岁末难忘的一次调解
2014-01-29 16:20:31 | 来源:中国法院网陕西频道 | 作者:成华
  “请法官劝一下原告刘冰,他带了一大伙人在我们家闹事,吵的不行,我女儿气得几次都要服毒自杀,怎么得了嘛?要过年了都不得安然。”1月28日上午9时许,一位老人来到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找民一庭办案法官诉说。

  原来,这位老人姓吴,他女儿吴雪梅因与城关镇的刘冰感情不合被刘冰提起离婚诉讼,2014年1月21日汉阴法院受理该案,诉状副本刚送达没几天,被告吴雪梅尚未进行答辩。因不知被告吴雪梅明确意见,法院尚未组织调解。

  年关将至,人们都在忙着办年货,准备过春节。

  老人反映的这种突发情况,该如何处理和应对?承办法官心理一直在思考。如果不能妥善化解这起矛盾,后果将会不堪设想。

  承办法官讯速翻阅了案卷,询问了这位老人整个事情的经过。

  原告吴雪梅与被告刘冰经人介绍相识,于2012年农历正月16日订婚,2013年1月16日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常为琐事发生争吵,很少在一起同居生活,未生育子女,2013年3月18日晚,双方再次发生纠纷,被告吴雪梅拿走自己所有物品出外打工,自此不接原告刘冰电话,与原告刘冰断绝联系。现原告刘冰起诉要求离婚,并由被告吴雪梅返还彩礼82200元,赔偿原告刘冰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由于被告吴雪梅只同意离婚,表示不愿返还彩礼,原告刘冰遂带家人到被告吴雪梅娘家闹事。

  显然,案件争议的焦点是在返还彩礼这一问题上。

  找准了症结所在,承办法官告诉老人,现在是法治社会,文明社会,民间的一些村规陋习不值得提倡,最终要被摒弃。婚前一方索要彩礼没有法律依据,而且建立在金钱基础上的婚姻并不牢靠,我国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婚前索要彩礼离婚时是否应当返还已有明确规定,如果存在登记结婚后双方确未在一起共同生活或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形,当事人请求返还给付的彩礼,将会获得人民法院支持。原告刘冰已在离婚诉讼中提出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被告吴雪梅应根据实际情况正确面对,该返还的必须返还。原告刘冰在诉讼过程中私自到被告吴雪梅娘家闹事的做法是错误的,应该受到批评,但问题出现了还得妥善解决。双方不妨换位思考,原告刘冰从订婚到结婚花费了数年积蓄,夫妻仅在一起生活了两个月时间,现走到离婚这一步,如原告刘冰没有重大过错,被告吴雪梅不酌情返还婚前给付的彩礼,这对原告刘冰不公平。通过宣讲法律政策和劝解,老人终于释怀,表示自己女儿也做的不对,愿意立即回去给女儿做工作,酌情返还原告刘冰彩礼,并请求承办法官给原告刘冰打电话,通知双方进行调解。

  承办法官立即驳通了原告刘冰电话,确认原告刘冰就在老人家中,便告诉原告刘冰对方已表示愿意酌情返还彩礼,遂通知双方到村委会进行调解。

  原告刘冰听到这个消息,当即表示尊重法院调解。

  剑拔弩张的气氛顿时得到控制。

  双方来到村委会,承办法官再次对有关返还彩礼的法律及司法解释当众进行了解读,对当事人双方进行了耐心的开导和劝说,双方家人和村干部也侧面做着积极的思想工作,被告吴雪梅最终表示自愿放弃婚前个人财产归原告刘冰所有,并一次性返还给原告婚前给付的礼金25000元,原告刘冰同意上述意见并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还表示自愿承担案件受理费。瞬间,双方老人如负释重,脸上露出了一丝笑容。

  双方在承办法官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承办法官当即制作民事调解书,双方签收后,被告吴雪梅当即履行了应返还的礼金。一场即将发生的暴力冲突得到有效避免,纷争得到化解,一起涉及返还婚前给付彩礼的离婚案件在承办法官的悉心调解下当日划上了圆满的句号。

  临走,被告吴雪梅的父亲握着承办法官的手,感谢不尽,并发自内心的说了两句话:“你们真是释法明理为民解忧愁,对症调解当日化纷争,真正的好法官啊!”。

  生活又恢复了往日的平静,承办法官继续接待着另一拔当事人,人们继续忙碌着准备过年。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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