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检察监督权扩大至整个民事诉讼领域
2012-12-31 10:40:55 | 来源:新华社 | 作者:陈菲 杨维汉
“民事诉讼法修改对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在监督的范围、监督的方式以及监督的手段上,都大大地往前迈了一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王胜明说。
今年8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改后民诉法进一步明确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地位和作用,从立法上使民事检察监督的范围扩大到整个民事诉讼领域,丰富了民事检察监督的方式,强化了检察监督手段。
修改后的法律增加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针对新民诉法施行后,检察机关如何开展监督怎样落实法律规定,最高检有关负责人表示,民事检察监督在性质上是对公权力的监督,而不是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诉讼活动。同时,民事检察监督的效力主要是依法启动相应的法律程序,或者提出相应的检察建议,促使人民法院启动再审程序、纠正违法情形。
今年8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改后民诉法进一步明确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地位和作用,从立法上使民事检察监督的范围扩大到整个民事诉讼领域,丰富了民事检察监督的方式,强化了检察监督手段。
修改后的法律增加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针对新民诉法施行后,检察机关如何开展监督怎样落实法律规定,最高检有关负责人表示,民事检察监督在性质上是对公权力的监督,而不是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诉讼活动。同时,民事检察监督的效力主要是依法启动相应的法律程序,或者提出相应的检察建议,促使人民法院启动再审程序、纠正违法情形。
责任编辑:郭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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