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强拆”案:依法独立公正维护百姓权益
2014-02-19 07:50:32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张先明
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全国旧城改造、路网建设如火如荼,各地城镇面貌日新月异,成绩喜人。
这一过程中,如何才能打造“既征得土地又赢得民心”大好局面,一直是摆在各地区各部门面前的急迫问题。
2013年,通过协调和解或者判决等方式,各地人民法院忠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依法独立公正审理强拆案件,有效维护百姓合法权益。
“恢复原状”了结陈年老案
浙江省桐乡市一房屋被所在街道办违法强制拆除,房主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后,法院两审均判街道办原价赔偿损失。房主对赔偿数额不满,数十次赴省进京上访。
为切实解决违法强拆的房屋如何赔偿以及赔偿费用如何确定等重大问题,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再审。
审理中,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二条“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规定,法院认为该条中的“能够”含有“首先选择”之意,本着“异地恢复原状”思路,协调街道办为房主选定一块相同地段相同面积宅基地,并判决涉案街道办足额赔偿建房费用。
这桩判决思路清晰、效果良好的案件,是浙江法院认真应对强拆纠纷的一个缩影。
2013年,浙江法院审结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搬迁、拆除违法建筑案件4876件,依法准予强制执行3461件,不准予636件,撤回226件,作其他处理553件。
同时,为加强行政申诉案件的复查力度,保障征地拆迁农民的合法权益,浙江高院还专门成立了行政审判第二庭。据悉此举在全国高院尚属首例。
协调处理营造共赢局面
江苏一投资公司近5000平方米房屋被违法强制拆除后,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涉案区政府、征收办和住建局赔偿5000万元损失。
鉴于原、被告对于是否存在强制拆除行为、被拆房屋数量、面积、性质以及赔偿数额等多方面争议极大,为妥处案件,连续开庭五个小时后,合议庭法官又放弃休息日,利用在周末时间组织原、被告到案发地进行协商。最终,原、被告以评估价为基础达成了征收补偿协议,被告支付了3400万余元补偿款。
本案的妥善解决,对于协调处理强拆案件具有一定示范效应。它显示,人民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只要切实营造谈判平台,加大当事各方协商频率和力度,在协调方案切实可行的前提下,当事方最终完全有可能实质性化解矛盾,携手营造共赢局面。
据悉,2013年,江苏法院切实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依法公正审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集体土地征收及环境保护等各类行政案件,在审结案件中以撤销、确认违法等方式判决行政机关败诉262件,占结案总数的4.53%,同比上升2.04%。
审查报告力促依法行政
“报告全面深刻,建议可行并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性。”这是2013年8月辽宁省政府向各市政府及省政府各厅局转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一份报告时的评价。
近年来,伴随辽宁老工业基地转型升级步伐加速,辽宁集体土地征地拆迁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行政诉讼案件数量激增。为此,辽宁高院认真剖析问题成因,撰写《辽宁省集体土地征地拆迁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行政诉讼案件司法审查报告》,提出了9项对策性建议。
辽宁高院此举引起各方重视,省领导纷纷作出批示,充分肯定辽宁高院的建议,各级政府和省政府各厅局有针对性地开展对照检查,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据悉,2013年,辽宁法院审慎处理土地征用、房屋拆迁案件1143件,有效地维护了社会稳定。同时,辽宁法院还积极探索推行行政案件司法管辖区域与行政管理区域适当分离制度,确定辽阳中院、铁岭中院和葫芦岛中院为集中管辖试点单位。2013年,试点法院审结971件行政案件,服判息诉率比全省法院平均值高出17.9%。
好风凭借力,扬帆正当时。在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指导下,人民法院将抓住历史机遇,全面推进包括行政审判在内的各项司法改革,依法公正审理涉强拆纠纷案件,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这一过程中,如何才能打造“既征得土地又赢得民心”大好局面,一直是摆在各地区各部门面前的急迫问题。
2013年,通过协调和解或者判决等方式,各地人民法院忠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依法独立公正审理强拆案件,有效维护百姓合法权益。
“恢复原状”了结陈年老案
浙江省桐乡市一房屋被所在街道办违法强制拆除,房主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后,法院两审均判街道办原价赔偿损失。房主对赔偿数额不满,数十次赴省进京上访。
为切实解决违法强拆的房屋如何赔偿以及赔偿费用如何确定等重大问题,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再审。
审理中,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二条“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规定,法院认为该条中的“能够”含有“首先选择”之意,本着“异地恢复原状”思路,协调街道办为房主选定一块相同地段相同面积宅基地,并判决涉案街道办足额赔偿建房费用。
这桩判决思路清晰、效果良好的案件,是浙江法院认真应对强拆纠纷的一个缩影。
2013年,浙江法院审结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搬迁、拆除违法建筑案件4876件,依法准予强制执行3461件,不准予636件,撤回226件,作其他处理553件。
同时,为加强行政申诉案件的复查力度,保障征地拆迁农民的合法权益,浙江高院还专门成立了行政审判第二庭。据悉此举在全国高院尚属首例。
协调处理营造共赢局面
江苏一投资公司近5000平方米房屋被违法强制拆除后,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涉案区政府、征收办和住建局赔偿5000万元损失。
鉴于原、被告对于是否存在强制拆除行为、被拆房屋数量、面积、性质以及赔偿数额等多方面争议极大,为妥处案件,连续开庭五个小时后,合议庭法官又放弃休息日,利用在周末时间组织原、被告到案发地进行协商。最终,原、被告以评估价为基础达成了征收补偿协议,被告支付了3400万余元补偿款。
本案的妥善解决,对于协调处理强拆案件具有一定示范效应。它显示,人民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只要切实营造谈判平台,加大当事各方协商频率和力度,在协调方案切实可行的前提下,当事方最终完全有可能实质性化解矛盾,携手营造共赢局面。
据悉,2013年,江苏法院切实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依法公正审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集体土地征收及环境保护等各类行政案件,在审结案件中以撤销、确认违法等方式判决行政机关败诉262件,占结案总数的4.53%,同比上升2.04%。
审查报告力促依法行政
“报告全面深刻,建议可行并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性。”这是2013年8月辽宁省政府向各市政府及省政府各厅局转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一份报告时的评价。
近年来,伴随辽宁老工业基地转型升级步伐加速,辽宁集体土地征地拆迁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行政诉讼案件数量激增。为此,辽宁高院认真剖析问题成因,撰写《辽宁省集体土地征地拆迁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行政诉讼案件司法审查报告》,提出了9项对策性建议。
辽宁高院此举引起各方重视,省领导纷纷作出批示,充分肯定辽宁高院的建议,各级政府和省政府各厅局有针对性地开展对照检查,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据悉,2013年,辽宁法院审慎处理土地征用、房屋拆迁案件1143件,有效地维护了社会稳定。同时,辽宁法院还积极探索推行行政案件司法管辖区域与行政管理区域适当分离制度,确定辽阳中院、铁岭中院和葫芦岛中院为集中管辖试点单位。2013年,试点法院审结971件行政案件,服判息诉率比全省法院平均值高出17.9%。
好风凭借力,扬帆正当时。在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指导下,人民法院将抓住历史机遇,全面推进包括行政审判在内的各项司法改革,依法公正审理涉强拆纠纷案件,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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