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银行员工公款私贷设骗局 办理贷款需谨慎
2013-12-12 15:30:42 | 来源:中国法院网吉安青原频道 | 作者:熊苗苗
三女子冒充农行业务员,通过发送手机短信以能公款私贷,提供无抵押、无担保贷款的名义骗取被害人预先支付高额利息,最终落入法网。12月11日,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以犯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徐岚、李桐、胡云管制一年零六个月,并分别判并处罚金15000元。
被告人徐岚看见在自家门上贴着的一张提供低息贷款的宣传单,便因此萌生出了一条模糊的“生财之道”。2012年4月,被告人徐岚将自己的想法与同乡李桐、胡云两人商量后,三人决定冒充中国农业银行业务员,租赁一间公寓作为“办公地点”,通过广泛发送可提供公款私贷、无抵押、无担保贷款的手机短信形式,等待生活经验薄弱的市民上钩。2012年5月19日,被害人张玉在收到被告人徐岚发来的短信后,信以为真,并立刻打电话向徐岚咨询贷款相关事宜。徐岚、李桐、胡云三人以非常热心的“服务”态度,对贷款款项进行了详细的解说,声称这项贷款不需要抵押和担保,最高可贷300万元,只需将贷款额一年10%的利息打到自己指定的账户,带好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验明身份后,就可将贷款当面交给张玉。并要张玉替他们严格保密,不得随便向他人透露,以免外人告发,丢了工作还要坐牢。急需资金周转的张玉没有细想,立刻按三人电话的要求到中国农业银行吉安市青原支行存款8000元到徐岚指定的银行账户内作为预付利息。该款随后就被徐岚取走,并和李桐、胡云均分。
法院另查明,2012年11月1日,被告人徐岚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后被告人徐岚、李桐、胡云退回了全部赃款,三被告人的行为也得到了被害人张玉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徐岚、李桐、胡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8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徐岚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桐、胡云当庭认罪,分别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岚、李桐、胡云退回了全部赃款,其行为得到了被害人张玉的谅解,分别予以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以犯诈骗罪对三名被告人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冒充银行工作人员进行贷款属于新型电信诈骗,如您需要办理贷款一定要通过正规金融机构,不可轻信陌生电话和短信,以免上当受骗。(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被告人徐岚看见在自家门上贴着的一张提供低息贷款的宣传单,便因此萌生出了一条模糊的“生财之道”。2012年4月,被告人徐岚将自己的想法与同乡李桐、胡云两人商量后,三人决定冒充中国农业银行业务员,租赁一间公寓作为“办公地点”,通过广泛发送可提供公款私贷、无抵押、无担保贷款的手机短信形式,等待生活经验薄弱的市民上钩。2012年5月19日,被害人张玉在收到被告人徐岚发来的短信后,信以为真,并立刻打电话向徐岚咨询贷款相关事宜。徐岚、李桐、胡云三人以非常热心的“服务”态度,对贷款款项进行了详细的解说,声称这项贷款不需要抵押和担保,最高可贷300万元,只需将贷款额一年10%的利息打到自己指定的账户,带好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验明身份后,就可将贷款当面交给张玉。并要张玉替他们严格保密,不得随便向他人透露,以免外人告发,丢了工作还要坐牢。急需资金周转的张玉没有细想,立刻按三人电话的要求到中国农业银行吉安市青原支行存款8000元到徐岚指定的银行账户内作为预付利息。该款随后就被徐岚取走,并和李桐、胡云均分。
法院另查明,2012年11月1日,被告人徐岚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后被告人徐岚、李桐、胡云退回了全部赃款,三被告人的行为也得到了被害人张玉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徐岚、李桐、胡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8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徐岚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桐、胡云当庭认罪,分别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岚、李桐、胡云退回了全部赃款,其行为得到了被害人张玉的谅解,分别予以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以犯诈骗罪对三名被告人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冒充银行工作人员进行贷款属于新型电信诈骗,如您需要办理贷款一定要通过正规金融机构,不可轻信陌生电话和短信,以免上当受骗。(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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