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中院在广西法院中首次试点减刑撤销机制
2014-01-02 15:56:16 | 来源:中国法院网广西频道 | 作者:曹浪
  2013年12月28日,广西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了对柳城监狱罪犯莫某减刑一年二个月的减刑裁定。这是该院在全区首次开展减刑撤销机制试点以来的首例案件。

  本案罪犯莫某曾因服刑表现突出,于2013年9月获得了一年二个月的减刑。然而同年10月,莫某因私藏手机与外界联系,被柳城监狱依法对其予以禁闭处分。鉴于罪犯莫某某的违纪行为严重,狱方提请柳州市中院撤销对罪犯莫某的减刑。经过公开开庭审理,柳州市中院作出上述裁定,并在柳城监狱刑事奖励大会上公开宣判,对广大罪犯起到了较好的教育作用。

  在以往的减刑工作中,减刑一旦生效就是板上钉钉,除非罪犯原判经过再审得到改判或者发现漏罪被加刑,否则服刑期间的减刑不会再撤销。然而在实践中,由此导致的罪犯投机心理普遍存在。经监狱机关长期反映,不少罪犯减刑前遵纪守法,积极改造,获得减刑后立刻转变态度,不仅消极怠工,还违规违纪,抗拒改造,尤其是最后一次减刑后,余刑很短的罪犯,更是认为出狱在即,无心改造。

  柳州中院经过认真调查分析认为,对于获得减刑后,短期内又违规违纪的罪犯,足以证明其服刑期间,并非把服刑改造作为纠正错误、重新做人的学习过程,而是作为换取减刑奖励的条件对待。这是一种投机心理,而并非真心悔改,并不符合“确有悔改表现”的减刑条件。对于这类罪犯,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2号)之规定予以撤销。经请示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并征求检察机关意见,该院决定在全区率先开展此项试点工作。

  撤销减刑机制的建立,对于维护监狱监管改造秩序,打击罪犯减刑投机心理,督促罪犯认真服刑改造,真诚悔过自新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该项试点工作的开展,也是柳州市中院发挥司法能动性,积极拓展工作思路,开展减刑、假释理论和实践探索,推动减刑、假释工作进步的重要举措。下一步,该院将进一步研究和完善减刑撤销机制的程序,更好地服务于刑事审判及监管改造工作。
责任编辑: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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