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司法调解的利与弊
2013-12-27 15:46:32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赵峰
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宋鱼水法官“辩法析理,胜败皆服”以及江苏省靖江市陈燕萍法官的“案结事了人和”的成功经验是我们每一名法律人追求的最高境界,实际上,这里也包括一个调解方法的问题,即准确辨识法律,耐心析解道理。调解过程是对当事人进行法律讲解及思想疏导的过程,要充分引导当事人平等协商,就争议达成一致。这里需要我们准确把握法律精神,对案件事实、争议焦点充分了解。调解同时也是一个说服自己,再说服他人的过程。调解可以减少当事人利益和心理的对抗性,及时、妥善、有效地解决大量易于激化的社会矛盾,在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具有独特的优势。但是我们看到近年来纠纷类型变化较快,调解难度在加大。
一、当前诉讼调解运行中理念存在的偏差
1、“事实清楚,责任分明”的调解原则限制了调解功能的发挥。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调解必须在查明案件事实、分清是非责任,这样容易造成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情绪,与中国传统崇尚的以和为贵的处世哲学相悖,背离诉讼目的。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只要是自愿、合法,不侵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就应认定协议有效。查清事实,分清是非责任是裁判的要求,而非调解的前提。再说有些案件不一定能查实全部事实(客观真实与法律事实)。
2、对审判方式改革认识上的偏差,制约着调解的运行。
在建立隔离带的理念支配下,使法官在审理前不与当事人接触,案件进入审理程序,一些法官办案刻板,直接开庭,当庭宣判,案件的缺乏有效充分的调解。
3、过分强调法官中立地位,降低了调解的灵活性。
对法官中立性和庭审规范化的要求以及各种责任追究制度的实行,使法官在调解时顾虑重重,一般不敢主动提出调解意见,不敢主动提醒当事人正确评价自己的风险和诉讼成本,完全抛弃了“背对背”的调解方式,怕言行不慎引起当事人的怀疑和误解,使调解疏于形式。调解的灵活性受到限制,妨碍了调解效果和成功率。
4、律师风险代理制度对诉讼调解工作产生了冲击。
所谓风险代理又称胜诉收费,其基本内容是,律师与当事人签订委托合同,约定案件胜诉后按照涉案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代理费,如果败诉则不收费。风险代理对人民法院调解工作的冲击是客观存在的,当事人胜诉则会带来高的回报,这就使个别律师以不正当手段谋取胜诉,受利益驱动影响,当事人拒绝妥协和让步,当事人坚持将官司打到底。
二、更新调解理念的几点思考
1、强化调解意识,校正调解理念和思维定势。
调解意识是做调解工作的先决条件。当前,部分人员对调解仍有轻视、畏惧、抵触等不良情绪,从思想上认识到“案结事了”、“定纷止争”是司法为民的必然要求,找准角色定位,提高调解意识和调解的自觉性。
2、重构调解与裁判的关系,实现法律效益的最大化。
首先要尊重调解的内在规律,认识调解的性质,改革调解的机制,重构调解与裁判的关系,改变过去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调解原则,强化当事人自愿、当事人参与的原则,弱化双方的对抗性,发挥调解灵活高效的优势,节约司法资源,提高法律效益。注重对所涉法律的解释功能。
3、设立调解前置制度。
调解前置制度是将调解作为法官在处理民商事纠纷中的首位程序。除少数不适合调解的案件外(如权力确认案件),只要案件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就应进入调解程序,在限定的时间内如果调解不成,再转入裁判程序。这样可以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提高调解的成功率。
三、如何把握好最佳调解时机
调解是一种操作难度很高的审判方式,但实际操作中仍有规律可循,在不同的诉讼阶段,采取不同的方式和选择不同的场合及主体进行调解,往往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调解的的最佳时机因案件不同而不同。
1、 乘热打铁”。即案件受理时立即进行调解,制止事态扩大,及时化解矛盾,把纠纷处理在萌芽状态。“乘热打铁”一般适用于标的争议不大、当事人具有一定社会地位身份或对调解人员比较信任以及初次涉讼等纠纷,如欠款、借贷、一般债务、相邻关系等。此刻当事人解决纠纷心切并且对调解组织认可自己的理由寄予希望,纠纷事态尚未扩大,矛盾不尖锐,及时解决纠纷可以节省当事人的时间和精力,有利于诉讼调解。
2、“冷却处理”。即一些案件不能急于调解,等待时机成熟时再进行调解。“冷却处理”一般适用于当事人感情比较冲动、对立情绪强烈或者抹不开面子以及一气之下引起的纠纷等,如离婚、损害赔偿、赡养、继承、分家析产等。此刻当事人正处在气头上,比较固执,都恨不得将对方置于死地而后快。因此,必须等待一段时间,让当事人气消了,情绪稳定了,有了调和的余地和基础再进行调解。
3、“欲擒故纵”。即回避当事人的轻率的调解意见,逐步引导当事人走上调解正轨。“欲擒故纵”一般适用于草率诉讼或诉讼另有其他意图的纠纷。对某些纠纷诉至法院后当事人虽然意见一致,但过于轻率、情绪化、不计后果,或者明显欠缺考虑,简单调解可能会引起不良后果的,不能简单调解,要耐心做工作,摸清找准当事人的真正用意后再调解。如离婚案件一方诉讼并非真想离婚,赡养案件老人诉讼并非只想解决吃住等。
4、“一气呵成”。即整个调解过程要连贯、快捷、完整,一气呵成。经说理、疏导、教育、批评、帮助后,当事人一有触动,要及时发现并把握时机,迅速拿出可行的调解方案,促成当事人达成协议。同时,充分利用现代化办公工具,及时制作调解书,当场送达双方当事人签收,防止夜长梦多,避免当事人反悔而前功尽弃。
四、因地制宜,选择适当的地点进行调解
调解环境对当事人具有一定影响,选择合适的地点对调解成功能起到较好的促进作用。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调解可以选择以下不同的场合:
1、严肃型场合。如法庭具有法律威严和镇慑性,在此调解会使当事人肃然起敬,让有理方当事人感到踏实有靠山,令无理方当事人感到心虚理亏,没有市场。适合那些侵权、损害等一方守法,一方有过错而不讲理、邪恶霸道的案件。
2、亲切型场合。如在当事人住处调解比较随意,有亲和力,能拉近调解人员与当事人的感情距离,特别适合那些家庭婚姻类的案件。
3、自尊型场合。如当事人在单位的领导或同事面前往往注重自己的表现和形象,在此调解当事人会表现得有风度和通情达理,特别适合那些当事人会故意不通情理、胡绞蛮缠的案件。
4、特定场合。在与案件有关联的特定场合调解会使当事人触景生情,动感情,便于调解纠纷。
五、因人制宜,选择合适的人员进行调解
主持诉讼调解人员的年龄、资历、性别、外表、职务、经验、文化程度、社会地位等,都会对调解产生一定的影响。如在当地德高望重的人员,适合调处当事人比较难缠的案件;女同志主持调解比较亲切,工作细致,容易贴近当事人,适合那些婚姻家庭类案件;年轻同志主持调解比较干脆利落、主题突出、是非分明、理论性强,适合那些法律关系比较复杂,对法律适用要求比较高的案件。
六、调解的方法
1、背靠背法”,认准沟通点。对损害赔偿类案件,大多个案赔偿的数额并不大,双方多是为了争面子、争口气走进法庭。在调解时为避免双方发生正面冲突,应分头引导教育,从而促使双方心态的缓和,促成调解或撤诉。单方调解适用于当事人居住异地,或者之间有一定对立情绪或隔核的案件。
2、“换位法”,找准切入点。如相邻关系纠纷案件不能得到及时妥善处置,极易造成矛盾激化,使邻里结怨加深。调解时必须首先平衡双方利益分配,并引导双方站在对方的立场上换位思考,促使双方消除隔阂,相互理解。
3、“讲理法”,对准感化点。对于追索抚育费和赡养费案件,通过法理结合,要从伦理道德和法律规定的各个角度向当事人阐明养老抚幼是其应尽的法律义务和起码的道德要求,既释明法律,明辨是非,又讲人情世故,促成谅解。
4、“举例法”,看准对比点。在调解民事纠纷案件时,法官以相同类型案件的生效判决和典型案例进行举例说明,通过对比加以必要的说服劝导,容易使双方自愿接受合理的调解方案,从而促成双方当事人自愿地达成调解协议。
5、“劝导法”,找准共同点。针对婚姻家庭类等带有人伦常理的感情纠纷案件,应紧紧抓住“亲情”、“家庭”等具有凝聚力的因素,以“情”作为剖析双方矛盾的切入点,用“情”感化当事人,启发他们回忆过去,念及以往的情谊。
6、“借力法”,攻准着力点。利用当事人对自己的委托代理人、说情人、亲属和同事比较信任的特点,在调解过程中充分借助这些人的力量,在做通他们的思想工作后,就可以促使矛盾纠纷迎刃而解,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7、“会诊法”,查准疑难点。通过研讨个别疑难案件的调解预案,充分发挥集体的经验和智慧,按照精心拟定的预案进行调解,使调解工作有条不紊、规范有序地开展。
8、“观摩法”,瞄准调解点。定期组织观摩“调解能手”的庭审过程,亲身感受“调解能手”的调解技巧和调解艺术,以点带面、相互学习、相互促进,提升调解能力,进而推动民事调解工作整体水平的提高。
七、需要注意的事项
1、俗话说“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作好调解前准备,了解案情,把握案件的争议焦点,才能运用法律教育、疏导当事人,使调解水到渠成。试想一个办案人,对案情不清楚、不了解,甚至法律规定也不熟悉,怎能引导争议的双方当事人顺利地达成和解呢?首先要做到认真阅卷,即详细阅读当事人诉状、答辩状及相干证据材料,从而对案件的性质,争执的焦点做到心中有数,特别是当事人对自已所做出的不利陈述和自认,更要重点掌握。此外就是法律条文、规则的寻找和运用。民事案件繁杂,涉及面非常广,这就要求我们不断学习,理解法律条文的真实含意及立法目的。确立调解思路和方案。
2、调解案件要求办案人要中立、诚恳,要有一个亲和而负责的态度,给双方当事人以安全感、信任感和依赖感。办案人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认真倾听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分析、揣摸当事人的心理活动和真实想法,找准矛盾的关键所在和调解的切入点。
3、实践中,案件千差万别,很难找出统一的规律,这就要求我们每一位调解人员要根据不同的案件类型、具体的案件情况和不同的当事人,采取不同的方式、方法,做到有的放矢。对于离婚、赡养、财产、继承等案件,要注意情、理、法的结合,在宣讲法律、法规的同时,运用真情实感,多进行思想沟通,使当事人消除隔阂,心悦诚服,达成协议;在借贷、损害赔偿等合同或侵权案件中,要侧重法律、法规的灌输,明确告知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诉讼风险、举证责任的分配和举证不能的后果,针对案件事实和是非责任,宣讲相关的法律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案件调解、判决后果的利弊比较,让当事人真正感觉到调解是解决纠纷的最好方法;对待比较固执的当事人,有时不要直接去反驳,要从其错误的观点出发,引导出一个荒谬的结论,使其放弃主张,接受我们的观点;对待不切实际、期望值过高的当事人,要指出其不利自认和陈述,及对其不利的判决结果等,让其放弃不切实际的幻想,面对现实。
(作者单位: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法院)
一、当前诉讼调解运行中理念存在的偏差
1、“事实清楚,责任分明”的调解原则限制了调解功能的发挥。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调解必须在查明案件事实、分清是非责任,这样容易造成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情绪,与中国传统崇尚的以和为贵的处世哲学相悖,背离诉讼目的。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只要是自愿、合法,不侵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就应认定协议有效。查清事实,分清是非责任是裁判的要求,而非调解的前提。再说有些案件不一定能查实全部事实(客观真实与法律事实)。
2、对审判方式改革认识上的偏差,制约着调解的运行。
在建立隔离带的理念支配下,使法官在审理前不与当事人接触,案件进入审理程序,一些法官办案刻板,直接开庭,当庭宣判,案件的缺乏有效充分的调解。
3、过分强调法官中立地位,降低了调解的灵活性。
对法官中立性和庭审规范化的要求以及各种责任追究制度的实行,使法官在调解时顾虑重重,一般不敢主动提出调解意见,不敢主动提醒当事人正确评价自己的风险和诉讼成本,完全抛弃了“背对背”的调解方式,怕言行不慎引起当事人的怀疑和误解,使调解疏于形式。调解的灵活性受到限制,妨碍了调解效果和成功率。
4、律师风险代理制度对诉讼调解工作产生了冲击。
所谓风险代理又称胜诉收费,其基本内容是,律师与当事人签订委托合同,约定案件胜诉后按照涉案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代理费,如果败诉则不收费。风险代理对人民法院调解工作的冲击是客观存在的,当事人胜诉则会带来高的回报,这就使个别律师以不正当手段谋取胜诉,受利益驱动影响,当事人拒绝妥协和让步,当事人坚持将官司打到底。
二、更新调解理念的几点思考
1、强化调解意识,校正调解理念和思维定势。
调解意识是做调解工作的先决条件。当前,部分人员对调解仍有轻视、畏惧、抵触等不良情绪,从思想上认识到“案结事了”、“定纷止争”是司法为民的必然要求,找准角色定位,提高调解意识和调解的自觉性。
2、重构调解与裁判的关系,实现法律效益的最大化。
首先要尊重调解的内在规律,认识调解的性质,改革调解的机制,重构调解与裁判的关系,改变过去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调解原则,强化当事人自愿、当事人参与的原则,弱化双方的对抗性,发挥调解灵活高效的优势,节约司法资源,提高法律效益。注重对所涉法律的解释功能。
3、设立调解前置制度。
调解前置制度是将调解作为法官在处理民商事纠纷中的首位程序。除少数不适合调解的案件外(如权力确认案件),只要案件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就应进入调解程序,在限定的时间内如果调解不成,再转入裁判程序。这样可以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提高调解的成功率。
三、如何把握好最佳调解时机
调解是一种操作难度很高的审判方式,但实际操作中仍有规律可循,在不同的诉讼阶段,采取不同的方式和选择不同的场合及主体进行调解,往往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调解的的最佳时机因案件不同而不同。
1、 乘热打铁”。即案件受理时立即进行调解,制止事态扩大,及时化解矛盾,把纠纷处理在萌芽状态。“乘热打铁”一般适用于标的争议不大、当事人具有一定社会地位身份或对调解人员比较信任以及初次涉讼等纠纷,如欠款、借贷、一般债务、相邻关系等。此刻当事人解决纠纷心切并且对调解组织认可自己的理由寄予希望,纠纷事态尚未扩大,矛盾不尖锐,及时解决纠纷可以节省当事人的时间和精力,有利于诉讼调解。
2、“冷却处理”。即一些案件不能急于调解,等待时机成熟时再进行调解。“冷却处理”一般适用于当事人感情比较冲动、对立情绪强烈或者抹不开面子以及一气之下引起的纠纷等,如离婚、损害赔偿、赡养、继承、分家析产等。此刻当事人正处在气头上,比较固执,都恨不得将对方置于死地而后快。因此,必须等待一段时间,让当事人气消了,情绪稳定了,有了调和的余地和基础再进行调解。
3、“欲擒故纵”。即回避当事人的轻率的调解意见,逐步引导当事人走上调解正轨。“欲擒故纵”一般适用于草率诉讼或诉讼另有其他意图的纠纷。对某些纠纷诉至法院后当事人虽然意见一致,但过于轻率、情绪化、不计后果,或者明显欠缺考虑,简单调解可能会引起不良后果的,不能简单调解,要耐心做工作,摸清找准当事人的真正用意后再调解。如离婚案件一方诉讼并非真想离婚,赡养案件老人诉讼并非只想解决吃住等。
4、“一气呵成”。即整个调解过程要连贯、快捷、完整,一气呵成。经说理、疏导、教育、批评、帮助后,当事人一有触动,要及时发现并把握时机,迅速拿出可行的调解方案,促成当事人达成协议。同时,充分利用现代化办公工具,及时制作调解书,当场送达双方当事人签收,防止夜长梦多,避免当事人反悔而前功尽弃。
四、因地制宜,选择适当的地点进行调解
调解环境对当事人具有一定影响,选择合适的地点对调解成功能起到较好的促进作用。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调解可以选择以下不同的场合:
1、严肃型场合。如法庭具有法律威严和镇慑性,在此调解会使当事人肃然起敬,让有理方当事人感到踏实有靠山,令无理方当事人感到心虚理亏,没有市场。适合那些侵权、损害等一方守法,一方有过错而不讲理、邪恶霸道的案件。
2、亲切型场合。如在当事人住处调解比较随意,有亲和力,能拉近调解人员与当事人的感情距离,特别适合那些家庭婚姻类的案件。
3、自尊型场合。如当事人在单位的领导或同事面前往往注重自己的表现和形象,在此调解当事人会表现得有风度和通情达理,特别适合那些当事人会故意不通情理、胡绞蛮缠的案件。
4、特定场合。在与案件有关联的特定场合调解会使当事人触景生情,动感情,便于调解纠纷。
五、因人制宜,选择合适的人员进行调解
主持诉讼调解人员的年龄、资历、性别、外表、职务、经验、文化程度、社会地位等,都会对调解产生一定的影响。如在当地德高望重的人员,适合调处当事人比较难缠的案件;女同志主持调解比较亲切,工作细致,容易贴近当事人,适合那些婚姻家庭类案件;年轻同志主持调解比较干脆利落、主题突出、是非分明、理论性强,适合那些法律关系比较复杂,对法律适用要求比较高的案件。
六、调解的方法
1、背靠背法”,认准沟通点。对损害赔偿类案件,大多个案赔偿的数额并不大,双方多是为了争面子、争口气走进法庭。在调解时为避免双方发生正面冲突,应分头引导教育,从而促使双方心态的缓和,促成调解或撤诉。单方调解适用于当事人居住异地,或者之间有一定对立情绪或隔核的案件。
2、“换位法”,找准切入点。如相邻关系纠纷案件不能得到及时妥善处置,极易造成矛盾激化,使邻里结怨加深。调解时必须首先平衡双方利益分配,并引导双方站在对方的立场上换位思考,促使双方消除隔阂,相互理解。
3、“讲理法”,对准感化点。对于追索抚育费和赡养费案件,通过法理结合,要从伦理道德和法律规定的各个角度向当事人阐明养老抚幼是其应尽的法律义务和起码的道德要求,既释明法律,明辨是非,又讲人情世故,促成谅解。
4、“举例法”,看准对比点。在调解民事纠纷案件时,法官以相同类型案件的生效判决和典型案例进行举例说明,通过对比加以必要的说服劝导,容易使双方自愿接受合理的调解方案,从而促成双方当事人自愿地达成调解协议。
5、“劝导法”,找准共同点。针对婚姻家庭类等带有人伦常理的感情纠纷案件,应紧紧抓住“亲情”、“家庭”等具有凝聚力的因素,以“情”作为剖析双方矛盾的切入点,用“情”感化当事人,启发他们回忆过去,念及以往的情谊。
6、“借力法”,攻准着力点。利用当事人对自己的委托代理人、说情人、亲属和同事比较信任的特点,在调解过程中充分借助这些人的力量,在做通他们的思想工作后,就可以促使矛盾纠纷迎刃而解,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7、“会诊法”,查准疑难点。通过研讨个别疑难案件的调解预案,充分发挥集体的经验和智慧,按照精心拟定的预案进行调解,使调解工作有条不紊、规范有序地开展。
8、“观摩法”,瞄准调解点。定期组织观摩“调解能手”的庭审过程,亲身感受“调解能手”的调解技巧和调解艺术,以点带面、相互学习、相互促进,提升调解能力,进而推动民事调解工作整体水平的提高。
七、需要注意的事项
1、俗话说“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作好调解前准备,了解案情,把握案件的争议焦点,才能运用法律教育、疏导当事人,使调解水到渠成。试想一个办案人,对案情不清楚、不了解,甚至法律规定也不熟悉,怎能引导争议的双方当事人顺利地达成和解呢?首先要做到认真阅卷,即详细阅读当事人诉状、答辩状及相干证据材料,从而对案件的性质,争执的焦点做到心中有数,特别是当事人对自已所做出的不利陈述和自认,更要重点掌握。此外就是法律条文、规则的寻找和运用。民事案件繁杂,涉及面非常广,这就要求我们不断学习,理解法律条文的真实含意及立法目的。确立调解思路和方案。
2、调解案件要求办案人要中立、诚恳,要有一个亲和而负责的态度,给双方当事人以安全感、信任感和依赖感。办案人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认真倾听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分析、揣摸当事人的心理活动和真实想法,找准矛盾的关键所在和调解的切入点。
3、实践中,案件千差万别,很难找出统一的规律,这就要求我们每一位调解人员要根据不同的案件类型、具体的案件情况和不同的当事人,采取不同的方式、方法,做到有的放矢。对于离婚、赡养、财产、继承等案件,要注意情、理、法的结合,在宣讲法律、法规的同时,运用真情实感,多进行思想沟通,使当事人消除隔阂,心悦诚服,达成协议;在借贷、损害赔偿等合同或侵权案件中,要侧重法律、法规的灌输,明确告知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诉讼风险、举证责任的分配和举证不能的后果,针对案件事实和是非责任,宣讲相关的法律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案件调解、判决后果的利弊比较,让当事人真正感觉到调解是解决纠纷的最好方法;对待比较固执的当事人,有时不要直接去反驳,要从其错误的观点出发,引导出一个荒谬的结论,使其放弃主张,接受我们的观点;对待不切实际、期望值过高的当事人,要指出其不利自认和陈述,及对其不利的判决结果等,让其放弃不切实际的幻想,面对现实。
(作者单位: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法院)
责任编辑:牟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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