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明知食品有问题仍购买 有权索10倍赔偿
2014-01-28 17:41:07 | 来源:中国广播网 | 作者:孙莹
  最高人民法院28日发布第六批指导性案例。其中三个民事案例分别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权利保护、保险人代位行使请求权案件的管辖等问题;行政案例涉及政府信息公开网上申请的答复期限等问题。

  明知食品有质量问题而购买,有权主张10倍赔偿

  指导案例23号孙银山诉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江宁店买卖合同纠纷案,旨在明确消费者明知食品有质量问题而购买的,有权主张10倍惩罚性赔偿。这一方面能够强化对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激发消费者的维权意识,鼓励食品消费者积极与食品违法行为作斗争,投诉、举报生产经营假冒伪劣商品行为,从而有利于群众监督食品安全,净化食品市场环境;另一方面能够对违法经营者起到震慑作用,促使生产经营企业加强管理,诚信经营,把食品安全和质量永远放在第一位,确保食品安全,从而防范和减少食品纠纷的发生。

  交通事故受害人体质状况 不影响侵权人责任承担

  指导案例24号荣宝英诉王阳、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旨在明确交通事故受害人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即使存在一定程度的影响,也不属于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法定情形。受害人没有过错的,侵权人应当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目前,在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处理中存在一定的模糊认识,有的主张被侵权人体质特殊的,应当减轻侵权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这种认识是对侵权责任法过错责任原则的错误理解,不符合侵权责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本指导案例对于澄清认识,正确区分民事赔偿与刑事处罚的适用规则,指导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审理,依法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具有明显的作用和意义。

  保险人代位求偿案件 根据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确定管辖

  指导案例25号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诉李志贵、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张家口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旨在明确保险人代位求偿案件的管辖。该案例裁判要点明确保险人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而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而不应当根据保险合同法律关系确定管辖法院。本指导案例澄清了模糊认识,解决了司法实践中的管辖争议,有利于及时受理此类纠纷,维护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事业健康发展。

  内部处理流程 不能成为行政机关延期处理理由

  指导案例26号李健雄诉广东省交通运输厅政府信息公开案,旨在明确行政相对人通过政府公众网络系统向行政机关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如该网络系统未作例外说明,则系统确认申请提交成功的日期应当视为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之日。行政机关对于该申请的内部处理流程,不能成为行政机关延期处理的理由,逾期作出答复的,应当确认为违法。本案例及时回应了政府信息公开网络建设中遇到的法律问题,明确了对政府信息公开网上申请答复期限的理解,有利于促进行政机关加强内部管理衔接,提高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效率,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及时、充分地保护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
责任编辑: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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