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确保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全面性
2013-11-28 10:54:36
中国法院网讯 2013年11月28日上午10:30,最高人民法院在广东省深圳市召开推进司法公开规范性文件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回答记者提问。《意见》于发布之日起施行,《规定》将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了《规定》的主要内容:《规定》确保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全面性。裁判文书是承载全部审判活动、体现审判结果的“司法产品”。确保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全面性,有助于满足公众对司法的知情权,接受公众对司法的监督。为避免对裁判文书的选择性公布,《规定》第四条明确要求,除4种情形外,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均应当在互联网公布。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不在互联网公布的4种情形是:1、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2、涉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3、以调解方式结案的;4、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对于“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的审定程序方面,《规定》第九条明确要求,独任法官或者合议庭认为裁判文书具有本规定第四条第四项不宜在互联网公布情形的,必须提出书面意见及理由,经过部门负责人审查后报主管副院长审核确定。为防止拖延性公开,《规定》第八条明确要求,裁判文书生效后七日内必须按照《规定》要求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同时,《规定》第五条要求,人民法院应当通过政务网站、电子触摸屏、诉讼指南等多种方式,向公众告知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相关规定,以此接受公众对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工作的全面监督。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了《规定》的主要内容:《规定》确保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全面性。裁判文书是承载全部审判活动、体现审判结果的“司法产品”。确保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全面性,有助于满足公众对司法的知情权,接受公众对司法的监督。为避免对裁判文书的选择性公布,《规定》第四条明确要求,除4种情形外,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均应当在互联网公布。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不在互联网公布的4种情形是:1、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2、涉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3、以调解方式结案的;4、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对于“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的审定程序方面,《规定》第九条明确要求,独任法官或者合议庭认为裁判文书具有本规定第四条第四项不宜在互联网公布情形的,必须提出书面意见及理由,经过部门负责人审查后报主管副院长审核确定。为防止拖延性公开,《规定》第八条明确要求,裁判文书生效后七日内必须按照《规定》要求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同时,《规定》第五条要求,人民法院应当通过政务网站、电子触摸屏、诉讼指南等多种方式,向公众告知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相关规定,以此接受公众对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工作的全面监督。
责任编辑:周利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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