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达成调解协议后对扩大的损失应否赔偿
2014-02-18 15:55:48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盛奎伟
【案情】
2013年9月,王艳青雇佣赵龙彪为其做房子,赵龙彪做工期间从房上摔下,后送到医院治疗。后赵龙彪与王艳青达成了赔偿协议,协议约定:王艳青负担医疗费,另赔偿赵龙彪损失50000元,以后不再因此事另行主张权利。同年11月赵龙彪死亡,后王艳青依约履行了全部义务。但赵龙彪近亲属以赵龙彪死亡导致损失扩大为由,要求王艳青增加赔偿。
【分歧】
王艳青与赵龙彪达成的赔偿协议效力如何,赵龙彪近亲属可否再行向王艳青主张赔偿?
第一种观点认为,王艳青与赵龙彪达成的赔偿协议系二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赵龙彪近亲属无权再向王艳青主张赔偿。
第二种观点认为,王艳青与赵龙彪达成的赔偿协议虽然合法有效,但是赵龙彪死亡,确实导致了损失的扩大,赵龙彪近亲属可以向王艳青主张权利,要求赔偿。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王艳青雇佣赵龙彪为其做房子,后从房子上摔下,虽经过抢救但最终仍旧死亡,对此,雇主王艳青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赵龙彪在生前与王艳青达成的赔偿协议虽然合法有效,但是赵龙彪死亡,导致了损失的扩大,给其近亲属在经济上造成了损失,在精神上造成了伤害。赵龙彪与王艳青所达成的协议是基于健康权受害了损害,但在赵龙彪死后,其近亲属所主张的赔偿基础是基于生命权的丧失;同时,在赵龙彪死亡前,王艳青所承担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但赵龙彪死亡后,王艳青应予赔偿的项目又新增了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等费用。
另外,若按照赵龙彪与王艳青达成的赔偿协议予以赔偿,不但不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同时也使雇主规避了应由其承担的法律责任,对受害人明显不利,故赵龙彪近亲属可以另行向法院起诉要求王艳青按照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对于王艳青已支付的部分,待赔偿时可以予以扣除。
(作者单位:江西武宁县人民法院)
2013年9月,王艳青雇佣赵龙彪为其做房子,赵龙彪做工期间从房上摔下,后送到医院治疗。后赵龙彪与王艳青达成了赔偿协议,协议约定:王艳青负担医疗费,另赔偿赵龙彪损失50000元,以后不再因此事另行主张权利。同年11月赵龙彪死亡,后王艳青依约履行了全部义务。但赵龙彪近亲属以赵龙彪死亡导致损失扩大为由,要求王艳青增加赔偿。
【分歧】
王艳青与赵龙彪达成的赔偿协议效力如何,赵龙彪近亲属可否再行向王艳青主张赔偿?
第一种观点认为,王艳青与赵龙彪达成的赔偿协议系二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赵龙彪近亲属无权再向王艳青主张赔偿。
第二种观点认为,王艳青与赵龙彪达成的赔偿协议虽然合法有效,但是赵龙彪死亡,确实导致了损失的扩大,赵龙彪近亲属可以向王艳青主张权利,要求赔偿。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王艳青雇佣赵龙彪为其做房子,后从房子上摔下,虽经过抢救但最终仍旧死亡,对此,雇主王艳青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赵龙彪在生前与王艳青达成的赔偿协议虽然合法有效,但是赵龙彪死亡,导致了损失的扩大,给其近亲属在经济上造成了损失,在精神上造成了伤害。赵龙彪与王艳青所达成的协议是基于健康权受害了损害,但在赵龙彪死后,其近亲属所主张的赔偿基础是基于生命权的丧失;同时,在赵龙彪死亡前,王艳青所承担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但赵龙彪死亡后,王艳青应予赔偿的项目又新增了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等费用。
另外,若按照赵龙彪与王艳青达成的赔偿协议予以赔偿,不但不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同时也使雇主规避了应由其承担的法律责任,对受害人明显不利,故赵龙彪近亲属可以另行向法院起诉要求王艳青按照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对于王艳青已支付的部分,待赔偿时可以予以扣除。
(作者单位:江西武宁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牟菲菲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