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确保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的真实性
2013-11-28 10:59:48
     中国法院网讯  2013年11月28日上午10:30,最高人民法院在广东省深圳市召开推进司法公开规范性文件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回答记者提问。《意见》于发布之日起施行,《规定》将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据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确保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的真实性。《规定》第六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对于确保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的真实性做出明确要求:

  一是强调当事人实名公开。除一些特定案件外,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应当保留当事人的真实姓名或者名称,以满足公众获取真实信息的需要。

  二是对裁判文书的一致性做出明确要求。除依照《规定》的要求进行技术处理的内容以外,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应当与送达当事人的一致。

  三是规定了严格的修改、更换条件和撤回程序。除因技术原因造成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与送达当事人的不一致以外,不得进行修改或者更换;没有法定理由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得撤回。确需撤回的,必须由高级人民法院以上负责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专门机构审查决定,并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办理撤回及登记备案手续。
责任编辑:周利航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