法定继承人即养子罗先生、彭老太、继女陈女士继承,三人各25%的份额。鉴于彭老太及其女儿陈女士长期在诉争房屋内居住生活,且出资进行修缮、改建,将面积扩大的实际情况,该院判决原告享有诉争房屋30%的份额,彭老太及其女儿享有70%的产权份额,判令两被告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罗先生支付12万余元。

  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但判决生效后彭老太及其女儿一直拒不履行,罗先生遂申请强制执行。经法院调查,两被申请人账上已无财产,彭老太自称把全部拆迁款给了外孙女,而外孙女又说钱还给了外婆,一家人之间相互推搪,执行人员再三对彭老太及其女儿做思想工作,但两被执行人一直无动于衷,试图以此逃避执行。

  2014年2月,该院执行局考虑到两被执行人实际已领取了48万余元拆迁补偿款,生活保障没有问题,遂决定扣划陈女士及其丈夫的退休金予以强制执行。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后,陈女士及丈夫反应激烈,指责法院违法执行,扬言要上访。

      执行听证欢迎“拍砖” 司法公开传播法治信号

  2月26日,吉州法院执行局局长周晓春、执行二庭庭长孙晓斌、执行法官邓建华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公开听证,并邀请吉安电视台《今晚八点》、吉州新闻中心记者到场,对听证过程进行视频录播、全程公开。

  听证会上,被执行人陈女士虽然承认母亲彭老太是与自己共同生活、由她照料老人,但坚称:“一人犯法一人当,不关我的事”,认为自己是案外人。对于罗先生是否应分割拆迁补偿款,陈女士认为,这个钱是母亲的,母亲愿给谁就给谁。陈女士认准了罗先生未对其母彭老太尽赡养义务,所以就不应该得房屋拆迁补偿款。而罗先生认为,作为养子,继承养父的遗产天经地义,自己仅要求分割属于自己的法定继承份额,并未要求分割继母的财产。

  一面主张继承养父遗产,另一面却凭“政策”认为养父死了房产就归母亲,谁赡养母亲钱就应归谁,各执一词且都振振有词。

  法官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后,陈女士又提出新的事实,辩称自己未领取诉争房屋拆迁补偿款,其所领取的37万元系自己另一套房屋的拆迁款,诉争房拆迁补偿款已全部由母亲领取并已用于购买冬虫夏草、药酒、还债等等,现仅剩11万元。对此,合议庭决定就陈女士提出的新事实展开调查,查清事实后再作出裁判。

  “维权是维稳的基础,只有通过法治方回应当事人合法合理的诉求,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缠访缠讼,我们有底气进行执行公开听证,只要自己做好了,站稳了脚跟,就不怕当事人挑刺。”该院院长郭泽庆说。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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