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广西生物多样性保护法治现状
2013-12-02 15:32:09 | 来源:中国法院网南宁频道 | 作者:卢晓曦
今天是国际生物多样性日,在5月22日这一天,我国作为《生物多样性公约》缔约国,承诺保护生物多样性,以可持续的方式利用生物多样性、并公平地分享利用生物多样性所获得的惠益。因此,政府高度重视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与生物多样性保护有关的法律法规,基本形成了保护生物多样性的法律体系。广西是我国生物多样性最丰富的省区之一,物种丰富度仅次于云南和四川,居全国第三位,在全国生物多样性构成中占有重要地位,广西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具有全国性乃至世界性的意义。多年来,广西在生物多样性保护方面取得了一些成就,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广西生物多样性保护仍然面临巨大压力和严峻挑战,必须进一步增强保护意识,采取实际行动,进一步加大保护力度,促进广西的生物多样性保护管理和可持续发展。
一、广西生物多样性保护取得的成果
广西通过认真履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条例,并制订一系列地方性相关法规和规章保护生物多样性,其中法规有19项和规章有25项,如《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野生植物保护办法》、《广西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办法》等等。目前,广西区已初步形成了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相结合的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律体系,逐步对广西生物多样性保护进行法制化管理。广西注重对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依法管理,针对乱捕滥猎、乱采滥伐、走私贩私野生动植物等活动,采取专项打击和不定时执法查处等措施,严厉打击破坏野生动植物的违法犯罪活动。针对开发建设项目中破坏生态的违法行为进行严厉管制和严肃查处,使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违法犯罪、非法贸易以及各种破坏生态和生物多样性和违法行为的势头得到有效遏制。
二、广西生物多样性保护存在的不足
生物多样性保护作为一个新兴的领域,广西虽取得了成果,但仍存在不少问题,特别在法制方面。一是立法空白。广西虽有多部有关环境资源保护的地方性法规,但一直没有专门针对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法律法规,如广西生物多样性管理条例或办法等,还缺少对非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微生物资源保护与管理、外来入侵物种防治、遗传资源保护与保存等方面的管理办法。可见,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在立法上,仍有较大的空缺。二是现有法律法规不完善,除《广西壮族自治区野生植物保护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树蔸树木采挖流通管理规定》在其立法目的中明确规定有保护生物多样性的内容外,其他有关专门法律、法规的立法目的都无此规定,而是简单描述为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等内容。同时,现有法律法规可操作性不够强,部分法律法规长期未作修订,由于执法主体、保护级别、资源状况和保护措施等已发生重大变化,部分法律滞后,导致这些法律法规不能适应新的形势,在处理违法行为方面,造成无法可依或者不同法律之间互相矛盾等现象。因此,完善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法制体系已经成为一项迫切和非常重要的工作。三是执法力度不够,现有有关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法律、法规中法律责任规定不够完善和明确,相关保护法规政策难以配套,仍存在执法机构不健全、不协调,执法部门人力物力不足,致使多样性保护监管执法能力有限、执法力度不够等问题。有时还会出现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情况,这给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带来了极大的阻力和困难。
三、广西生物多样性保护的任务
广西生物多样性保护迫切需制定具有针对性的地方性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研究制订《广西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等相关地方性法规,完善《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修订《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等早期颁布的规章。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切实依法保护生物多样性,逐步建立健全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共同组成的生物多样性法规体系。
一、广西生物多样性保护取得的成果
广西通过认真履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条例,并制订一系列地方性相关法规和规章保护生物多样性,其中法规有19项和规章有25项,如《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野生植物保护办法》、《广西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办法》等等。目前,广西区已初步形成了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相结合的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律体系,逐步对广西生物多样性保护进行法制化管理。广西注重对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依法管理,针对乱捕滥猎、乱采滥伐、走私贩私野生动植物等活动,采取专项打击和不定时执法查处等措施,严厉打击破坏野生动植物的违法犯罪活动。针对开发建设项目中破坏生态的违法行为进行严厉管制和严肃查处,使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违法犯罪、非法贸易以及各种破坏生态和生物多样性和违法行为的势头得到有效遏制。
二、广西生物多样性保护存在的不足
生物多样性保护作为一个新兴的领域,广西虽取得了成果,但仍存在不少问题,特别在法制方面。一是立法空白。广西虽有多部有关环境资源保护的地方性法规,但一直没有专门针对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法律法规,如广西生物多样性管理条例或办法等,还缺少对非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微生物资源保护与管理、外来入侵物种防治、遗传资源保护与保存等方面的管理办法。可见,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在立法上,仍有较大的空缺。二是现有法律法规不完善,除《广西壮族自治区野生植物保护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树蔸树木采挖流通管理规定》在其立法目的中明确规定有保护生物多样性的内容外,其他有关专门法律、法规的立法目的都无此规定,而是简单描述为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等内容。同时,现有法律法规可操作性不够强,部分法律法规长期未作修订,由于执法主体、保护级别、资源状况和保护措施等已发生重大变化,部分法律滞后,导致这些法律法规不能适应新的形势,在处理违法行为方面,造成无法可依或者不同法律之间互相矛盾等现象。因此,完善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法制体系已经成为一项迫切和非常重要的工作。三是执法力度不够,现有有关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法律、法规中法律责任规定不够完善和明确,相关保护法规政策难以配套,仍存在执法机构不健全、不协调,执法部门人力物力不足,致使多样性保护监管执法能力有限、执法力度不够等问题。有时还会出现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情况,这给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带来了极大的阻力和困难。
三、广西生物多样性保护的任务
广西生物多样性保护迫切需制定具有针对性的地方性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研究制订《广西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等相关地方性法规,完善《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修订《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等早期颁布的规章。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切实依法保护生物多样性,逐步建立健全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共同组成的生物多样性法规体系。
责任编辑:牟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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